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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71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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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自媒体环境下言论自由的保障与规制探究
  【引言  第一章】言论自由表达的新兴平台——自媒体
  【第二章】自媒体时代存在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问题
  【第三章】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第四章】对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保障与规制
  【结语/参考文献】新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根据马克思哲学观思想,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任何事物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在分析公民在自媒体时代行使言论自由不合理的原因时,亦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从外部因素和自媒体自身因素两个方面入手。

  3.1 外部因素

  3.1.1 社会心态浮躁,道德失范凸显

  公民在自媒体平台行使言论自由时,之所以会出现各种问题,与时代变迁有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人们的追求开始从基本物质需求上升为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当然,高层次的精神追求中必然掺杂着高层次的物质需求成分,人们开始更加强调质量而非数量,开始关注自我权利的实现,开始重视发展成果的享受。然而,与人们追求自我意识的膨胀同步的却是文化素养的落后、道德观念的滑坡与社会责任意识的淡薄,这两者显然是不相配套的,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在自媒体言论自由这一具体问题中,社会转型期矛盾集中的特点也有体现。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极为迅速,自媒体产生后便迅速普及,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从前文互联网报告中有明显体现。但是,与自媒体普及速度和人们熟练掌握自媒体功能的速度不相一致的,却是网民们平均文化水平之低、道德素养之缺及法制意识之薄,整体与个体的不平衡,物质与精神的不配套正是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存在诸多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社会情绪浮躁,拜金主义盛行。在物质内容日益丰富的同时,精神却日益空虚,加之社会信仰的缺失,人们生活的压力与内心的不平衡无处排解,整个社会呈现浮躁态势,而自媒体的出现则恰恰提供了一个渠道,网络的虚拟性促使人们在畅然抒发自我时忽视对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于是,有人为了吸引社会公众的注意力,随意使用"雷人"语言,哗众取宠,一味求奇求新;有人为了实现一己私利,编造故事,戴着慈善面具诈骗敛财;有人未经分析核实,盲目跟风,滥转乱评,造成三人成虎,损害他人权益。

  其次,忽视传统文化,道德出现失范。网络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促进了西方思想文化的渗透,部分民众崇洋媚外,忽视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特别是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传入和变质,使得传统道德受到怀疑,出现"小月月事件"、"彭宇事件"等道德失范现象。社会道德意识的淡漠必然会在缺乏规制的自媒体使用上成倍放大,出现不合理的言论表达。在这样一个相对不太健康的社会意识氛围下生长,我国自媒体的言论表达自然容易剑走偏锋,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3.1.2 专门法律缺失,司法解释不充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其他政治自由的前提和基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曾经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16];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在其着作《出版自由请愿》中说道,"讲到自由,首先要给我自由认识、自由表达以及根据良心自由辩论".众多学者的呼吁显示出了言论自由具有的独特价值。既然言论自由如此重要,必然应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

  然而,言论自由虽早已被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囊括,但相对于时代的昂首阔步,法律的脚步却多少显得滞后,当前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第一,普通法律规定分散,自媒体专门法律缺失。我国普通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主要散见于《刑法》和《民法》中。《刑法》第 54 条把言论、出版自由列为政治权利,第 103 条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5 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249条和第 250 条规定禁止散布煽动民族仇恨之言论,第 221 条和第 222 条规定了对于商业性言论的限制。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惩罚,侵权责任法也对公民言论表达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此外,随着网络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我国先后制定了多部关于信息的政策和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电子通讯隐私法》等,建立了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网络行为规范体系,解决了网络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难题。但是,由于立法程序的严格复杂、利益相关方的交锋等因素,网络立法难以紧跟网络发展的步伐。

  针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我国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而关于自媒体管理的法律也处于空白状态,仅有一些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约束,如 2011 年 12 月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实名认证的要求,并规定了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17]

  但这是仅适用于地方的法规。我国大部分网络管理规范依赖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的强势介入会严重影响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我国尚未出台适用全国的专门法律,甚至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规,更未形成完整的自媒体法制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在网络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上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不利于违法案件的处理,不利于明确自媒体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司法解释不充分,不易用于实践。言论自由很早就被各国立法者不约而同地阐述在宪法的重要篇章,如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 11 条、1848 年意大利宪法第25 条、1889 年日本宪法第 27 条等。我国宪法文本也有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足见言论自由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司法领域对普通法律中言论自由内容的解释却稍显滞后,未能体现时代内涵和特征,且内容不够充分,难以完全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现在,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和自媒体言论自由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与时代接轨。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最高院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与自媒体的言论自由问题有较大关联,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合理确定了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司法保护力度。[18]其中对转载者责任的规定为解决目前日益增多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空白。但是,仅依靠这些规定还远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首先,自媒体除了转载还有"点赞"、"分享"等表达观点的方式,对这些方式的法律界定有待不断的细化和完善。其次,自媒体作为个人与官方交融的媒介工具,兼具公民和媒体双重身份,对其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特殊之处也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体现。法律虽已为言论自由划定了一个大致边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概念如何界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如何明晰?这些都值得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

