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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制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4546字

  第 6 章 完善的法制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6.1 美国志愿服务与公民的成才就业息息相关。

  美国志愿服务之所以能够如此兴盛发展,并逐年都有攀升的态势,是各级政府的激励、志愿组织机制的逐渐完善和公民个体博爱付出共同协作的结果,尽管开展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目前美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但为了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期发展、保障坚实的志愿者资源基础,关于志愿服务,美国社会及高校已有非常清醒的意识:必须要让志愿服务事业和每一个美国人的就业、成功、成才相联结,志愿服务事业才可能获得全国、全社会、全公民的积极支持和回应。

  教育方面,注重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意识与行为的培养,美国政府明文要求:

  中学生要在学期内完成为时不少于 40 小时的志愿服务才能进入高等学府;想申请越优秀的高校,就要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投入更多。同样的,关于志愿服务的硬性规定,也被大学所借鉴,成为高校学生不可逃避的课程。

  参与"为美国服务的志愿者"项目,必须要做满一整年,期满之后,学生能够获得奖金一万美元的奖学金,并且,可以不参加考试而直接进入联邦职业的选择。参与"全国民事社区服务队"的项目,必须要做满 10 个月,期满之后,能够获得六千美元的奖励以及 2000 多美元的奖学金.《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AmeriCorp)有规定:只要是高中毕业生、大学生、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如果为社区进行了一到两年的志愿服务,政府不仅会给其提供在服务期间每年将近 8000 美元的基本生活费,还将给他们每年近 5000 美元的奖金来帮助其进入更高等的学府。

  据数据统计,在 1980 年间,志愿活动变为社会的新风尚,且当时的布什总统也对这个现象给予了充分赞许。在这之后,美国奖金 25%的公立高校都要求其学生在就读期间一定要参与规定数额的志愿服务活动。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就必须先成为一名优秀的志愿者。大部分的高校校长都有个共识--为社会服务,在服务中学习,是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径,将利于学生的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提高责任意识。

  除了高校,美国企业也在为志愿服务事业做贡献,除了通过慈善募捐的形式为志愿服务提供物质支持,企业家们会出台各种各样的条例,用以动员和激励企业员工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当中去,并非常乐意为大学生志愿者们制造实习锻炼的条件。而且,许多优秀企业在进行校园招聘工作的时候,都极其重视大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志愿服务履历,志愿服务记录成为了选择条件之一。这样的全民投入志愿服务事业中的状况,实际上也起到了鼓舞美国大学生更全面、更广泛、更主动、更热忱地参与到志愿服务事业当中去的作用,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如此的就业"筹码"实际上也致使志愿服务工作越来越有效地成为美国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必需品".

  据 2014 年"美国志愿服务和公民生活"官网的统计数据分析,与非志愿者相比,志愿者能找到工作的概率高 27%;同样没有高中学历的情况下,志愿者比非志愿者找到工作的概率高 51%;有农村志愿服务经历的志愿者比没有农村志愿服务经历的志愿者找到工作的概率高 55%.如图 6-1 所示。因此,美国大学生及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持续高涨,志愿活动不仅有利于社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志愿者服务经历有利于志愿者自身的发展。

  6.2 美国志愿服务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契约关系。

  一直以来,美国志愿组织在为社区服务、社区建设发挥着举无轻重的作用,为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一肩挑的重任减轻了负担,而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为从志愿组织等其他非营利组织当中够买更加"物美价廉"的服务时,为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在管理和监督的系统化、法制化以及规范化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与尝试。美国的实践证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签订购买服务合同领域正不断拓宽,互相之间逐渐建立了一种合作契约的伙伴关系,关于提供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发展,慢慢意识到除了强化政府的作用,更要高度依赖志愿组织等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强大力量。

  乔治·布什在 1988 年竞选总统运动中,在后来他就任总统的最初一段时间内把志愿组织称作"群星灿烂",在解决国家的社会问题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这个短语描绘了一幅相当精美、众星在天空闪耀的画面:众星看上去很小,相互独立,不知其来源,不知其去踪,但是每颗星都发出微光,照亮太空,但是,在20 世纪末,这幅图画却易于引起误解,志愿组织奉行的社区邻里间互相帮助的利他主义概念也同样易于引起误解,因为这种概念使人看不到公益服务机构,其实是非常依赖于国家政府的资助的,并且这个态势只会加重。其实对于大部分的公益服务机构来说,政府的资金支持占它们全部或至少一半的预算,这种情况与原先政府和非营利志愿团体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的情况相反,因为即使美国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对美国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毕竟不是在真空中运作,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方面,许多志愿者团体、机构经常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其他非营利组织同样需要政府政策和资金资助。

  与此同时,民众一向都期待完全依靠政府去解决全部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但是这个愿望其实是不实际的,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行为,慢慢将本应由政府去实施的社会公共服务工作递交给非营利组织,实现社会中各个机构的有机衔接。

