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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女权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8-29 共2614字
论文摘要

  一、第一次女权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早在1848 年在纽约塞内卡·福尔斯村召开的美国第一次妇女大会之前,美国一些受过教育,接触过平等自由思想的女性已经在为自身权利而奔走斗争了。我们有必要记住一些推动过这次运动的伟大女性的名字,她们不仅仅促成了女权运动,更是对人权发展的奠基。

  阿比盖尔·亚当斯,第二届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的夫人,第六届美国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之母。1776年3月,阿比盖尔主张,权利与义务相当,女性与男性同样为国作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她在大陆会议上首次提出女性应当享有与男性公民一样的选取权。在独立战争结束后,她也积极推动将女性选举权写入“1787年宪法”,并为此对亚当斯总统说,“我要求你们能想到女士们......如果不能给予女士们特殊的关心和注意,我们决心奋起抗争,并且不会使自己受制于任何未表示我们意见或不代表我们的法律。”

  露西·斯通,著名的女权主义宣传者,早期女权主义运动的领导人。曾协助创办美国妇女选举权协会,并主编其机关报《妇女报》。1869年,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通过,而该修正案中没有赋予女性选举权,而白人男性则继续享有一切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扩大到了黑人男性,在这种环境下,露西创办了 “全美女性选举协会”,用以向联邦争取女性选举权。

  艾丽斯·保罗,她于 1916 年建立全国妇女党。1923年,艾丽斯所撰写的《妇女平等权利》,后被国会用以第一次评议妇女平等权。艾丽斯为首的激进派与卡里的卡特派在20世纪初接过了女权运动的旗帜。

  伴随着一战的到来,女性在战争中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国内矛盾的激化,国际局势的动荡,进步思潮的蔓延促使1919年美国国会终于6 月 4日于通过了19号修正案—“联邦妇女参政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合众国或者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关系而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美国女权主义者于1848年发起的妇女权利运动,在历经70多年的艰难曲折斗争之后,终于实现了最重要的斗争目标,至此,美国 2600 万美国女性均获得选举权。

  二、第二次女权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第二次女权运动中最具代表的提案一定是《平等权利修正案》,它起草于全国妇女组织领袖艾丽斯·保罗, “在整个合众国以及它管辖的每一个地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实施这一条款。”当时在政治,教育,经济领域,男女实现平等是远远没有达到的。那么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大法宪法上正面提及男女同工同酬,就业机会男女平等等条款无疑是最有效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主要为我们传达了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是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

  平等保护原则由来已久,但真正扩展到女性权利,还是第二次女权运动的推动,以1971年的“里德诉里德案”为代表,里德夫妇在由谁担任他们已死儿子遗产管理人而发生争端,在此之前两个已经离婚,依据双方所在地爱达荷州法律,如果作为特定遗产管理人的其他资格相等(如在本案中,作为双亲的资格),男方应优于女方。该州遗嘱检验法官任命里德先生为管理人。地区法院认为,爱达荷州上述条文违反平等法律保护原则,因而是违宪的。但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却认为这一条文并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我们的结论是:爱达荷州法典第15—314条所制定的有利于男人的武断的优待,由于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在州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规定,因而是不能成立的”,自此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说用判例的方式将平等保护扩张到了男女性别领域。众所周知第十四条修正案,表示“方法”指出,“无论何州都不得制定…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范围内平等的法律保护。“已经有了广泛的讨论。而这一条款的解释在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如黛博拉·罗得的,她杰出的贡献在于区分“差异”和“劣势”。罗兹认为在平等保护的法律下,怀孕妇女的要求赔偿和消除任何影响都是合理的。生病补助作为一个平等待遇的和特殊保护妇女的方法,重点是差异不应该成为劣势的基础。

  同样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提出之初,其范围是针对在合众国出生并受和众国管辖的人,且为合众国或居住的州的公民,那么当然1868年通过该修正案时,公民的概念并不像我们现在的一样,在当时还仅是拥有一定资产的白人男性,这一概念在1920年8月18日通过宪法第19修正案后得以扩大到黑人的男性,并于1924年国会通过立法扩大到所有出生于美国领土范围内的印第安人。让我们回到文本本身,该条文首先很明确了国籍效力大于州籍,第二,对于女性是否属于公民范畴没有明确界定,1875年的“迈纳诉哈勃赛特案”也许会给我们些许提示,当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优势,肯定了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不适用于女性的投票权,而州地方可以决定女性的投票权。而且对于公民资格与选举权的问题,莫里斯大法官给出了选举权不是公民资格天然附带的。那么也就是说第一次女权运动为广大女性同胞争取来的选举权并不可以被视为公民资格权。而女性公民真正获取完全公民权利被宪法所肯定与第二次女权运动是分不开的。

  三、在现代宪法影响下的当代美国女性

  在一个有着令人骄傲的宪法的国度,在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同等选举权等条款的保护下,当代美国女性在方方面面都显示出自信而独立。经济领域应该是最直观的了,更多女性走出家门参加工作,根据2008年商业周刊的数据,二十至二十岁以上的美国女性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至这一年度第一季度获得工作总量已超过三十万。与此同时,男性劳动力则失去了近七十万份工作。在私人公司,通过招聘而获得的岗位中,女性职员的比例从58.1% 提升到 58.3%。

  在美国,政治权利是公民权中最为重要的一块,女性的参政权与参政积极性也是衡量当代女性精神面貌的一个重要参数。1969 年女性议员占总议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即301位。第二次女权运动之后,这个数字翻了4 倍,女性议员约占总数的 15.6%,即1175位。在参众两院的层面上,从1971 年到 1989,美国参众两院议员人数增加了11位,现在为 28 人。政府官员的层面上,。1969 年到1981 年地州级议员人数翻了三翻,达到908人。在全国选举官员中这个数字更是达到14225 个。在杰出女性领袖方面,1972 年,尼克松时代,安妮·阿姆斯特朗为内阁顾问。1984 年,出自民主党的杰拉尔丁·费拉罗参与角逐副总统。2000年,希拉里·克林顿被选为参议员。2005年,康多莉扎·赖斯被小布什任命为该届政府的国务卿。2008 年希拉里与萨拉·佩林代表民主党及共和党参选美国总统。2009年,希拉里·克林顿当选第67任美国国务卿。

  参考文献:
  [1] [美]方纳·埃里克:《美国自由的故事》,第 361 页.
  [2] 张友伦等:《美国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第 3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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