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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定中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17 共4917字
论文摘要

  一、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定价的理论依据

  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价理论,从工业革命开始,众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就开始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自然资源效用理论、供求价值理论、资源要素禀赋理论等不同视角提出了诸多观点。 Lawn(劳恩)认为,市场行为能够确保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会随着该资源的稀缺而提高、随着该资源的充裕而降低,同时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的提高会使人们不断加大对该资源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最终使其价值及其价格趋于合理。

  澳大利亚经济学家 Philip(菲利普)提出了 5 种著名的自然资源定价模式,即:李嘉图流量稀缺、李嘉图储量稀缺、马尔萨斯流量稀缺、弱马尔萨塞储量稀缺、强马尔萨斯储量稀缺。 这 5 种自然资源定价模式主要针对的是 5种稀缺性自然资源价格构成,根据不同资源稀缺状况,给出了相应的自然资源定价模式。

  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从市场经济体制角度出发, 对自然资源的最优配置进行了具体研究,基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自然的充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视角, 提出了著名的影子价格理论:如果影子价格大于零,则表示该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影子价格越大,代表资源越稀缺;影子价格为零,表示该自然资源不稀缺,自然资源出现生育状况。

  我国著名学者李金昌从生态学角度, 对自然资源价值和价格确定视角提出了相关定价策略, 认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确定应该由自然资源本身价值和社会对自然资源投入价值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本身价值可以由地租理论进行解释, 社会对自然资源投入可以根据生产价值理论进行解释。同时指出,地租形式对于自然资源价格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些地租包括垄断地租、级差地租以及绝对地租等。

  李金昌的自然资源定价理论符合我国自然资源定价模式, 其从资源租金模式来考虑自然资源价格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定价的新方式,使自然资源价格真正反映资源价值。但是这种模式在模型假设和制定上存在不小的困难, 定价方法所需要的效用价值与劳动价值无法完全统一。 王舒曼借助机会成本理论, 提出了自然资源边际社会机会成本定价法,认为在制定自然资源价格时,要依据社会机会成本理论对自然资源征收使用税, 同时考虑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保障自然资源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资源节约。

  二、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实行了计划经济模式, 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定主要以政府定价为主, 即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 受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影响, 主要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模式仍然没有改观。 政府定价模式的存在无法真正反映我国自然资源实际市场价值, 也使得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得不到体现。以主要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为例,受自然资源寡头垄断模式影响,我国的天然气、石油及煤炭的价格长期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还存在一定差距。与国外同类产品价格相比,我国的煤炭、天然气价格明显偏低。
  
  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低还表现在价格调整时间滞后期远长于国际相同产品的价格调整期。政府在制定自然资源价格时调研不够,缺乏有效的自然资源价格制定标准; 在制定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时存在缺乏规范方法、价格制定连贯性差、行政色彩较重、自然资源价格弹性缺乏等问题,导致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完全背离。 各级政府部门对自然资源开采具有绝对话语权,受利益链条驱动,过高的征税和出让费等也加重了自然资源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

  (二)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构成不完整

  对于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构成, 众多经济学家认为,完整的自然资源价格应该包括开采成本、加工成本、使用成本、环境成本、税收成本、劳动力成本等众多成本因素。

  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多是依据自然资源开采成本、加工成本与行业利润制定,缺乏对环境成本的考虑。即使考虑了自然资源开采成本,通常只包括了勘探、开发成本,忽略了土地植被破坏、人员安全成本因素, 导致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 自然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不能充分体现在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中。以煤炭开采为例,我国煤炭价格体系中只包括了煤炭开采中的作业成本、 机器折旧成本、劳动力成本、井下作业补贴等,根本没有将地表绿化、矿井修复、大气治理纳入其中,导致国内煤炭价格与国外煤炭价格出现较大差距。此外,我国众多城市制定的自来水价格尽管包含了污水治理费, 但由于各地区污水治理费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城市污水治理费无法与自来水实际成本相符。 由于大部分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在制定自然资源价格时,还应考虑代际成本,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

  (三)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前自然资源价格的不合理状况, 但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仍然偏低, 无法与国际同类产品价格接轨。各地区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为了吸引外资企业进入,刻意降低自然资源产品价格,以吸引更多企业进驻,使各地自然资源产品价格严重偏低、自然资源价格非常不统一。地方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向当地农民低价征收土地,然后出售给企业,意图以企业在当地建厂生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这种做法使当地土地价格低于土地实际价值,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我国众多城市居民用水价格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居民用水价格, 甚至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城市居民用水价格。为了促进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企业只要向国家缴纳很少的资源使用费就可以进行石油、 煤炭等资源开发,导致资源价格缺乏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企业竞争的公平性。

