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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化限制研究
【引言 第一章】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第二章】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互联网上言论自由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3.1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特点
国家为加强网络的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既有专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也有与网络言论自由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在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制度而言,呈现出一系列的特点。
3.1.1 立法内容集中在网络的经营管理及信息的安全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的经营管理的秩序及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大多比较笼统原则。这种立法内容的规定,没有针对网络的相关特点而做特殊的说明,而是继续沿用对传统言论自由的规制内容。现有的网络法律规范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倾向对网络从业人员和网络使用者苛以义务,都是从政府方便管理着想,以简单快捷的管理方式角度出发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首先,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2000 年的时候颁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唯一的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中的身份管理制度,网络供应商和使用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都作出了具体的说明,但是此规定中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却少之又少,这种较为笼统的内容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长远来看,没有具体化的内容仍不能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其次,就行政法规而言:1994 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多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从内容上看,仅仅对网络上的相关规定了做了一个相对笼统的说明,并未说明对于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怎么样做,怎么样进行法律规制,尚未作出具体化的说明。
3.1.2 立法目的侧重秩序管理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目的侧重秩序管理轻视权利保护。许多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都方便政府的秩序管理,真正对网络言论自由起到规制的法律文件相对甚少。从法条内容的表达上不难看出,禁止性的管理规范多于对相关权利的保护。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络服务商不能传播和发布破坏社会统一、扰乱社会安全的任何信息,包括淫秽暴力、恐怖凶杀等内容。这一规定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立法中,大部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格式呈现,而且法规调整的目的侧重于强调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尽管最初立法目的被描述为:积极发扬网络上正面积极的内容,消除网络上负面消极的消息,从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统一。但是在后来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中的立法目的则成为:为了规范网络的秩序管理,促进网络发展……这种说法将立法目的的侧重点倾向于规范管理秩序,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保护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的权利等内容却只字未提。部分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对网络服务者承担何种责任,网络使用者违反规定怎样处置进行了描述,并未对立法者和执法者在立法、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做具体说明。这种立法目的说明我国网络立法机关的目的和侧重点是关注如何管理和控制网络言论,并非权利的保护之上。
3.1.3 规制方式倾向对内容的控制
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方式,倾向于对内容的严格控制,而非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
可以说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方式就是以对内容的控制和限制为主。对网络言论内容进行规制的对象应该是内容供应商或者内容浏览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商。
①我们承认,公民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但这并不等于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自己进行绝对的限制,我们要坚持以保护为主的原则,改变现有的规制方式。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主要集中于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言论的内容监管极其严格,倾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忽略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是注重限制。比如《宪法》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的内容都列出了要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等内容,都只是单纯的就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并未涉及到任何关于保护个体利益的规制。宪法对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规定了宪法的界限,同样也指导着其他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界限。同时宪法规定的这些内容更多的是禁止性规定,容易造成网络言论自由空间的压缩,使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利得不到更好的发挥,从而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产生侵害。
3.2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3.2.1 立法存在缺陷
3.2.1.1 立法层级较低
我国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有成千上万条,对网络言论自由也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立法层级较低,只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两部立法相对于其他立法来说法律位阶较高。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因此,我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尚缺乏权力机关专门立法。纵观现有立法,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一般都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还不乏存在大量的通知通告之类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造成对网络言论的规制缺乏上位法的制约和保障,这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规制方式,制裁手段有限,制裁力度不够,对于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能给予刑罚处罚,使得网络言论污杂的现象不能得到根本性的管理和规制。
