"十二五" 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此背景下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变得越来越有价值,其开发和利用对优化商业信用环境、 维护正常商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商业信息资源是加强社会商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创新开发利用模式、规范定价交易等多个方面. 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合理定价可以规范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提供与获取途径,实现商业信息资源使用和共享的有效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本文在分析商业信用信息定价必要性和属性的基础上,对其定价策略与模型构建进行了探讨,以期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业信用信息定价机制,促进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一、商业信用信息定价机制的理论研究
商业信用信息是指商务活动中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所有信息, 不仅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 银行往来、经营情况、股东情况、主要管理人情况,还包括企业的买卖交易、投资合作、合同履约等经营行为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守约、违约等多项记录. 对各级政府、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来说,商业信用信息是商业活动开展的基础, 是决策者进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开发和利用好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决策准确度,激发市场授信活力[1-2].
(一)商业信用信息定价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国内的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模式主要有六种:政府主导、专业征信机构主导、第三方交易平台主导、企业自发结盟主导、企业自主发布平台主导和行业协会主导. 模式虽然多,但应用效果却不明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企业认识不足、法律配套缺失、信息采集技术落后、利益机制设计空白四类. 前三类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制定法律、引入技术等手段来解决,而如何纠正利益机制设计的缺失,则是解决商业信用信息开发、利用问题的难点[1-2]. 从国外经验来看,能够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利益交换机制,即既向信息使用者收费,也对信息提供方进行成本补偿, 因此需要具备合理的定价机制.
从商业角度来看, 建立信用信息的定价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使用者"搭便车"、共享中介缺乏激励两大核心问题. 首先,定价机制可以解决使用者"搭便车"现象. 以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为例, 最初采用行政命令形式向商业银行采集信贷信用信息. 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向数据库提供了大量信息, 而从其购买的信用报告中获得的其他银行信息却很少, 存在中小商业银行"搭便车"的现象,极大地减弱了大银行主动提交信息的动力. 后续修订的定价方式则采取价格与信息量联动的机制, 根据提供的信息量确定信用报告价格, 购买信用报告的价格与其提供的信息量成反比, 保证商业银行可以从自己提供信用信息的行为中获得补偿,以此来消除"搭便车"现象. 其次, 定价机制可以解决商业信用信息共享中介缺乏激励的问题. 作为提供商业信用信息的第三方,共享中介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机构使用, 为实现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付出了成本, 需要得到利益的补偿. 通过合理的商业信用信息定价机制,可以有效地激励共享中介的采集和利用信息行为, 保证其提供的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客观、准确、中立[3-4].综上所述, 合理定价是实现商业信用信息利益交换的重要机制设计, 对于推进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效用属性与成本属性分析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信息具有生产成本高、再生产成本却极低的特点, 这给予信息相关产品的定价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比如, 信息具有非消耗性、共享性、易复制性和传输、存储便利性,这些特性可以使信息产品丧失其稀缺性;还比如,信息具有贬值性和经验性, 信息商品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价值, 而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也无法准确判定信息产品的质量和价值; 此外信息还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性,如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信息商品的定价效果.
20世纪中叶以来, 人们开始对信息价值与定价策略进行探索,提出了各种价值测度方法,如成本测度法、效用测度法、使用效果测度法等. 目前比较常见的信息商品定价策略主要有捆绑定价策略、 差别定价策略和成本定价策略. 具体到商业信用信息资源来说,信息的时效性、共享性、高固定成本、低可变成本等特征显得更为突出, 传统的信息商品定价策略难以适用,需要根据其核心属性进行重新设计.
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定价策略的两个最主要因素是效用属性和成本属性, 两者从不同侧面制约着商业信用信息价值的实现过程, 强化了其价格机制形成的困难.
商业信用信息的效用属性主要体现在时效性和共享性两个方面. 首先, 商业信用信息的时效性极强,过期信息的价值会大大减弱. 其次,商业信用信息具有共享性,具备无限次被利用的可能. 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与商业环境下, 信用信息的总效用存在一个峰值, 随着被共享次数的增多, 总效用会逐渐衰减,直至趋于零,此时,意味着该商业信用信息已被磨损掉,不再具有经济意义.
商业信用信息的成本属性主要体现为高固定成本、低可变成本. 一方面,企业在自身的经营活动生成商业信用信息时需要成本, 该项成本较高且很难降低, 其总量与企业的商业环境和经营过程的复杂程度成正比, 并包括共享该信用信息可能失去客户的潜在成本;另一方面,商业信用信息一旦生成,其复制和传播的成本极低, 再生产过程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平均成本递减. 若直接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则信息提供方的动力趋于零, 这无疑会造成定价机制运行的失效.
