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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民政干部跨县“扔乞丐”致死犯罪探究
【第一章】扔乞丐谌某判刑案情简介及分歧意见
【第二章】扔乞丐致死的罪与非罪
【第三章】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判定
【第四章】非职务犯罪探析
【结语/参考文献】民政干部“扔乞丐”犯罪行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在对本案例的讨论中,主要存在认为谌某不构成犯罪、构成滥用职权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遗弃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六种观点,争议焦点主要在是否构成犯罪、职务犯罪还是非职务犯罪、非职务犯罪之间。笔者认为,就当时的刑法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应认定谌某构成非职务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罪。
民政干部"扔乞丐"这一行为貌似只是个案,实则不然。乌鲁木齐市曾经发生过精神病福利院院长王某指派工作人员刘某、田某、沙某、于某,与其他该院工作人员,先后将 28 名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公费病人,送往新疆内昌吉附近及甘肃省境内遗弃的案例,除一人找到外,其余 27 人全部失踪。某地也曾发生过敬老院陈某因厌恶一名被救助后托其照顾的妇女大便失禁、无生活自理能力,选择在晚间不易被察觉的情况下雇用车辆,将该名身体极度虚弱的被救助女子抛弃在路边,致该女死亡的案例。前一个案例法院判决王某、刘某、田某、沙某、于某构成遗弃罪,后一个案例法院判决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类似的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法官在判断时没有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每个法官的主观认识、法律知识的不统一,造成同样的行为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国法律在类似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上应有更加详尽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将遗弃罪的主体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是我国刑法的一大进步,但我们也应考虑到,国内需要救助的人员比比皆是,仅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逐步借鉴国外法律关于遗弃罪的规定,适当地将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社会公众,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同时,类似事件屡见不鲜,说明我国对行政机关的救助制度规定的仍不够完善,更应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工作人员处理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应严格规定行政工作人员的救助职责,细化救助措施、救助条件、救助程序等;第二,应完善监督制度,明确规定监督责任,如,民政部门监督救助站,上级民政部门监督下级民政部门,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府机关不予救助的监督举报,设置奖励等;第三,民政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建立联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不履行救助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应严格规定不予救助的处罚措施;第五,应建立广泛的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群众对需要救助人员的适当救助,减轻政府负担,营造良好社会风尚。2014 年,我国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从制度层面上对救助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加强了对需要救助人员的制度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救助的法律规定仍有很大的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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