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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内涵、困境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4201字
论文摘要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内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究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一)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行政强制拆迁以行政强制裁决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行政强制拆迁都不能在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之前进行,即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被拆迁人的确有拒绝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拆迁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拆迁,而必须借助行政公权力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强制效力。

  ( 二) 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只能是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我们的一切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是合乎宪法规定的。

  ( 三) 行政强制拆迁的性质

  行政强制拆迁的性质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三个很明显的特征。( 1) 从职权上看,它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 ( 2)从行为上看,它具有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等特征; ( 3) 从结果上看,它具有当事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特征。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一种强制行为,依据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做出的决定,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决定。

  二、行政强制拆迁面临的困境

  ( 一) 法律上的困境

  1. 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对要拆迁房屋的用处进行界定,是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用处认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找不着具体明确的答案。例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需要对住户进行拆迁而发生了纠纷,那么对这种拆迁行为的用处进行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2. 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不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看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责成的有关部门,但具体哪个部门,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些不明确,很容易让被拆迁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抗拆迁行为,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不利于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

  ( 二) 实践中的困境

  1. 对被拆迁人的要求处置不当。当出现拆迁当事人漫天要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我们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为了尽快完成房屋拆迁而进行了违规操作、进行了迁就,这就导致了对先行的已进行补偿的被拆迁人的极大的不公平,也导致了一种拆迁怪现象的出现: 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抗”就会有对自己更有利,就会获得更大的利益。
  2. 对行政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处理不当。因行政强制拆迁的手段和补救措施的不当,拆迁后许多的被拆迁人都对补偿结果等极为不满,但法律对此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补救措施。这让被拆迁人心理极为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选择极端的手段。于是就有大量的上访、集体自焚等事件的发生,而当地政府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业绩,就一味的使用强制手段镇压,这在很大程度上,更是激化了与被拆迁人的矛盾,但政府一直没有有效的方法解决这种矛盾纠纷。而在这种矛盾中,法律手段也显得十分微弱,无法给纠纷的解决找到实用且能让双方都接受的方法。

  三、行政强制拆迁给予我们的启示

  ( 一)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1.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耐心说服,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生活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 二) 加强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

  1.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地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2. 坚持媒体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现实拆迁过程中,我们的普通群众对于拆迁事件大多数是通过媒体来认识的,所以加强媒体的舆论导向、正确发挥其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也是提高群众对拆迁的认识,促使拆迁能够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持续跟踪报告。同时,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再者,媒体在宣传过程中还要注意宣传的方式、方法,防止诱发矛盾和激化矛盾。
  3. 落实媒体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群众的注意、为了提高自己所谓的关注度,对行政强制拆迁事件捕风捉影,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企图引起更大的关注度。诸不知,正是这些虚假宣传报道给了行政强制拆迁中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甚至灾难。这样的例子在拆迁过程中屡见不鲜。所以,对于拆迁过程中,虚假宣传报道、夸大宣传报道、恶意炒作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媒体,要加强其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人和责任媒体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 严格房屋拆迁的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三条明确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 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这是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可靠保证。现实中由于房屋拆迁引发的事件,很多就是由于没有遵守拆迁工作规程所造成的。我们身边活生生的房屋拆迁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要推进房屋拆迁的有序进行,就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令 305 号) 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 号) 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 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 建住房[2003]253 号) 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平、公正。

  ( 四) 强化房屋拆迁的责任追究制度

  1. 强化责任追究。要使房屋拆迁有序进行,强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很重要。强化责任追究重点要在强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上做文章,使其真正的由幕后消极的“不作为”转化为积极的“有所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由于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原因而引发的事故,我们决不能迁就,要依法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及刑法的,要严格以刑法规定进行处理。
  2. 强化对责任追究的公开、公示。对于违法拆迁责任人的处理要公开、公示,使责任追究自觉接受房屋拆迁当事人及其他人民群众的监督,使其营造一个良好的责任追究氛围。现实实践中,很多的拆迁事件都是由于对责任当事人的责任追究不利所造成。这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开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强化对责任追究的公开、公示,对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很好地化解矛盾,使房屋拆迁朝着阳光、高效、有序的道路前行; 使我们的拆迁真正的成为文明拆迁、阳光拆迁,使拆迁真正成为为人民谋福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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