综上所述, 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时效性、 共享性、 高固定成本和低可变成本等特征使得一般资源与产品的定价模式难以适用. 考虑到商业信用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种较为可行的定价策略是由政府或第三方搭建公益性的运营平台,从商业信用信息生成的价值链入手, 综合计算每个环节的成本,从而得出信用信息的合理价格. 政府或第三方搭建的公益性质运营平台重点解决信用信息的时效性与共享性问题, 基于价值链的成本分析则适用于高固定成本和低可变成本的有效核算.
二、基于价值链成本分析的商业信用信息定价理论模型
本文理论模型的构建将商业信用信息的生产与消费过程看作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价值链多结点模型(简化为四阶段),如下图所示.
商业信用信息(产品)的生产要经过价值链上的四个环节,每个环节由不同的节点部门负责加工,上游节点部门加工完成后, 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下游节点部门,由下游节点部门负责继续加工. 每个节点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联结成本和内部成本.
价值链上节点企业之间的联结主要发生在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 在联结过程中相应地会发生物流成本、信息成本和外部财务成本,这就构成了联结成本[5]. 内部成本是企业总成本中扣除由于价值链企业相互联结所耗费成本后的余额, 由销售产品的制造成本、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和内部财务成本等构成. 由于运营平台的公益性和信息产品的特性, 信用信息产品基本不存在物流成本, 相关的交易成本和外部财务成本低,联结成本总体较低,因此信用信息资源的成本构成以内部成本为主.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信息产品的内部成本还包括共享信息导致客户流失的潜在成本,应在定价模型中加以体现.在此基础上, 从商业信用信息的价值链各节点入手建立定价机制, 对价值链所有节点的联结成本和内部成本进行核算、加总,最终可以得到信用信息产品的合理定价[6-8].
价值链中单个加工环节的成本可以表示为:
C = Cin+ Cc (1)
式中 C ---表示每个阶段的成本
Cin---表示内部成本
Cc---表示联结成本
其中内部成本由制造成本(Cp)、管理成本(Ca)、内部财务成本(Cif)和客户流失成本 (Clc为潜在损失客户成本,其他三个环节该成本为0)四部分组成.联结成本由交易成本(Ct) 和外部财务成本 (Cof)构成,即:
Cin=Cp+Ca+Cif+Clc (1.1)
Cc=Ct+Cof (1.2)
在n个环节中的第i个环节,制造成本Cpi为买价Cpi1(即其上游部门的销售价格Pi-1)、该环节直接人工成本Cpi2和间接费用Cpi3组成,即:
Cpi=Pi-1+Cpi2+Cpi3 (2)
将式(2)代入内部成本公式(1.1),再代入单个加工环节的成本公式(1),得到:
Ci=(Pi-1+Cpi2+Cpi3)+Cai+Cifi+Clci+Cci(3)
若环节的销售价格为Pi,利润为Ri,则:
Pi=Ci+Ri={(Pi-1+Cpi2+Cpi3)+Cai+Cifi+Clci+Cci}+Ri(4)
将(3)式代入每个环节的生产成本进行计算:
当i=1 (即信息提供方环节),P0为获得初始信息资源的价格.
P1={(P0+Cp12+Cp13)+Ca1+Cif1+Clc1+Cc1}+R1
P2={(P0+Cp12+Cp13)+Ca1+Cif1+Clc1+Cc1+R1+Cp22+Cp23+Ca2+Cif2+Cc2}+R2
以此类推,对于每个环节n,成本Cn为:
Cn=P0+Clc1+∑4i=2(Cpi2+Cpi3+Cai+Cifi+Cci+Ri-1) (5)
式(5)所界定的Cn是确定商业信用信息资源价格的最基本参数.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市场对商业信用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 有必要鼓励信息提供方及时将自己产生或掌握的信息提交给平台, 可以在信息提供方的环节设置一个时效参数K:当提交的信息越新,K取值越大,反之越小. 比如,K取值可定为0.8~1.2,提交实时状态数据取1.2,平均水平的取值1,超过一定期限的取值0.8,使得:
P1'=K*P1
此时,式(5)修正为式(5)'
Cn'=K*(P0+Cp12+Cp13+Ca1+Cif1+Clc1+Cc1+R1)+∑4i=2(Cpi2+Cpi3+Cai+Cifi+Cci+Ri-1) (5)'
说明1:
P4(理论模型中最终环节信用信息资源价格)的含义是信息使用方从获取的信息产品中得到的期望收益. 如果该期望收益难以估计,可以按照信息使用方为获取同样的一份信息产品, 而委托市场化的商业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调查所需支付的费用.
R4(理论模型中最终环节产生的利润)的含义就是信息使用方从获取的信息产品中得到的期望收益减去获取成本C4.
说明2:
当信息产品的价格大于或等于其生产成本(即Pi≥Ci或Ri≥0) 时, 各个环节的主体才可能有继续生产、交易的意愿,因此上述生产成本是各个环节的主体所能接受的商业信用信息的最低价格.