  3.1.3 政府管制过紧,监督平台虚置

  自媒体言论自由度不足的政治原因主要是政府未能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运用网络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由意愿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19]

  然而,由于网络法制体系尚未建立,网络监督权概念尚处模糊状态,网络监督特别是自媒体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界线还未明确,这使得行政机关不重视微博监督等自媒体监督方式。其一,在遇到带有群众不满情绪的言论时习惯利用政治施压媒体管理者,一味地"暴力删帖"草草了事。其二,一些地方政府对网络内容控制较严格,不仅全面控制网络基础设施,还出台法律文本保护政府直接介入权,这就直接造成了自媒体监督渠道的不畅通,限制了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度。其三,由于技术等因素制约,政府部门对于一些发布违法言论的网友不能有效追踪,追究其应尽的法律责任,这无形中纵容了网络违法行为。

  其四,现实中虽然许多政府及官员开设了官方微博,政府门户网站也设置了"局长信箱"等板块,但大部分都因回复不及时、疏于管理而形同虚设,成了"花架子",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进行反思,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既鼓励群众积极行使,又引导其合法行使言论权和监督权。

  3.2 自媒体自身因素

  除了外部环境因素,当前自媒体言论自由问题还受到自媒体自身因素的制约。我国刚刚步入自媒体时代,无论是在技术上、应用上,还是在法制上、管理上,都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硬件上的技术难题,还有使用者的素养缺失问题。技术难题非本文研究对象,现就自媒体素养问题进行系统阐述。

  3.2.1 自媒体对宪法精神的误读

  自由、民主是宪法与生俱来的两大精神,也是宪法的根本价值所在。追求自由是人性使然,实现自由是人的理想所在,在"不自由,毋宁死"的呼声中,承载的是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回顾西方近代革命,其一大功绩就是用宪法将自由理想确定为国家原则,使之合法化,从此,在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法律生活中,自由便成了一个具有至上权威的原则,也成了后来各国制宪者笔下一个丝毫不敢怠慢的字眼。言论自由作为自由的重要内容,固然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宪法将其囊括于文本之中显示了它的独特价值。但是,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不加限制的自由,它还须受到法律、道德、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虽然这一点我们每个人都很清楚,然而在自媒体应用实践中却很难达到标准,其中除了法律文本不完善、道德界限难把握等原因,还因为在以网络为大环境的自媒体区域内,行为主体素质不一,对宪法精神的解读出现偏差,未能把握法律表述背后的真正内涵。的确,法律保护言论自由,法律赋予每个人发表自己观点(无论其是否科学)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自由可以凌驾于其他自由之上,因为比言论自由更重要、更待保护的是人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意义。而在自媒体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所涉及的人身权利主要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就很难通过物质手段进行恢复,其对被侵害人的不利影响甚至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消除。因此,在人身权与言论自由无法兼顾时,优先保护人身权才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正确做法。然而,人们对自由的肤浅、不全面的理解,导致了社会实践中种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其在自媒体领域更被无限地放大,并形成连锁反应,发生了许多因言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纠纷。

  作为宪法精神又一大内涵--民主,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被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20].民主是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这是宪法所明确赋予的,而民主的运作方式在其定义中可以找到,即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平等自然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无例外地承担法律追究的责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否意味着大多数人就必然拥有决定一切的特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真理不必然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同样的,拥有最多支持者的声音也不必然是正确的,然而,在网络社会,占据舆论优势地位的却往往是最受网民关注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一定正确,甚至有时是明显错误的。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形?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群体心理的自身特点,二是自媒体使用者对民主内涵的解读不当。第一点在下文予以阐述,此处重点分析第二个因素。

