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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概念研究(6)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詹世友;傅适也
发布于:2017-06-26 共21277字
福,如果有人陷入困境而没有人去救助,则不符合自然的客观目的,所以不救助困境之中的人的准则,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这两方面事关促进他人的幸福,所以也是我们的义务。但那种把满足个人偏好的结果的表象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的行为与此有根本的不同,这种行为的结果仅仅满足了自己的偏好,但依照普遍的自然法则则不能普遍存在,因为仅仅追求满足自己偏好的行为是出自本能的,而不是出自理性,所以必定会违背自然的普遍的客观目的,如果以此为准则,就可能因为觉得生命无趣而了结生命,或者迁就自己的懒惰而不去发展自己的自然禀赋,或者因为想获取不当利益而背弃承诺,或者因为贪图自己的安逸而不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所以,把对结果的考虑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的行为,不可能是道德行为; 而只有考虑其结果必须符合自然的客观目的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
  
  第二,道德行为所要追求的目的是为行为灌注道德价值。所以,德性义务是那种本身就是目的的义务。这就是理性所认定的善。善和恶在任何时候都是与意志的一种关系,即“一种理性原则就自身而言已经被设想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不考虑欲求能力的可能客体( 因而仅仅凭借准则的合法则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原则就是先天的实践法则,纯粹理性就被看做自身是实践的”[3]66 -67,如此产生的行为和结果就是善的,它就是意志作为自因而产生的结果,即“自由的因果性”中的“果”,这种果必然体现在现象界中。善的行为一旦做出,就是在经验之中的,它们就会严格服从自然法则。这就是说,这种果是由意志的自因所导致的,而不是由感性世界中的任何一种什么原因导致的,所以,这种果被赋予了道德价值。我们做出来的道德行为与出自其他动机的行为可能在现象上是一样的,但是,其原因却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动机所赋予行为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比如,医生拿手术刀割掉病人的病变器官而治病救人的行为,与对某人怀有恶意而拿手术刀去割掉他的某个器官,本想把他置于死地,却碰巧把这个人治疗好了的行为在现象上是一样的,但是,医生的道德行为是出自医生的义务的善的行为,而想致人死地的行为却是直接违背人的义务的恶的行为。康德告诉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主要是要考察其动机。这就是康德被称为动机主义者的根据之所在。我们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可以很乐于承认这个称号。
  
  道德动机既然来自于先天的理性的无条件的善,那么,在自然能力所允许的范围里,其结果一定是善的。当然,如果由于自然的苛待,比如因为遇上恶劣的自然环境或严重的自然灾害,我们的道德行为在现象界也许无法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是这并不能减损这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虽然这从结果上来是令人遗憾的。康德认为,我们行为的结果是否违背了道德价值,是可以检验出来的。一个行为只要违背了绝对善,其行为必然是恶劣的,即使其结果碰巧是好的,也肯定只是偶然的,从其必然性而言,其结果肯定是恶劣的。比如,侵犯人的权利的行为,就是恶劣的,即使是为了行为所施与的对象的某种福利,也是一样。康德说,一个父亲以家长的权威剥夺孩子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却保证他的物质财富丰裕富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能得到辩护的。康德问道: 难道“善行的功德能够如此之大,以至于能够抵消人权?”[7]465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权利是一个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具有的人格尊严的重要部分,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在贬损一个人的人格,这是任何物质福利所无法弥补的。
  
  五、余论。
  
  研究康德的“实践”概念,目的在于阐明这个概念的实质含义,并说明它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关键地位。可以说,康德所有学说的最终指向都是人的道德实践。我们认为,康德对“实践”概念的申说,对我们有如下启示。
  