  而在 1761 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颁布《联邦采购法》开始了这种合作行为,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一些公共精神疾病服务几乎主要由一些大的公共事业单位承担,从 1985 年开始承办单位却发生了变化,美国联邦政府精神疾病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承担的 21948 项设施和服务项目当中,从政府得到资金的非营利团体就占其中的 20909 项。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合作进入了蓬勃发展期。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关于公共服务采购的法律体系,它由联邦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州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组成,前者主要由《合同竞争法》、《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等基本法律与《联邦采购规则》等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州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则根据本州特点和宪法规定由州立法机关制定。采购法律体系促使联邦政府将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扩展至教育、公共安全、社会救助等方面。与此同时,联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刺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例如对慈善组织获得的资金捐赠惊醒税收减免;向对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私人或机构进行税收优惠.而是否愿意通过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志愿组织等非营利组织是否能够获得优惠政策的门槛之一。此外,美国政府也确实逐渐尝到了从志愿服务组织等非营利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的甜头。首先,通过向志愿组织提供资金或税收优惠等物质支持签订服务够买合同,极大的满足了社会对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弥补了政府在某些服务项目力所不能及的缺陷,例如托儿所、收容所,并为政府节省了相当程度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轻了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负担。其次,由于市场经济瞬息万变,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能够将一部分因客观情况导致服务计划发生变更而产生的政治与经济风险转移到志愿组织等其他非营利组织之上,并利用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将损失降低至最小。第三,为加大本组织志愿服务对政府购买的吸引力,各非营利机构会通过不断提高本组织的服务质量、改善管理模式来提升竞争力,这不仅有利于政府低价格签订服务合同,也能方便政府根据不同服务组织的效果来决定自身服务基金的投向,从而在保证公共服务高质量的前提下节省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本,提高了政府对于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工作效率。

  尽管志愿组织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依靠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美国各级政府普遍采用的形式,目前,美国 60% 的社会服务都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包括 58%以上的医院、46%以上高校等,而在这互动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正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速着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前进步伐。

  6.3 美国日趋健全的志愿服务保障立法。

  美国联邦政府全方位、宽领域、综合性的法律保障是志愿活动能够在美国经久不衰的重要因素。上世界 60 年代,美国总统肯尼迪就下令创建了"和平队"海外志愿服务计划,并将志愿服务的制度和措施法律化,作为首个由美国联邦政府发起的计划,在政府的宣传努力下,各行各业的美国青年积极投身教育、卫生等发展中国家的公益事业;而尼克松总统的上任,在美国国会的支持下逐步通过了有关志愿服务的众多立法和行政措施,成立"行动组织"来统筹管理全美所有的志愿服务计划,使得美国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日益全面。

  美国对志愿服务立法的重视程度以及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度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为使志愿服务活动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自觉行为,美国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其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早在 1935 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旨在规定志愿服务被纳入公共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体系当中,从这一阶段开始,社会对志愿服务逐渐产生依赖。而到 1973 年,在国会的支持下通过了《国内志愿服务法》,同一时间建立了由总统任命的国家志愿服务顾问委员,将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价值地位、管理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随后的几十年根据时代的发展相继修改了五次,逐渐将志愿服务法制化。布什总统也在 1990 年通过签署《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明确了志愿服务在社区当中的必要性,并将高校开设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课程纳入法律规定。同年12 月,美国国会又出台了"志愿服务法案"的补充法案,从而确保志愿服务在新形势下也能正常顺利进行.1993 年,克林顿建立了全国社区服务协会并签署了《全国与社区信托法案》,规定运用统一的管理网络来集中管理全美所有社区的服务项目,并通过物质的激励方式鼓励各年龄层次的志愿者参与到公共安全、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之中.1997 年,联邦政府再次通过《志愿者保护法》,进一步确定了志愿服务的法律性,同一年通过《志愿者保障法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志愿者免责保障进行了规定,即参与志愿服务的个体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失不予追究责任,前提是这种有害行为不是志愿者故意为之。除此之外,美国在 1999 年修订了《全国社区服务法》,规定必须由注册登记了的组织才能招募志愿者从事相关社区志愿服务。2002 年。美国政府为鼓励更多民众加入到志愿服务活动当中,通过制定《公民服务法案》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发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相继颁布法律条文引导和鼓励全美各个年龄段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例如《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法》、《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使得美国志愿服务事业法制建设逐渐完善。

  除了法律,美国政府在政策上也显示了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极大热情和重视,一系列保障志愿者个人权益的政策法规陆续产生。和法律的强制性不同,政策更多倾向于鼓励和引导志愿者,主要表现为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和完善的激励机制。例如美国政府政策规定,志愿服务经历对于学生升学、公民择业和升职等个人事业发展都息息相关,各州政府根据本州特点设置专项资金支持公民的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个人会获得相应的奖励。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均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每年通过一系列评估机制选出优秀志愿者代表给予物质奖励再加以宣传,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志愿精神的传播。由于联邦政府在政策法律上参与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在美国尤其是在高校得以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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