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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关于学术论文的一些要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04 共2126字

  一、学术论文的选题标准

  1. 重要性。指选择本学科领域举足轻重、对该学科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题目。

  2. 时代性。指选题要从当前社会形势需求出发,要体现时代精神。

  3. 趣味性。也就是从作者的兴趣爱好出发。兴趣是作者对某一问题全身心的投入和专注,它促发研究者深入思索,探寻问题,提出质疑,而“学贵有疑,大疑则大进”,很多学者都是在兴趣浓厚的学术问题上先有突破。

  4. 创新性。学术论文必须有所创新,绝不仅仅是已有文献的堆砌和重新组合。选题的创新可以从论点、研究方法、研究资料等几方面入手。

  二、学术论文摘要的编写

  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要明确地记叙文献重要内容的独立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摘要可分为报道性摘要、报道/指示性摘要和指示性摘要,作者摘要一般要写成前两种,《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从2012年起要求摘要字数为260~300字左右,且对方法、结果、结论宜写得详细。

  摘要的作用:

  摘要具有重要的引导价值。首先,摘要是影响文献被检索和引用的重要因素。其次摘要为读者快捷准确地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提供了方便。

  编写摘要的注意事项:

  ①要客观如实地反映一次文献,切不可加进作者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

  ②要着重反映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

  ③要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不得简单重复题名和引言已有的信息。

  ④要用第三人称写法,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

  对一次文献的主题、内容、性质、水平做出客观、准确、简明的描述,要求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准确,言简意赅,没有歧义。书写要合乎语法、逻辑关系,要采用规范化的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对新术语、缩略语等在首次出现时应加以说明。

  ⑤摘要不用非公知公用的术语和符号,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的结构式,不用引文和图表。

  三、学术论文中的数字及其用法

  (1)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2)日期和时刻的表示方法:

  a.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如1993年不能写成93年。

  b.日期可采用全数字式写法,如1993-02-18或19930218.

  c.日的时刻表示可用GB 2809的规定写法,如15时9分38.5秒写作15:09:38.5或150938.5.

  (3)阿拉伯数字的使用规则:

  a.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拆开转行。

  b.计量和计数单位的数字必须用阿拉伯数字。

  c.小数点前或后若超过4位数(含4位),应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3位空出1/4个字长,不用千分撇“′” .

  d.尾数“0”多的5位以上数字,可以改写以万和亿为单位的数。

  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等作单位(百、千、兆等词头除外),如1 800 000可写成180万。

  四、学术论文的标点符号及其用法。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标点符号的用法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要点如下:

  a.句号用黑圆点表示。

  b.省略号用2个三连点,其后不必写“等”字;在数学式中只用1个三连点。

  c.波浪号“~”用于表示数值范围。

  d.一字线“-”用于表示起止或范围等。

  e.半字线“-”用于表示复合名词等。

  f.外文中的标点符号遵循外文的习惯用法(外文的缩写和转行遵循有关规则)。

  五、学术论文数学式和反应式的规范

  (1)文中重要的或后文将要重新提及的数学式、反应式等可另行起排,并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号(或码)。序号加圆括号,右顶格排出。

  (2)长数学式超过1行时,应在“=”、“≈”、“<”、“>”等关系符号,或在“+”、“-”、“×”、“÷”等运算符号处转行。2次以上转行者,应使关系符号和运算符号分别对齐。

  (3)反应式在反应方向符号“→”、“=”、“?”等处转行。式中的反应条件应用比正文小1号的字符标注反应方向符号的上下方。

  (4)为节省版面,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叠排分式应尽量改成卧排分式或负数幂。

  (5)化学实验式、分子式、离子式、电子式、反应式、结构式和数学式等的编排,应遵守有关规则;结构式中键的符号与数学符号应严格区别,如单键“-”、与减号“-”,双键“?”与等号“=”,分枝键“”或“??”与小于号“<”或远小于号“?”等不应混淆。

  六、学术论文中量和单位的用法与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量和单位的用法执行GB 3100~3102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

  (1)量的符号一般为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并一律采用斜体(pH例外)。为区别不同情况,可在量符号的右侧上、下方用上、下标标识。其中以量符号和代表变动性数字的字母作角标时用斜体,其他角标(包括数字)用正体。

  (2)在表达量值时,在公式、图、表和文字叙述中,一律使用单位的国际符号,且无例外地用正体。单位符号与数值间要空出1/4个字长。

  (3)不许对单位符号进行修饰,如加缩写点、下标、复数形式,或在组合单位符号中插入化学元素符号等说明性记号,等等。

  (4)图、表中用符号表示数值的量和单位时,应采用量与单位相比的形式,如m/kg,cB/mol·L-1.

  (5)指数、对数和三角函数中的变量等,都是数、数值或量的无量纲组合,如exp(W/kT),lg(p/kPa),sin(wt)。

  (6)统一用L(升)作为物质浓度的基准单位,而不使用μL,mL,dL以及mm3等用浓度单位的分母。

  (7)不能把ppm,ppb等缩写字作单位使用。

  (8)词头不得单独或重叠使用,如μm,不用μ;pF,不用,μμF.

  (9)组合单位的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如kJ/mol不能写成J/m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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