以一家银行(信息使用方)因贷款业务通过钢铁行业协会(中介2)查询一家钢铁企业(信息提供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履约信用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行业协会通过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平台(中介1)收集财务信息,与行业协会记录的履约信息进行汇总、评级,得到关于企业的商业信用报告并出售给银行. 保证上述模式有效运作的关键就是确定每个环节收集、整合信息的具体成本(C),据此确定合理的信用信息产品价格(P). 每个环节的联结成本与内部成本都可以通过会计测算获得, 而客户流失潜在成本(Clc1)可以由行业协会根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客户特征,估算一个相对较高的值,后续不断加以修正. 政府部门需要对每个环节的价格进行实时监控,保证信息产品的价格大于或等于其生产成本,形成利益交换机制.
在本例中, 假如根据会计核算, 该钢铁企业收集、上报自身信用信息的成本为1000元/次,行业客户流失潜在成本平均为500元/次,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信息(K=1.2),则在第一环节中信用信息产品的定价应高于1800元/次(1.2*1500)以保证该环节的运作. 在商业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的初期阶段,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过往商业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调查的费用确定各环节的指导价格,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 当前国内企业尚未完全形成信用信息产品的消费习惯, 因此商业信用信息产品的定价应该坚持成本导向, 不能盲目追求利润导致最终使用者的成本过高. 如果最后一个环节行业协会提供的信用评价报告定价过高, 超过银行贷款给该企业可能获得的收益(即R4<0),则整个利益交换机制的需求消失,此时政府部门应及时介入,或规范该行业协会的定价行为,或利用公共资金对信息使用方进行补贴.
三、政策建议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政府引导就是发挥政府在商业信用信息开发利用中支持者和规范者的作用, 系统规划商业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总体布局, 培育企业乃至全社会适应信用经济发展的信用管理理念, 致力于法律保障及行政管理机制的创新,并提供公共资金的引导与扶持,为商业信用信息开发利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将于2014年4月正式投入运行的上海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就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信用信息开发利用尝试.
商业信用信息的定价策略是一项重要机制设计,未来可以由政府牵头,多个行业协会结成联盟,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在机制形成初期,应发挥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体系建立;当机制成熟后,政府应逐步退出,仅对市场化定价保留监督和指导的职能[9].
(二)完善法律法规,为商业信用信息定价、交易提供支撑
与信用法律体系最健全、 拥有16部信用相关法律的美国相比,我国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立法理念和速度都跟不上我国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五"规划中首次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2003年10月,我国政府提出围绕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起草、制定和颁布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正式启动了我国的信用相关立法. 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完善法规、严格监管". 2014年两会期间,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法》更成为热门议题.
商业信用信息的定价策略和交易过程都需要信用法律的支撑. 信用交易与即时交易契约不同,交易中的交付和偿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先行交付的一方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如果出现违约欺诈或过度投机, 就有可能引发市场连锁不良反应. 此外,商业信用产品以信息形式流向市场,信用法律除了对信用信息公开、保护有所规定之外,还要对信息加工过程进行规范, 保证各种信用交易在真实可靠的信息基础上进行,提升信用服务的质量,拓展信用服务空间.
(三)合理运用公共资金 ,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平台作用
商业信用信息第三方中介平台最大的优点,是交易信息丰富且准确率相对较高. 这种高质量的商业信用信息对于国家征信体系的建立起到重要作用. 但这种公益性质的中介平台也面临着运营压力,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可以合理运用公共资金,对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定价机制中的第三方(如行业协会)进行适当补贴,保证第三方的运营积极性与中介作用的发挥.
(四)创设商业信用信息市场 ,定期公布指导价格
当商业信用信息的利益交换机制初步形成后,可以创设商业信用信息市场, 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依据定价理论模型定期公布商业信用信息产品的指导价格区间, 改变目前市场商业征信机构漫天要价的现状,维护市场对商业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立足于国内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实际情况, 对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定价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指出建立商业信用信息定价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信用信息资源使用的"搭便车"现象,更好地激励信用信息共享行为, 从而实现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 作为特殊的资源与商品,商业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共享性、高固定成本和低可变成本等特征直接影响了定价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由政府或第三方搭建公益性的信用信息运营平台, 根据信用信息资源价值链各环节的成本确定价格, 这种定价策略可以有效解决信用信息的效用属性和成本属性问题. 本文基于价值链成本分析,提出了商业信用信息定价的理论模型, 指出商业信用信息产品的定价应该坚持成本导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需要引入公共资金介入进行补贴.
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全社会、全领域的商业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机制还没有成功实施的先例,商业信用信息的定价策略也随各国市场的发达程度有所不同[10]. 本文提出的理论模型为建立一个可以落地实施的定价机制提供了基础, 后续研究可以从我国市场实际情况出发, 引入不同行业的实际数据进行检验与改进. 理论模型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监管、引导和调节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价格水平,更为建立市场化的商业信用信息定价机制提供了重要的量化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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