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述
“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利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而宪政意识则是在宪政形成之前或行程中所萌生的一种关于宪政的启蒙思想。在宪政未完全确立之前,宪政意识已经存在并且始终影响着宪政的发展历程,而一个国家宪政意识的形成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
首先,物质决定意识,经济的发展对宪政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作用;其次,政治对意识形态也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中世纪的西方,基督教神权以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宪政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力;再次,文化对思想有着重要影响,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也深刻的影响着一国的宪政意识发展;最后,社会剧变往往是一些重大思想意识形成的导火线,因此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运动也对西方宪政意识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
二、西方宪政意识形成的几个因素
(一) 市场经济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经济基础上,宪法、宪政不可能产生。在这种经济基础上,盛行的是等级特权观念、集权人治思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严刑峻法。道德礼教、宗法关系、习惯传统、宗教戒律等”。因此我们不妨大胆假设,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才能滋生自由、平等理念和限制政治权利的精神,才会由此产生宪政意识乃至宪政。
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一种契约经济,一种竞争经济,权利的确立和保障离不开法律,契约的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而法律也是对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保障。而这三个特性都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经济进行保护和制约。因此,市场经济的产生催生了宪政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它的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宪政意识的发展。而这也恰巧解释了为什么早在 1066 年英国就出现了最早的宪政意识,因为在那时的英国出现了交换通畅的市场经济。
(二) 宗教
“任何宗教都不会产生宪政意识,基督教也不例外。”
那为什么说西方的宪政意识形成与宗教有关呢,那是因为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西方的宪政意识就是在与基督教神权的斗争中转型的。10 世纪后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反对基督教神权统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15 世纪以后,欧洲先后出现了多次反对基督教神权统治的运动,正是在反对基督教神权的斗争中,“基督教文化中所传承的宪政理念得以释放并与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相结合,形成了近代宪政理念”。
因此,在欧洲中世纪,正是这种与宗教不断斗争的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市民精神的出现才是最具革命性的因素,是民族国家和宪政意识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宗教,用它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帮助了宪政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三) 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的独特性往往能催生出不同于别处的意识形态。最直观的例子便是雅典曾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宪法。
宪法的最早形成得益于雅典民主制度的高度发展,而民主的高度发展则是得益于雅典的独特地理环境。雅典四面环海,地形以山地为主适合农耕的土地很少,迫使雅典的工商业高度发达,人们在对外交流过程中思想境界非常开阔。其次,雅典地域狭小,也就是一个城市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人口较少,小国寡民的雅典“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人们相互间比较熟悉。而在广阔的国家中,这些条件是全不具备的,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是相互依赖的。”
我们不妨说是雅典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雅典的民主政治,也正是雅典的民主政治酝酿了其先进的宪政意识。
(四) 权利之间的制约关系
“法治是宪政的要素,是宪政的基石。”然而法治需要有深厚的民主底蕴。毕竟,宪法不是少数人的意志的反映,而是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因为宪法集中反映全部人民而不仅仅是大部分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权力必须受宪法的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利要有宪法依据,一切超越宪法而行使的权利都是从人民那里篡夺的权利。因此,宪政意识是否能健康正常发展,也取决于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是否达到平衡,是否能保证国家制度是建构在民主体制基础之上。
这从下列观点中可以得到支持: “只要一个宪法代表着民主理论,只要它是一部有权威性的宪法,它就必须保护人民参与政府的权利。只要一个宪法体现着宪政理论,只要它是一部有权威的宪法,它就必须限制政府权利,甚至人民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的权力,而且要以保护个人其他实质性权利的方式。”在十七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兴起后,最先出现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也是法国宪政意识兴起与发展的表现。
(五) 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因此,西方的宪政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其传统历史文化影响的。中世纪的西方国家实行的是领主制度,而“领主和封臣之间的依附关系是通过一种类似于契约的方式建立的”。这就意味着领主不能对封臣享有任意的专断权利,领主不仅享有种种封建权利,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这种契约观念出发,自然就会导向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和观念,以及由此催生的对于法律规则的尊重态度。”
由此看来,尽管封建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缺点在于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权威,从而导致行政的无效率、司法不统一以及地方上的分裂主义,但是却造就了一种对于权力进行限制的观念和制度。因此,从这不难看出,西方宪政意识的启蒙和发展都深受其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
(六) 社会剧变
社会剧变能够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生深刻变化。西方的众多改革也对西方的宪政意识产生了巨大作用。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强调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的意志、欲望和权利作为人自身观察、思考与评判万事万物的是非标准。”个人为中心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和对国家的认识形成了西方近代最初的宪政理念。而 16 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使统一西欧的基督教分裂,新旧两教的并立,使罗马教廷至高无上的权利瓦解,使得他们的民族意识开始觉醒,从而为宪政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无论是文艺复兴还是宗教改革,它们都以它们的形式对民主启蒙思想,对宪政意识产生了无比重要的意义。
三、总结
宪政的发展过程是艰难而曲折的,影响宪政意识的因素也是错综复杂的,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宪政意识才得以产生和发展,在不同的国家影响宪政意识的主导因素可能不同,但是一个国家宪政意识的出现必然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因此,无论是哪一种因素都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对某个国家的宪政意识发展起决定作用。
四、英国宪政意识的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宪政意识抑或宪政制度不是几道法令或是几部法典就能建立起来的,它是一个体系,有内核也有外延,它是动态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就现阶段,关于中国宪政意识的发展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首先,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西方国家的宪政历程不断映证着“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真理。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的国家必须足够强大昌盛。
其次,从我国国情出发,确立宪政制度建设的步骤和框架。
再次,认真实践我国的法治建设,让我们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