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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保障与规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5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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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自媒体环境下言论自由的保障与规制探究
  【引言  第一章】言论自由表达的新兴平台——自媒体
  【第二章】自媒体时代存在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问题
  【第三章】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第四章】对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保障与规制
  【结语/参考文献】新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对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保障与规制

  公民通过自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时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这不利于言论自由更好实现,为了进一步保障与规制当前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4.1 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2014 年对我国宪法来说是重要的一年,因为我们也有了宪法节日。2014 年 11 月 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 12 月 4 日为国家宪法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宪法日的确立,必将掀起全民学习宪法的热潮,推进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树立必要的宪法意识。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唯有宪法意识得到增强,公民才能学会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媒体才能畅享言论自由的大环境。切实提升公民宪法意识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以权利为主线,普及公民宪法知识。宪法知识是公民宪法意识的必要组成,是公民理解宪法原理,分析、判断、评价宪法的前提。宪法知识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宪法法典的明确表述,还包括无形的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学习宪法知识的主体,既要有自媒体的使用者--公民,还要有自媒体的管理者;不仅要包括已经步入社会生活的成年人,更应包括尚未走出校门的中小学生。只有将宪法知识普及覆盖到每一位公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对于宪法知识的学习不应流于口号的呐喊,不能徒有空洞的说教,而要积极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只有将理论与实践对接,才能加深公民的理解,才能增强宪法运用的灵活度,才能使学习宪法知识有效果、有意义。目前,自媒体的使用群体中学生占据着一席之地,宪法知识的普及也要深入校园,从教育的起点出发,摒弃以往以义务为主线的教育方式,更加强调生存、发展、自由、民主等权利主题,帮助公民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形成权利保护观念,从源头上解决自媒体言论表达较为失当问题。

  第二,与基本法律对接,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意识。因我国宪法不能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在权利救济方面不能发挥直接作用,但其他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皆根据宪法精神所制定,能够直接保护公民的相关权利。在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时要注意基本法律与宪法的对接,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解释要合乎宪法精神,保障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众多以言论表达为行为方式的犯罪,例如妨害名誉犯罪、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和有关淫秽物品的一些犯罪。这些规定无疑构成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并规制着滥用言论自由或行使自由超出合理限度的行为。但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存在,刑法也可能无意中钳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25]

  因此,在以上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要切实防止处罚范围过宽,在运用法律条文时也不能只局限于刑事法律的范畴,而必须引入宪法规范、理念和精神,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合宪性解释。防止一味追求刑法精神的实现,而忘却了刑法法益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我国民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在个人言论侵犯其他公民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时要受到法律制裁,此时就需要对个案中的隐私范围(特别是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的隐私范围)、荣誉和名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公民的言论自由被过分限制而丧失意义。

  4.2 出台自媒体专门法律,建立负面清单

  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自媒体法律,甚至连专门的新闻法规都未出台,现有纠纷审理的依据大都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远远不够,内容规定也不全面,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因此,加紧出台自媒体专门法律已是必须。

  首先,提高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立法层级,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在保护公民的自媒体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将零散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进行资源整合,广泛征集民意,特别是网民的意见,并结合以往法律纠纷的解决,制定有关自媒体的专项立法来合理规制网络表达自由。

  其次,颁布自媒体专门法律,建立负面清单。要明确界定违反言论自由的自媒体的主要表达行为,如评论的限度、转发的范围、点赞的性质等,方便司法实践的应用。同时,明确各种权利冲突的解决措施,明确自媒体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责任承担方式,让自媒体使用者有法可依,避免侵权行为的泛滥。

  再次,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特别是关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还要明确界定普通公民、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畴。同时,对于自媒体言论发布主体的个人信息要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人肉搜索"乱象的泛滥,保障自媒体的表达积极性。

