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司法医疗机构存在的弊端
司法医疗机构指的是建立在司法行政机构内部的医疗机构,肩负着监管、治疗、护理病患的任务,包括监狱医院、戒毒管理局医院、戒毒场所卫生所等。它们既有地方医疗机构的基本特征,又有司法行政体制的特殊性,其绝大部分是面向监管条件下的病患。目前我市现有的司法医疗机构均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 机构规模不大,接触病种繁杂
司法医疗机构是依附于司法行政机构的非盈利性机构,其运转的资金是由财政统一划拨。由于经济上的限制,加上政治、社会、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其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远远滞后于社会医疗机构。而监管条件下的病种则是相对集中而繁杂的,病种的发生与其特定的关押环境有直接因素,如闭塞、密集、潮湿等易出现皮疹皮炎、肝炎等传染性疾病。而有吸毒史的病患则较易并发患肺结核病、年轻性高血压和心脏病。病种的繁多加上机构客观硬件条件的滞后,往往加重场所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
( 二) 内部诊疗配套设施短缺及陈旧,医疗队伍技术水平有限
监狱医院及场所卫生所面对的是被监管人员,监管安全工作是首要,诊疗质量工作是其次,因此领导层往往对医疗机构诊疗硬件的更新重视不足,资金投入也不足,导致了医疗机构内部诊疗配套设施落后或者不齐全等现状。由于一些硬件的滞后,医护人员对病患的医疗水平也受到了限制,同样的诊疗行为也许在地方医疗机构医生轻易处理,但司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只能靠所外就医来解决,长此以往,在监管病患面前也许行医的积极性就有所下降,这势必导致队伍诊疗技术得不到提高甚至容易落伍。
( 三) 机构管理体制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医疗结构由于直属司法行政系统管,缺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在医学行为的规范性方面管理不够,比如病历的书写要求,处方的书写规范等等,这些在行医过程中重要的凭证都是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够专业导致了其不规范性。其次由于历史遗留等种种原因,监狱医院往往存在着使用犯医( 未服刑前做过医护相关工作的人员) ,卫生所的医务人员有未经过正规医学教育,甚至没有取得医疗资格许可证行医的现象。这些都为医疗纠纷发生构成一定的隐患。
( 四)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及进修学习机会有限,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学习滞后
医疗技术是一项日新月异的专业行为,新的药物,新的诊断技术、新的检查手段等都在不断出现。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医疗环境相对紧张,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断出台,这就要求医疗结构医务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知识,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要求。在司法医疗机构工作下的医务人员由于工作环境的相对闭塞性和诊疗行为的重复性大等原因,学习意识不强,导致了继续学习教育的断层现象相对严重,这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形成一定的隐患。
二、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 一) 机构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
加大硬件投入和定期教育培训医疗级机构通过定期学习做到对本机构的硬件该投入的投入,该更新的更新原则。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方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定期选送医务人员到大型综合医院学习,通过进修更新学术知识。
完善规章制度司法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必须符合规范的医学操作常规,一切医疗行为必须合法合理,其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其中包括医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如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等。
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司法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本系统的人才优势,组织由在法律、医疗及监管知识丰富的人员组成医疗纠纷调解小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小组成员分别从法律层面、医疗质量层面和应付监管人员及家属心理层面做好分析,以思想工作为主,努力沟通协调,做好调解工作,积极有效地化解纠纷。调解不行的情况下,也有该小组积极主动地走司法介入处理。总之做到专业防范,专业应对,调解和防范结合、以调解促进防范。
完善正常死亡罪犯补偿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罪犯正常死亡竞技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但以现行的体质管理看,司法行政管理系统完全可能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罪犯正常死亡的补偿规定,从而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 二) 个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
医务人员需要有意识地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业务水平,降低误诊误治的几率; 2、诊断要留有余地,考虑问题要全面,治疗过程必要时向病员或其家属多作解释工作,充分尊重病患的知情权和最终决定权; 3、对于可能出问题的病例,尽可能有意的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4、医务人员提高意识,转变观念,医患关系随时可能转化成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准备好现代化的音像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参考文献:
[1]王旭东. 当前监狱医疗纠纷的问卷调查分析与思考[J]. 中国当代医药,2010,03,17,07.
[2]葛芳. 监狱医院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J]. 中国健康月刊,2011.06.
[3]姚志贤. 医院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J].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