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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运行问题探究
【引言】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探析引言
【第一章】公共警告的构成要素与内涵分析
【第二章】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制度现状
【3.1】食品安全消费警示的制度缺陷
【3.2】风险评估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缺陷
【3.3】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后续救济缺失
【4.1】完善食品安全消费警示的制度构建
【4.2 4.3】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以风险评估为重点
【结论/参考文献】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体制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 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公共警告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与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性,行政机关通过及时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能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决策效用的实现。然而,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现实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其在启动、运行、后续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为研究对象,从问题出发,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与优化而达到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的目的。具体而言,本文分四大部分对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的梳理。在问题的提出方面,本文通过攫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来有代表性地反映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启动、运行、救济等环节存在的典型问题,从而为规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与作为但结果错误、规范事前警示信息的形成与事后救济等问题指明了研究的方向。在理论的梳理方面,重在对公共警告的产生背景、功能、国内外的相关表述、构成要素、内涵等进行梳理与介绍,从而为全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研究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制度现状。通过梳理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其中,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在信息形成与发布上主要经历四个环节:抽取样品、检测检验、告知结果、发布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则主要经历三个环节: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发布信息,而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形成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本文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研究的重点所在。
第三部分研究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而言,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特定第三人处于"零参与"状态。在抽样、检验环节,行政机关与检验机构未向特定第三人说明抽样、检验的合法性依据与理由;在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发布之前,特定第三人无陈述、申辩的权利;特定第三方企业无申请复检的权利。第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规定的匮乏。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甚完善,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错误发布公共警告时,无法做到责任落实。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而言,主要问题表现在风险评估环节,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依附性与粗糙性。在机构的外部设置上,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未分离;在机构的内部设置上,风险评估职能部门不健全。第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单一性。我国确立的风险评估模式是"专家理性模式",即仅仅依靠专家知识进行风险评估并得出评估结论,其不能保证评估结论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就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整体而言,后续救济的缺失是消费警示与风险警示的共性问题。
第四部分探讨完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的相关路径选择。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而言,具体制度设计如下:引入说明理由制度、重构第三人异议制度、申请复检权利的重新赋予、行政责任的法定。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而言,主要表现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优化上:
机构设置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细化、严格规范专家遴选程序、适当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就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后续救济而言,则分别针对作为型与不作为型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来展开探讨,即疏通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明确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公共警告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