3.2.1.2 立法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立法缺乏整体规划,法规的制定大多采取“应急性”措施,长期抱着就事论事的态度去立法,使得立法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前瞻性,就好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根治固有的毛病。许多类似的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重复多次,却未能在相应的立法中明确规定,这就造成现有立法虽然数量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我国有权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主体数量颇多,例如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工业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多达 20 余个。不同部门立法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这便导致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从最初就数量众多,形成“法出多门”的混乱局面。由于制定机关、效力等级甚至立法目的都不尽相同,法规间存在内容重复、甚至彼此矛盾和抵触,损害了法规的权威和效力。比如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破坏社会安全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都是被禁止传播的言论。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对一些禁止复制、转发、传播的言论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此项行政法规扩大了限制的范围,超出了执行立法的范畴,同时此法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下位法,造成了与上位法的矛盾。国务院制定的《电信条例》中规定了不能利用网络传播相关信息,但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却在最后的条款中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内容,还有就是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又增加了“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规定。从上述芜杂的各种规范中看出,不同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存在矛盾,许多下位法也违背了上位法的相关原则,同一种问题会有多个立法主体来参与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惩治力度也存在十分大的差异,造成谁都想治理却无法治理这种行政监管和效率的低下的局面。这种法律冲突不但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3.2.1.3 立法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多达 20 多部,框架性的法律法规居多,具体的执行细则却较少。如《宪法》只是笼统规定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怎样的言论才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具体标准,不具备操作性。2005 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列举了一些不能在网络上登载、发布的相关内容,但这种列举式的表述只是简单例举了禁止发布内容的种类,并未对具体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列举式的说明使网络用户无法判断网络言论的界限,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列举式的说明使某些监管部门具有自由裁量权,对网络言论的规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比如网络言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含糊的描述为:“不得……不得……”,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现实生活中,这种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如何合理有效的制裁,如何判处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这些立法显得空洞而无可操作性。我国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对网络言论的规制要求,法律界限的不明确容易导致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给行政执法增加了难度。
3.2.2 法律规制标准尚不统一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与西方法律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规制力度还比较薄弱。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方式并非单一模式,言论表达自由方式的不可预知促使我国不得不确立统一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标准。统一的法律规制的标准有利于大众公民对自身权利有更多的了解,有利于行政部门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管制更具可操作性。假若没有统一的保护和规制的标准,就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就我国而言,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就存在着类似的问题。首先,法律规定执法的标准不清晰,比如“什么算是危害国家统一、破坏领土完整”,“怎样才是侵犯他人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又一个模糊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其次,参与执法的机构过于繁杂,这就直接导致了在不同阶段所制定法律造就了庞杂的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繁多与庞杂使不同法律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执法的标准极其模糊,没有确立统一的法律规制标准,非常不利于执行与操作,同时还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3.2.3 独立司法受到冲击
纵观近年来的诸多案例不难发现,网络言论影响法院判决的事件比比皆是,网络言论严重影响到司法干预这一方面。公民在网络上表达的意见、想法往往代表广大公民的心声,由于这些“心声”缺乏法律或审判所需要理论基础,而是建立在感性基础上,具有个人感情色彩,所以缺乏一定的公正性。虽然网络言论力图追求公正、客观,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安全、个人利益的影响,加之每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影响司法裁判的情况。网络言论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同时也有片面表达民意之可能。
①当网络言论与司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公众会凭借“道德”,对司法进行批评,法院会在民意的巨大压力下断案,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造成审判结果不公正,这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威胁。如果互联网发展成为一个表达公民不正当的个人意见、想法的平台,很有可能就会对司法裁判、司法公正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破坏司法的威信,动摇法律的威严。所以我们必须要时刻警惕网络言论对司法公正、司法判决带来的不利影响。司法判决不能任由网络言论所摆布,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
3.2.4 行业自律有待进一步加强
行业者自律对对网络行为的规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无论是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方面,还是在保护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依靠行业自律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采取的主要规制手段。我国的行业自律整体来说相对落后,有待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虽然这些自律组织己经制定了一些的自律公约,但是没有发挥其效果和作用,没有被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执行。遇到网络言论侵权事件,网络服务商们多数情况下都不会根据自律公约规定的方法及时的处理,这是由于我国政府对网络运营环境有着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导致网络行业者和运营商的自律缺乏了一定的自我约束空间。在网络发展的初期,行业自律多是依靠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才得以发展,表面上打着行业自律的旗号在进行一系列的保护与规制,其实是以政府的一套标准来管理和监督,并未真正的执行行业自律。在政府的指挥下进行自律的方式没有错,但是这种被动的方式并不可行,行业自律终究还要依靠行业从业者本身的积极投入和参加,要有一种积极的心态和方式去参与行业自律。当前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组织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努力提高其自律性,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参与的状况应该逐渐减少,否则行业自律势必难以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