  4.3 补充现有法律的司法解释

  关于言论自由的内容、界限,我国宪法已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为完善民法对自媒体侵权问题的规定提供了大致方向。目前,我国基本法律缺少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系统性规定,亟待日后完善。法律的完善不外乎两种途径:一是修改,二是解释。前者是对法条文字进行变更、增减、补充,是显性的法律演进,属于立法层面;而后者则是在不变动原有文字前提下对文字的释义过程,是隐性的法律演进,属于法律解释层面。无论是哪种途径,都是出于完善法律文本,使之更公正合理、更适应社会需要的目的。

  比起法律的大修大改,选择更灵活的司法解释更为适宜。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问题,在宪法层面仅是言论自由于特殊平台的展现,在民事法律层面仅是新闻法规的一个组成元素,并非是一个全局性问题,因此,不宜采用修改的方式。盲目修改法律不仅会增加制度成本,还会降低制度的可信赖性,亦会耗费大量时间、人力成本,导致资源的浪费。当然,对现有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也不易把握,首要问题就是解释的界限。对此,我认同学界的一种观点:"法律解释不能超越文字本身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超越了法条文字,那么解释所实现的便不再是法律的目的,而是解释者自己的目的。"[26]

  以文字本身的可能含义为根本依据,能防止出现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的恣意。

  关于自媒体言论自由的几个概念,如"自媒体"、"自媒体言论自由",亟需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厘清。"自媒体"概念要结合传播学理论和宪法学理论给予恰当的界定,并明确自媒体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自媒体言论自由"更需要清晰的规定,包括表达方式、表达界限等。自媒体的言论自由表达方式更加丰富多样,除了传统的直接言论表达即发表文段、评论等方式外,还包括间接的表达方式,如"转载"、"转发"、"分享"、"点赞"等。这些间接表达方式中除了"转载"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外,其它方式尚存有法律空白,如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必然会促使实体法律的丰富和发展,更利于在司法实践之中对应地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在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司法解释上能够与时俱进,既是对公民、自媒体使用者、运营者等相关方权益的保障,也是法律文本自身的不断完善。

  4.4 完善言论事后审查制度,探索多元管理方式

  我国在管理自媒体发布内容方面侧重于对关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互联网应用性行为进行事前准入审查,这是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虽然侧重事前审查是出于对我国现实的考量,但逐步从事前性审查步入到事后性审查,并增强事后审查的效率,才能既保障言论自由,又不至于过度限制自由,实现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统一。

  积极探索多元的自媒体内容管理方式,需要政府和行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政府,要加大技术措施的应用,可借鉴韩国的互联网响应中心[27]和美国的"食肉动物系统",采用技术监测手段实时监测自媒体内容;同时,可以向自媒体用户提供绿色过滤软件,帮助受众屏蔽不良信息,当然,自媒体用户在选择是否接收信息方面要有绝对的自主选择权,政府只能提供技术软件而不能强制受众安装。

  行业组织在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秩序化、规范化程度之所以明显高于我国,就在于行业组织的权威地位和积极参与。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行业自律组织具有行业权威,其制定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虽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但自媒体服务和内容提供商一旦予以签署,就意味着他们接受守则内所有条款的规制,这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行业的自律意识,营造了有序的自律氛围。我国自媒体行业目前缺乏有力的行业监管,应加紧成立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自媒体言论自由行业规范,完善奖惩措施,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防止自媒体行业在行使言论权时超越合法边界,引发更多法律纠纷。

  4.5 增强政府对自媒体监督的重视

  着名法学理论家哈耶克认为,自由在于免于强制,其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揭示,所谓强制不是指自然力的强迫[28],而是指社会政治权力的专横,固然人作为一个自然生命力遭受着自然条件的限制,不能不说他随时随处都面临着各种外部自然力量的侵扰和强迫,但这些与人的自由与否无关。自网络深入人们生活之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官员就未能妥善处理行政行为与网络监督的关系,视网民为暴民者有之,盲目删除论坛网帖者有之,虚设民众举报链接者亦有之。这些强制自由之举皆缘自政府部门对网络监督的漠视。