  这种自然资源产品的低价格造成企业对自然资源浪费严重。

  (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市场体系不完善

  完整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市场体系应该包括自然资源的基础性市场、 自然资源产品交易市场以及自然资源及其产品期货期权市场三种模式。

  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市场体系中, 产品交易市场和期货期权市场仍然不完善, 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市场体系缺乏层次性。在自然资源基础性市场交易中,自然资源的交易能够反映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 使价格真正能够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但在自然资源产品交易市场中, 自然资源产品及其他使用自然资源制造出来的工业制成品尚不能反映包括开采、 加工等诸多环节的价值; 自然资源及其产品期货期权市场作为新兴的金融融资工具,能够确保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的未来价值。当前我国自然资源产品交易市场和自然资源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相对薄弱, 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得不到体现, 使我国在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定上没有话语权,自然资源出口价格过低,从外国进口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普遍过高。

  三、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自然作用的选择

  价格作为产品价值的直接反映, 已经成为市场调控机制的核心。 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变动能够直接反映资源的市场价值和稀缺程度, 通过资源价格调节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供求,减少资源浪费。不断推进自然资源价格改革, 有利于我国能源资源企业注重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分配和供给方面的作用, 促使高耗能企业从长远角度出发,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机制。

  (二)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 但由于人口众多, 大部分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并不高。 如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总量都居世界前列,但相关能源资源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4。

  我国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但人均土地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土地占有量的 1/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量逐年增加,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限制。 必须对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进行改革, 通过提高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等措施,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真正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不断利用国际市场资源的必然要求

  当前, 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在定价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价格体系, 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对环境保护成本因素考虑较少, 使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同类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 导致国内企业无法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自然资源, 转而加大对国内自然资源的开发力度, 注重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出口和技术性密集性产品进口,实行了所谓的“以资源换技术”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输出模式。促进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 加速国内资源及其产品的国际市场化进程,有利于我国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更多使用国外市场自然资源,促进国内自然资源保护。

  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建议

  (一)完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要坚持市场资源配置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原则,使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能够真正反映其社会成本,体现自然资源代际公平。 坚持自然资源价格朝着市场化改革方向迈进, 在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顾全各方利益,理清自然资源价格改革可能承受的各方压力。要明确价格改革重点,重点解决土地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等价格改革, 通过在这些领域实行企业投标竞争机制,逐步确立市场化自然资源价格改革地位。逐步放开政府对自然资源的价格管控, 促使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进程,通过市场基础性调节机制,使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状况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国内稀缺资源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 政府要实行价格管控,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预警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收制度
  
  完整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不仅应该包括开发、环保等费用,还应包括资源使用税、开发费等税费。

  为了促进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 必须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收制度, 通过税收制度使自然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当前,我国在资源税方面只对少量自然资源征税, 大部分自然资源处于免税状态,势必造成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有必要扩大我国自然资源征税范围,对土壤水源保护、矿物开发额度、能源污染等进行征税, 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确定更高征税标准。在对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征税过程中,要注重税收减免条款使用,对利用先进技术、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低征税,对粗放型自然资源开采企业高征税。

  (三)建立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产权交易制度

  造成我国自然资源价格不合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不明确。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应该建立体系完整、层次分明、形式多样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产权交易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与资源类物品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产权形式上,对不同自然资源产权进行具体分类,确立多种产权模式。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采取的是国家公有制,应在坚持自然资源公有制基础上, 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市场转让,根据自然资源品种和属性,确立土地资源流转模式和矿产、能源资源开发模式。通过对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的资产化管理模式改革,实现产权交易制度创新,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进行分离, 提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四)构建包含环境成本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体系

  要构建完善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体系,必须改变我国当前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定价忽略环境成本的现状,将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环境成本内部化,将环境成本纳入自然资源价格中。自然资源开发、加工和销售都要考虑环境成本,形成科学的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实时确立环境产权交易制度,通过立法将环境成本固化。

  政府在环境产权交易制度中必须起到监督和调控的作用,如向企业颁发排污权许可证等。要将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公共政策, 及时出台有利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并通过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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