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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变迁历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44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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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乡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章】农村金融系统优化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变迁历程 
【第三章】中国乡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 
【第四章】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分析 
【第五章】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第六章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农村金融体制建设探究参考文献


  第 2 章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变迁历程

  2.1 农村金融市场体制重建时期(1949 年-1978 年)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之前的战乱影响,很多就得金融组织形式已经严重不适合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此时,在旧的遭到破坏的金融主体基础上,开始了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体系的重建和发展。

  2.1.1 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建立

  自 1954 年开始,形式各异的信用合作组织在中国大地很快建立起来。各省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有关具体措施,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农民自己救自己的口号[16].规模巨大的合作化进程自此拉开帷幕。在全国范围内,大大小小的村庄都有了自己的农村合作组织,有的称为农村生产合作社,有的是农村信用社,具体称为不同,但是合作组织性质和工作内容大同小异[17].到 1955 年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就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约 50万个,信用社约 13 万个。而且大约 70%的农村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社,甚至有的地区一乡一社[18].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初衷都是以农民生产、生活为中心,为农户提供农业指导以及信用需求,它建立在农民自愿合作原则基础上,相互协作、互助互利。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井喷式的发展本身就证明了农村是发展金融合作组织的好土壤,可是全国各地的农村生产和信用等具体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信用体系的建立程度也各不相同。

  为了规范农村各金融组织行为,确保其健康发展,《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政策指出信用社作为集体的金融组织,还担负着国家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

  此规章明确了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权,信用社性质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农民合作性质变成了政府设立在农村的准官办金融机构,至此丧失了其作为合作社的本来面目[19].

  2.1.2 农业专业银行的建立与撤并

  1951 年 8 月,中国农业合作银行成立。中国农业合作银行不仅按照国家计划向农业提供财政补贴,还积极发展贷款,尤其是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此外,农业合作银行还担负起引导和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任务。一直到 1952 年,中国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将农业合作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20].

  1955 年 3 月,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扶农力度,中国政府不仅在农业合作化方面增大信贷支援,还单独设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接了中国农业合作银行的职责即利用财政进行支农拨款和各类农业长短期贷款,集中面向生产合作组织和个体农民的农业生产贷款[21].1957 年,中国农业银行被划入到人行系统内。

  20 世纪,六十年代国家对农业更加重视,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支援,1963 年 11 月,中国政府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支农资金管理和安排,中国农业银行再次应运而生。独立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仅作为国务院的附属机构,其分支机构广泛分布在各省市地区,扩大了服务范围。1965 年 11 月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再一次被划入到人行系统内[22].

  在农村金融重建时期,由于我国计划经济因素的存在,国家政府对农村金融实行严格控制,可以说是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机构统领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了这种“大一统”的局面。农信社尚处于发展初期,自身体制缺陷很多,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而这一时期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只局限在办理财政支农拨款及各类农业长短期贷款等方面,业务单一,种类匮乏。

  2.2 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发展时期(1978 年-1992 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普遍推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政策的出台既给一部分已经走在前沿的地区吃下一颗定心丸,也大大激发了全国其他村庄的热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简单生产分配的变化,更意味着中国打破原有守旧思想,从产品经济迈向了商品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市场诱致性和政府主导性合力的伟大结晶,构成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经济体制框架[23].在这种新型农村经济架构中,为了更加契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系也发生了深刻地变化。

  2.2.1 中国农业银行再次独立

  在经历了中国农业专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分合合几次之后,农村金融主体缺乏活力,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1978 年年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全面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事业[24].在政府政策的规划下,中国农业银行迅速开始开展其日常业务。五年后,中国政府再次出台有关政策,明确提出中国农业银行必须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分离出来,改为现行建制,改变传统的运作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开展各项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25].中国农业银行被赋予了诸多职责,包括管理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并且引导农村信用社,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2.2.2 恢复农信社合作金融组织地位

  自从农村信用社变为农村准官方金融机构之后,其成立的初衷不复存在,日常业务主要集中在吸收农村存款支持城市建设,这样的农信社大大降低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1984 年,在各界学者的议论中,中国政府开始重新考虑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该发挥的作用。下半年便出台有关政策重新赋予农信社“三性”[26]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但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性质并未彻底改变,仍然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并没有因此发生实质变化。

  2.2.3 民间金融发展迅猛

  为了进一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国务院下发通知,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灵活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民间信用如果做得好也可以为经济发展出力。民间金融的放开为农村闲置资金找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好去处,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了乡级和村级农信社[27].