  如今,自媒体登上时代舞台,民众表达心声的渠道更加广阔,其中所涉及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大至政府政策,小至官员隐私,似乎无所遁形,"上访不如上网"成为了新型"弱者的武器".这对于不法官员来说的确是很大的挑战,但对于一个严明正直的政府来说,却是莫大的机遇:其一,自媒体平台能够展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金字塔最底层的意愿,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指明了方向;其二,深谙自媒体运作的政府将拉近干群距离,更易获得公众的拥护与支持;其三,"目光"敏锐、监督效率高超的自媒体加速了贪污腐败现象的暴露与制止。因此,地方政府应顺应时代要求,正视自媒体监督的作用。

  政府要营造一个开放、和谐的自媒体表达环境。首先,要通过政策、法规维护自媒体言论自由,鼓励公民通过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监督政府和官员;其次,政府不仅要开设官方微博、微信账号,更要积极管理,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浏览、汇总民众言论,并进行信息分类,对其中涉及的重要话题呈交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切实解决群众难题,及时回复群众留言,迅速调查群众举报事实,与公众进行良性互动;最后,对于被采纳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官方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致谢,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形成良好示范,号召更多群众参与微博监督、微信监督。

  对于部分群众在自媒体上的严重过激失当或虚假言论,政府部门要基于合法性、合目的性和合比例原则采取规制措施。同时,要特别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在规制民众言论自由或限制自媒体监督时,应选择为达到管理目的而设定的最小限制。[29]

  此外,政府要对其作出的规制行为予以合理解释,求得公众的理解和尊重。只有超越口号,从行为上真正重视自媒体舆论监督,才能实现言论自由的深层次价值。

  4.6 加强自媒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再完善的法律机制也要有自律的配合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否则就是被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由于缺乏专业媒介素养的熏陶,大众在运用自媒体自我表达、制作新闻时常常把握不好自由的"度",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忽略媒体人的职业道德要求,造成虚假新闻泛滥、网络暴民丛生的混乱现状。媒介素养教育是草根运动,因此,若想解决当前自媒体言论自由存在的种种弊端,亟需加强公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第一,提升自媒体信息甄别与加工能力。美国媒介素养教育学者詹姆斯·波特曾就媒介对人的影响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将媒介传播效果对人的影响比喻为天气对人的影响,总是以各种形态萦绕在人的周围,就像晴朗使人温暖,雨雪使人寒冷一样,不同媒介的影响效果也是不同的,虽然气象测量技术在不断进步,却仍很难精准预报天气,掌控天气变化。[30]

  但是,个人却能通过自身行为的改变来调节天气对我们的影响,例如,我们可以使用雨伞、雨衣等防雨工具,或者干脆呆在室内,等到雨过天晴后再出去享受阳光的温暖。其实,这一比喻用在自媒体使用者与信息之间的关系上也很恰当。在信息纷繁复杂的自媒体平台,公众需要具备信息甄别与加工的能力,不仅要准确评判各方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还要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个性化加工,完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信息整合过程。培养信息甄别与加工能力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能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信息、不当言论在自媒体路径上扩散传播。

  第二,强化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意识。20 世纪 40 时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在其代表性着作《自由与负责的报刊》中阐述了社会责任理论的四个原则:"(1)大众传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2)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等专业标准;(3)媒介必须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4)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活动,这种干预是正当的。"[31]

  这四个原则不仅涵盖了媒体所应承担的具体的社会责任,还体现了这一理论提出的初衷,即防止因传播内容的偏激化、肤浅化、变异化而引起道德的失范与文化的沉沦。自媒体虽与报纸、电视这些大众传播媒介有所不同,但在社会责任的承担层面却是一致的,因为这是对信息发布者、传播者的基本要求。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是对由每个个体组成的公众的要求,而加强职业道德意识则是对自媒体创建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只有强化自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才能净化自媒体的言论表达环境,才能设置合理的言论自由内部界线,才能确保公众利益不至于沦为个人利益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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