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精神养老的主要障碍因素探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4-05 共8363字
(三)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精神养老参与程度不高
农村基层组织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而对精神养老工作投入精力有限。村委会对老年人的服务主要体现在节日慰问、调解纠纷、发低保补助、日常生活困难帮助、生病看望等,而对他们的娱乐活动、参与选举、感情交流、引导接受继续教育、自我价值实现等精神生活不够重视。党员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偶尔在逢年过节带些礼品或者补助金去看望老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能体会到精神关怀的温暖,但这并不具有常规性。村委会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它应该具有的精神建设支持作用,在精神养老方面参与程度不高。我国的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发展非常缓慢,在农村像老年书法协会、文艺协会、老年权益保障协会等这类老年组织数量非常少,老人精神上受到虐待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慰藉服务或为其争取权益。社会工作者和养老志愿者也很少到农村去关爱与照护老龄群体,关注农村精神养老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也相对较少,这些影响着农村老年群体精神生活质量的提高。
(四)老人精神自养能力不足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素质也逐渐下降,在生活中稍微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情他们就会感觉苦闷、惆怅,情绪不太稳定。一般情况下老人们会找老伴、子女和朋友去倾诉或者寻求帮助,如果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他们就会忍声吞气被动缓解郁闷情绪,精神长期受到压抑,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农村老人平时省吃俭用,把大部分积蓄都用到了看病、子女教育、为孩子买房、结婚上面,经济上的压力使他们舍不得在精神生活上过多投入,聊天、看电视、打麻将是其最主要的精神娱乐活动。受传统思想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老人无用论思想在农村盛行,他们也默认了这种观念,极易产生自卑感、失落感,不愿意主动学习和参与社会活动,像唱歌、跳舞这类最基本的精神娱乐活动都需要经过动员他们才能参加。受文化水平限制,老年群体很少去读书看报,看新闻关心国家大事,政治参与意识非常淡薄。
三、农村精神养老困境的成因
(一)精神养老的经济基础薄弱
据调查,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一般和他们的经济收入成正比,有独立经济能力且收入较高者与子女、邻里和睦相处,精神状态也较好。反之,则容易产生自卑和消极情绪,这较易使他们处于低落的精神状态。[10]农村老人大多依靠种田维持生活,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即使到了 60 多岁仍然在田间劳作,直到身体条件不允许再干农活时才能“退休”.由于失去了劳动能力,不能为家里和社会带来收益,他们就被认为再也没有价值只会带来负担,随之其家庭和社会地位也逐渐下降,有的像“皮球”一样被儿女们踢来踢去。父辈们在年轻时为子女的成长花去了大部分积蓄,在年老时还要照看孙子、给零花钱,并且随着年龄增长,患疾病的几率增大,还要拿出一部分费用看病,他们手里剩余的钱已经寥寥无几,沉重的经济压力严重损害着其精神健康。再者我国养老金存在巨大的亏空,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这些严重制约着农村老年群体精神养老社会化的开展。
(二)政府精神养老职能发挥不充分
政府作为现代社会的治理主体,在老年人精神服务供给中起着主导作用,但现阶段它对老龄人口因缺乏精神慰藉而面临的焦虑、孤独、无助等非常突出的精神问题还缺乏必要的认识,更倾向于把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费时少、见效快的建设项目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普遍存在着重视经济建设,轻视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现象,对农村中谩骂、遗弃、虐待老人之事不愿主动干预、引导或惩戒,而是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同时,对相关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和老年课程设置没有给予足够的引导和规划,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清,结构不合理、专业设置单一等现象。志愿组织、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维权组织、兴趣组织等各种老年社会组织在农村数量非常少,村委会在政府指导下提供的服务有限,对这些组织的成立与运行缺乏引导和监管。与之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健全、制定不及时,致使农村精神养老事业发展缓慢。
(三)农村孝道文化的衰落
由于市场经济对传统价值观念的冲击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重经济轻思想道德建设等因素,致使传统孝道文化日渐式微,人们对以尊老、敬老、爱老为核心的新型孝文化意识逐渐淡薄。农村养老道德的缺失更为严重,部分子女以自我为中心,很少顾及父母的利益和感受,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谩骂、殴打、不孝不养老年人现象在农村有所蔓延,导致农村社会道德滑坡。
四、解决农村精神养老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精神养老的法律制度
1. 健全精神养老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出台了部分有关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但大部分侧重于对老年人的物质赡养,与精神养老有关的数量极少,所涉及的内容不太全面,具有“碎片化”的特点。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各地政府要尽快制定与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规章、法规和政策,要按照农村老人的精神需求,明确规定精神养老的主体、内容、职责,并对相关的财政经费标准、住房税费优惠、娱乐设施场所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比如,上海市在 2016 年 4 月新出台的《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赡养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应承担的义务,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其它地方精神养老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农村也可以学习和借鉴上海市的这一先进做法,规定子女等家庭成员不但要“常回家看看”,还要做到“常去院(养老院)看看”,使家庭在父辈们精神赡养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常回家看看”的量化标准,可以借鉴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经验,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对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进行规定。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都为老年人进行精神养老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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