  至 1992 年 12 月份,中国存在的乡级和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分别发展到了两万多个,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将近 1500 亿元的信贷资金。数目繁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为农户生产生活带了很多的实惠,不仅为农民生产提供贷款,还集中提供生产用的种子、化肥,价格较市场也更加优惠,农村经济的活力也被激发出来[28].考虑到仅仅依靠农村正式的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农村经济需求的,政府方面便对农村金融的管制逐渐放松,这些以农村基金会形式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迅速崛起,对整体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2.3 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组织架构形成时期(1993 年-1999 年)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供需总量和结构不平衡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从完善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入手,加强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组织机构合作,创建多元化的金融体系。

  2.3.1 民间金融规范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中国政府逐步放开民间金融管制,允许在农村成立农村合作组织,但存在形式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民间金融的逐步放开,大大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活水。但是,好景不长,很多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大量不良贷款,导致农户存款利益无法得到保证,挤兑现象频频发生。亚洲金融危机的到来,加剧了本来脆弱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国政府不得不重视农村金融风险并采取措施。

  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不乏一些非法集资者,在中国广大农村以政府批准的噱头到处圈钱,手段恶劣,使很多农民上当受骗,钱财损失数目巨大。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数目繁多,控制力度加大,期间事态愈演愈烈,中国政府只好决定在 1999 年撤消中国范围内的所有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

  2.3.2 中国人民银行地位确立

  为了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不断强化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 1995 年初,自国家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后,中国正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以及各方面职能。1998 年,中国政府决定将行政区划,更换为按经济区划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这种新的区划安排大大较少了行政干预,加强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能力。

  2.4 农村金融市场深化改革并加快发展时期(2000 年-至今)

  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迎来了百花齐放的格局。全国范围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发展不断趋于完善,农村合作性组织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4.1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

  新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国政府开始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点是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的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遵照先小范围试点再大范围展开的思路,2003 年 6 月国务院下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的改革重点主要是农信社管理方面、产权结构以及具体的经营决策等,并在8个省市单位展开试点工作[29].此次改革试点工作中心是彻底改变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恢复农信社真正意义上的“三性”即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

  将农信社还给社员,使其成为真正为社员利益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农信社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扩大到吉林、浙江等其他几个省市,并在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扩展到其他21个省市地区[30].

  2.4.2 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组织机构兴起

  2005 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有关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允许部分地区在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机构开展方面展开试点。山西、陕西等地就开始逐步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不断倡导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城里社区金融。2006 底,国家继续颁布有关政策,进一步放开农村金融管制,在信贷资金供求严重不平衡的地区,加大力度建立新型村镇银行,争取做到农村金融网点全覆盖[31].2007 年 3 月首批 6 个试点村镇银行诞生,7 个月后,全国范围内的村镇银行试点扩大到 31 个地区,在此之后,一些地区纷纷出现村镇银行,很好地填补了该地区的金融空白。2013 年初,村镇银行经历六年的发展,目前包含分支机构在内的村镇银行将近 1502 家。

  2.4.3 农村金融监管职能明确

  随着中国政府对农村各种金融组织管制的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渐活跃起来,出现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合作性金融协调发展的好态势。而在农村金融组织数量激增的同时农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棘手,这给有关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集中精力从而更有效地管理农村金融市场,最终在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旨在统一实行对银行业、信托类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这一决定将银行业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中剥离出来,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与权利分工上进一步明晰,大大地增加了农村金融风险的监管,有效规范农村金融市场。至此,中国银行业在职能监管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银监会成立后,银行、保险、证券这三个并列的监督管理体系最终顺利完成,这也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像半个世纪以来将货币政策方面、金融监管方面以及商业银行方面等集于一身,结束了中国人民银行“大而全”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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