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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甘肃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府激励政策探析
【绪论】循环经济建设中政府激励机制研究绪论
【第一章】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激励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甘肃促进循环经济的政府激励政策现状、问题及原因
【第三章】国外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实行激励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甘肃省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实行激励政策的出路
【结语/参考文献】促进循环经济的政府政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国外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实行激励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实行的激励政策
(一)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循环经济发展运行情况最好的国家之一。在德国,循环经济观念植入人心,经过政府、企业和公众的长期配合,循环经济现已成为德国各个行业的发展重点。
德国的循环经济是从处理垃圾和废弃物的“垃圾经济”开始的。1996 年,德国政府提出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在所有生产部门推广循环经济思想。立法规定企业生产者要对产品的整个周期负责,对处理废物的顺序按照“减少产生-反复利用-最终处置”来实施。德国政府细分了不同的行业,仔细区分不同行业的发展条件和环境,以此制定促进各个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2000 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开发再生能源的行为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政府对实施再生能源开发行为的企业进行直接经济补助,在这一激励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了实质性促进和发展,成效明显。自 2003 年起,德国开始实行押金制度,主要针对回收率较低的金属易拉罐和一次性饮料瓶等容器,制度规定顾客在购买所有用这些容器包装的饮用水、啤酒和汽水饮料时,均要支付合理的押金,顾客在退还使用完的空罐时领回押金。这一制度促使顾客主动返还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在减少废弃物污染的同时降低了回收成本。
德国政府从长远考虑,每年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加快对风能、太阳能和地热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德国对风能的利用水平位于世界前列,风力发电技术的改进和提高速度极快,这主要归功于政府制定的政策激励效果明显,加深了社会的认同感和配合度。其一,德国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对单机风力发电装机提供补贴。
其二,德国政府实行经济刺激措施,提高降息贷款、税收减免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政策手段保障可再生能源进入消费市场。德国政府规定除可再生能源外,企业生产使用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以约束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开采和污染排放。在税收政策方面,德国政府规定对环境保护产品可以免交销售税,企业可以享受折旧优惠。德国政府从科技研发、到资金投资、再到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能够扶持和激励企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政策,并通过对整个产业链的政策倾向,较大力度的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日本
日本的环境能源相对匮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其非常重要。20 世纪 90 年代,“大量投入和生产、大量耗费、大量浪费和丢弃”的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遭到日本政府彻底抛弃,循环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废弃的全过程中得到发展。
日本政府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针对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再生利用率、对废弃物循环回收和安全处理等问题都颁布实施了相关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日本的循环经济高速发展扫清了障碍。日本政府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有十几种,如《废弃物处理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
由于强制性法规对引导人们的行为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毕竟有限,日本政府制定了各种财政投入、税金制度及融资政策,力求从技术研发、工艺设备改进及产品升级换代的层面来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生产技术环境。
《节约能源法》早在 1979 年就已经被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该法规定政府对达到节能环保指标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另外,日本政府对企业使用的各类环保设备和技术设施,允许其在原有正常的折旧率标准上再提高 14%到 20%的一定幅度,即所谓的特别折旧率,以提高企业投资环保技术和设备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的清洁生产。另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减免固定资产税和土地税的政策,以达到全面对环保设施进行减免税的效果,加强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作用。
(三)美国
美国作为生产大国,同时也是消费大国,美国政府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从来没有忽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虽然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执行的循环经济法律,但多数州都已制定了符合当地发展和生产情况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1989 年,美国加州颁布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用削减源头资源输入量和初级垃圾再生资源化的方式使当地一半的废弃物得到了妥善处理,而未完成任务的城市将被要求收取一定金额的行政罚款。美国七个以上的州政府都规定新闻稿纸使用再生纸的比例不得低于40%,以此加大对废纸的回收与利用。
长久以来,美国政府还制定了不同的财政政策来激励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由于使用成本高,投资回报风险大,而进入最终消费市场的价格又不能立即体现其污染排放低和可多次循环利用的优势,可再生能源在与传统能源比较和竞争时总是处于下风。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美国政府实施多项倾斜政策,拨款资助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对参与相关发电项目的企业也给予抵税优惠。美国政府自 2003 年以来,不断增加利用再生能源的抵税优惠额度,还将享受抵税优惠待遇的范围扩大到周边相关领域。
在促进环保节能的相关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美国政府采取直接参与研究与提供开发投资的政策。在实际运作上,美国政府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各种管理公司和机构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被选派为管理方,全程进行私有化运营和管理,并负责吸引社会其他资金的加入,缩短研发周期。
可见,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协调制定实施了多种激励手段,如直接补贴、抵税优惠、设立专项基金、参与项目研究与开发等,使得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成本与进入市场的价格不断降低。美国政府部门还带头使用新能源,以扩大市场。
美国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范围较大,从联邦政府到地方政府均有扶持激励政策。政府的激励政策从财政补贴、税收抵免、政府采购到加速折旧均有体现,比较全面。
二、国外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激励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财政政策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
由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外部性、开发可再生能源的高投资性,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实行必要的财政激励政策是各个国家必不可少的过程。通过投资补贴,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扩大产业规模;通过对环境保护产品的产量进行补贴,可以刺激企业不断更新技术,增加产品产量,降低成本,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消费补贴,可以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企业的生产能力扩大,形成良性循环,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
(二)激励政策的实施必须适度
虽然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激励政策来扶持,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这些激励政策必须是适度的。在循环经济产业稳固发展,达到成熟以后,必须发挥市场在经济竞争中的主体性,促进产业之间公平竞争,保证行业之间的正常发展。从各国的政策措施实行也可以看出,一些激励政策的激励效果是不断弱化的,随着产业步入商业化后期,政府提供的优惠幅度不断变小,最后甚至被取消,政策倾斜逐步消失。
(三)各种激励政策必须协同作用
各个国家的政府在激励社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将法律、行政、财政、税收等政策结合起来,发挥政策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应。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涉及能源、环境、资源、科技、产业布局等多方面,每个宏观政策都涵盖几个相关部门,因而激励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再到产生效果需要经历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政策相互间的配合可以使政府的激励发挥更大、更持久的作用。德国政府在发挥政策的协调激励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德国政府首先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明确未来投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的总体计划;然后通过政策激励,“以绿电购买绿电”等方式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消费;2000 年《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进一步激励了可再生能源的供给;最后,德国政府还主导了一系列活动加强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这些政策措施的配合执行,为我国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制定统一、协调的综合政策体系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