  自媒体使用者们错误地将民主与少数服从多数划等号,期望通过激烈的言论来吸引群体的围观,造成了言论自由的滥用。还有一些人想当然地把某些政府官员等同于国家,将对权力的仇视投射在国体政体上,发布一些反政府反国家的激烈言论,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民主的价值。其实不然,民主权利与国家权力不该割裂,而应相辅相成。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除了规定国家机器的根本运行制度外,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即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国家权力的设置。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又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也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21].毋庸置疑,若权力过度膨胀,权利势必萎缩;安置公权力的空间太大,容纳私权的空间就会狭小;同样,若私权不受限制,公权便没有足够空间,就会造成社会失序,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要准确把握好国家之权与公民之权平稳运行的契合点与和适度,防止滥权现象的发生。民主是不可撼动的,但不必通过消磨国家权力来实现,相反,国家权力的恰当运行是保障民主的必然之举。因此,自媒体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自媒体的言论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维护和保障,这是自媒体时代无法躲避的现实。

  3.2.2 公民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包括人们对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内容[22].宪法的重要性是否被一国公民普遍认同,深刻体现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中。

  目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较为淡薄,主要表现在宪法知识的匮乏、宪法信任感的缺失和权利救济选择的非理性等方面。在实践中,宪法有时被精心装裱至于高处,实施效果不佳,以至于人们在基本权利受损时很少想到用宪法来自我保护。自媒体作为公民表达的新窗口,在实际生活中因其自身特点与公民在某种程度上已融为一体。当前自媒体语境下的言论自由存在诸多问题,源于广大公民宪法意识的淡漠。

  宪法意识不强必然造成维权意识的缺位,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明确规定了关涉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各项权利内容,为公民生产生活、创造财富、维护私权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较为淡薄,权利观念不仅包括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还包括对其他主体权利的不侵犯。自媒体发展的今天,其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也暴露了社会的阴暗面,有些公民在使用自媒体工具表达言论时无视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有些公民缺乏自觉的维权意识,在权利受损时不能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进行对抗。宪法意识不强,权利观念淡薄,导致自媒体平台上法律纠纷丛生。
  
  3.2.3 群体心理的固有弊端

  从一般意义上讲,"群体"一词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个人,而从心理学角度,大量聚集的个人构成一个群体,还需要特定的条件,如自觉个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转向不同的方向[23].群体一旦形成,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无论是否拥有相同的性格、职业或是生活环境,都会使他们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在集体心理的作用下,群体中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就会与其单独一人时不同,这就解释了一些网民在未成为"暴民"之前也很理智、温和的怪象。成为一个群体后,群体心理会呈现无意识状态,易被群体中其他成员,特别是领袖所"操控",做出一些其在独身一人时不想为或不敢为的行为。在自媒体舞台上声音洪亮的那些"大微",总是一呼百应,支持声和反对声此起彼伏,是因为在群体心理的作用下,人们开始堕于思索,自然而然地接受"意见领袖"们的言论,倘若这些占据言论优势的"意见领袖"稍谙群体心理的特征,便更能赢得网民的认同与追捧。

  群体心理造就了两个弊端。第一个是形成了"法不责众"的不良习惯。"法不责众"的经验使身处群体的中网民们意识到,他们不必为自己言论过当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从而在群体力量仍发挥作用时,他们便肆无忌惮。因为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肯定,于是束缚个人的理智、法律出现缺位危险,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开始失去效力。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阐述的那样,"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群体心理的第二个弊端是易引发不良示范。社会心理学上有一个法则叫"破窗效应",意指如果房子的一扇窗户破了而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当社会出现不良现象时,如果管理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势必会诱使人们互相模仿,导致社会风气的低下。其实,网络环境里何尝不是如此?人们在看到网页上存在不雅、过激评论后,也会相继效仿,特别是在规制手段缺失时,人们更无所顾忌。不良示范如果被放任存在,必然会变本加厉,导致网络言论环境的无序化。

  3.2.4 自媒体的媒介素养缺失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存在问题的内因除了群体心理因素、对宪法精神解读不当,法律意识淡薄外,还源于媒介素养的缺失。自媒体的零门槛特征在前文已述,当前掌握自媒体的是一个个公民,而非全然受过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专业记者,媒介素养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职业道德意识,因而时常深陷诸如虚假新闻、网络暴民、信息操纵、群体极化等现实困境。自媒体的素养问题既是新闻伦理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在新闻伦理层面,表现为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在法律层面,则表现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法律规则的不明确。于是,各种侵权纠纷不断发生,一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常上演。

  我们已进入了"全民 DIY"时代,即"摆脱专业资质的限制,自己动手制作出一份表达自我的'产品',这一过程的实质就是全民出版、全民传播,并成为一种全新的有关内容产销的生产理念和消费模式。"[24]在这样的时代,要想实现高质量地自我表达状态,不仅需要表达技巧的提升,更需要媒介素养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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