  其一,康德认为,道德实践是人类的最高实践。可以说,道德实践的根本意义在于揭示和创造有理性者的绝对的道德价值。康德抉发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是为了给人们技巧的实践和实用的实践加以道德价值的引导,从而使这两种实践不至于茫荡而无所归,比如使生产和使用各种工具的“技巧的实践”不至于因为没有道德价值的最高约束而对人类造成极大的伤害,使追求幸福的“实用的实践”不至于因为没有道德价值引导而相互冲突。可以说,道德的实践是对其他类型的实践的最高价值约束,因为技巧的实践只是对做成某个东西或某件事情的一种技巧性指导,专注于达成这个技术目的的手段的选择,而遗忘了价值。在科学认识和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康德的这种提示就显得尤其重要。现代的科学和技术,其可能性已经可以再造人的生命,如克隆技术; 或者其力量已经足以毁灭整个人类,如核弹或者细菌武器。只要是技术上有可能性的东西,技巧的实践从其本性来说都追求把它们实现出来。所以,技巧的实践必须得到道德实践价值的最高指导,其成果的使用必须受到尊重人的生命和人格尊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这些最终的道德价值的约束和引导; 实用的实践是人们追求幸福的意图的实现的人类行为。从本性上说,实用的实践是受到感性偏好驱动的,理性要发挥作用,就只有为满足感性偏好来提供合适的手段或方式,它最多能够提出一些审慎的建议,比如,你为了使自己人缘好、交往顺利,你就应该诚实,等等。但是,真正出自理性自身的命令却是: 你应该诚实,是因为诚实本身就好,而不为了其他目的,即使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带来对己不利的结果,也要这样做。道德的实践就是要赋予行为自身以绝对的道德价值,使之体现在能够导致幸福的结果的行为之中。我们出于理性法则而做出实践行为,也可以导致幸福,但不仅仅是自己的幸福( 道德的实践并不总是要求损害自己的幸福,但绝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幸福为手段来追求自己的幸福) ,其目的是促进他人的幸福( 因为我们会自然而然地促进自己的幸福,所以促进自己的幸福不是我们的义务) .这样,我们追求幸福的目的就会受到道德实践价值的指导。在时下,技术主义盛行,物质主义也大有市场,所以,康德的道德实践概念对我们当今时代如何重建道德有很强的警醒作用。Allen Wood 说,“我们时代的大多数人被锁定在冷嘲、荒谬和自我解构的时髦方式中,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了心智对人类生活而言的权威性及其发现人类生活的更好路的力量的信心。”[8] preface,xv康德对理性在谋划人类的更好生活方面的作用所作的艰苦揭示,正是这个时代的精神迷失的一种对治之方。
  
  其二,康德对纯粹理性为什么有实践能力的问题,指明了无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进行解答,但从实践的角度而言,理性法则就是一种理性的事实,其实在性当然是观念的实在性,而不是经验的实在性。于是,对康德而言,纯粹理性自身的实践能力,就落实在纯粹先天的道德法则与意志的关系之中,同时由于认识到道德法则进而意识到自由,自由就是意志能够受到道德法则的直接决定,从而能够诉诸实践行为,这就是自由的积极义。理性本身的实践能力就是使意志成为善良的,这样我们的行为就会被灌注一种绝对的道德价值。按照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道德法则可以具体化为义务,即对自己的完全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和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出于这些义务去行动,就是我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可以创造的道德价值类型。同时,由于我们现在知道的有理性者只有人,所以,这些道德价值都应该从人身上加以具体体现。对于人这类有理性存在者而言,他的无条件的道德价值就是其人格,尊重它,就是一种本身就是目的的义务。要能履行这种义务,就需要一种内在的力量即一种意志品质,或者说德性。德性就是一种抗拒来自感性偏好而以道德法则作为直接决定意志的根据,并以此做出履行义务行为的意志力量,具备了这种力量,是理性自身的实践能力的明证。可以说,康德的“实践”概念的阐述具有严谨的逻辑进程,阐明了纯粹理性是怎样发挥其实践能力的。
  
  但是,那些根本不认同本体界,从而认为理性世界是一种玄想甚至完全是空洞的人,就根本不会认为纯粹理性本身就具有实践能力。他们就只会认同经验世界的实在性,而不会认同理性法则的观念实在性。于是他们的道德实践概念就只能在经验世界中展开,比如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就必然是这样。他们认为,道德价值只能是获得经验世界的各种快乐,道德推理就只是进行各种快乐的谋划与计算,并以此来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关于这种学说,康德指出,它们在道德实践领域,只能得到一些权宜之计,而不可能获得普遍的对所有有理性者都客观有效的道德原则。实际上,对康德的“实践”概念真正构成挑战的,就是那种认为康德错认了本体,也错认了意志和理性的学说。对康德而言,理性就是本体,而叔本华却认为,理性根本就不是本体,而是表象,而且是二级表象,即对一级表象( 直观表象) 进行的再表象。因为理性的惟一功能就是构造概念,概念以直观表象为其全部本
原文出处:詹世友,傅适也. 康德的“实践”概念格义[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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