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概念研究(2)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詹世友;傅适也
发布于:2017-06-26 共21277字
说,其目的就是这种行为本身,即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做出这种具有绝对的善的价值的行为来,行为不指向另外的目的。康德实际上是认为,“当我们从事伦理反思时,我们是在探究什么是我们所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倾向于认为,伦理学是一种规范性探究,而不是一种描述性探究。所以,当康德认为可以有一种实践科学时,他的意思是: 有一种探究,通过它,我们可以发现那规定我们应该去做的事的规则。”[4]10为了获得这种规范,其命令式就要“把一个行为表现为自身就是客观必然的,无须与另一个目的相关。”[2]421那么,这种行为是一种什么情形呢? 在他看来,就是一种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首先,这是让行为体现一种绝对的道德价值,所以是对行为的规范,而不是对行为的描述。行为的道德价值来自有意志的人的意愿,人因意愿而善。那么什么样的意愿是绝对善的呢? 那就是那种完全受到本体界的先天的、纯粹的理性法则决定的意志,并形成意志做出行为的动机。在这里,决定意志的东西绝对不能混杂着经验的要素。一旦混杂了经验,则意志就指向于外,也就是要追求行为之外的目的,而行为就将成为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而如果廓清了决定意志的东西中的经验杂质,则意志就只能指向于内,即指向完全没有经验目的的理性法则,意志要以实现理性法则为目的( 即行为出于理性法则而产生) ,而不考虑结果,这样,理性法则对意志就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于是,表现于现象界的行为就由看不见的道德价值所指引,从而以应该的秩序而出现。这就是道德实践。所以,康德说: “不是别的任何东西,而是当然仅仅发生在理性的存在者里面的法则的表象自身,就它而非预期的结果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而言,构成了我们在道德上所说的如此优越的善; 这种善在依此行动的人格本身中已经在场,但不可首先从结果中去期待它。”[2]408关于道德的绝对善为什么在人格中已经在场,或者说,道德善与人格是什么关系,我们在后文阐述。
但是,有人会问,为什么出于理性法则的行为是绝对善的? 首先,我们看到,这种绝对的善与一般经验中的善是处于两个不同的系列的。经验中的善是对一般感性偏好的满足和实现,它们显然对不同的人而言是不同的。即使有些感性偏好大家都是相同的,但是它们不至于普遍得没有任何例外,同时,对不同的人而言,这些相同的善恐怕也会有不同的排序,所以,它们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也就是说,这些善只能是相对的善,而且会随着经验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出于理性法则的善,却是理性法则在行为中的实现,它本身就是对所有有理性者都同样有约束力的普遍法则,同时,它超出时空,不会经历变化,所以,它是绝对的善。第二,只有这种善才可以对经验的善予以最高的约束。换句话说,只有你的行为出于先天的、纯粹的理性法则,也就是出于善良意志,才能具备绝对的道德价值,于是这种行为所要实现的善才不会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即恶,才能是真正的对有理性者而言的正常的各种善,这样去追求的幸福才能是真正的幸福。否则,如果我们追求幸福的行为受到恶劣的意志动机的引导,就会转化成对自己和他人而言的不幸。比如,如果你以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福利的行为来追求自己的福利,则你所获得的福利就是不正当的,也是无法保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出于道德法则的行为具有绝对的道德价值。
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去追求经验的善,因为我们天生就会去追求各种能够满足我们的感性偏好的东西,并且会以此为目的来决定意志,从而诉诸行动,而感性偏好的对象看得见,摸得着,能够成为我们感性欲求的对象,所以,我们对自己为什么会去追求这些东西,很好理解; 但是,我们为什么会去追求实现我们的理性本性? 或者说为什么会去追求感性幸福之外的道德价值? 有什么动力会让我们这样做呢? 对这些问题,康德暂时无法回答问题的本身,他只能迂回地接近它,不去问为什么我们会这样做,而是问我们会怎样去做这件事。
也就是说,康德就是要在大家都认为不可能的领域中来发现道德实践的原则和动力,这与他之前的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关键在于,康德通过检视以往的伦理学说发现,这些学说最后都诉诸感性偏好的对象作为规定意志的根据,从而只能形成一些权宜之计,而不能获得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康德要在本体界中发现普遍的道德法则,体现的完全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由于在本体界我们不能追求知识,所以,康德还是需要借助经验世界的启示,并借助某种目的论,来抉发人们的隐默之知。他首先回到人自身,分析我们的本性结构。他认为,我们被自然赋予了本能和理性,它们一定都有自己的功用。自然不做无用功。如果说我们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幸福,那么,仅有本能就够了,因为本能很适合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而用理性去追求幸福,则可能是非常不适用的: 一是因为理性本身只能表现为普遍的理性法则,与幸福的感性本性不相应; 二是如果理性为追求幸福的本能服务,则会对这种幸福的价值进行考量,从而可能会阻止对某种幸福的追求,并会使本能产生对理性的厌憎。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对自然的忘恩负义。既然如此,那自然赋予我们以理性,意欲何为呢? 康德认为,我们的理性一定要去追求幸福之外的目的,那就是绝对的道德价值。因为这种道德价值要体现在具体的、在现象界存在的行为之中,必定要以某种东西来决定意志,而形成动机,并且诉诸行为,所以是一种实践,而且是一种最高的实践。进行这种最高的实践,那决定意志的东西一定完全不同于感性偏好的对象,而应该是处于本体界的先天的、纯粹的理性自身,它直接决定意志,不借助于任何外在的目的,而把行为直接做出来,从而是纯粹理性自身的实践能力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志就是实践理性。
关于道德实践,康德有许多的论说,构筑了一种复杂的体系。但是,我们要恰当地理解它,就需要梳理出其主要思路,并厘清他的一些相互关联的核心概念,这样我们就不会对他繁复的论证觉得茫然。我们认为,关于道德实践,我们可以去分析其以下几种要素: ( 1) 理性中的什么能直接决定意志? 他认为是道德法则;( 2) 我们如何知道有道德法则存在? 它与自由的关系是怎样的? 他认为,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而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 ( 3)我们的义务是什么? 康德认为义务就是由于敬重道德法则而来的行为必要性,即我们必须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做出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也就是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实践; ( 4) 我们都有欲求能力。我们有着低级的欲求能力,对于这一点我们很好理解,因为感性偏好会自然而然地追求自己的满足; 而所谓高级的欲求能力,要么就根本没有,要么就是理性自身的欲求能力; ( 5) 从实践主体本身而言,纯粹理性要能具有实践能力,需要同来自感性偏好并且违背道德法则的动机作斗争,这种理性的动机压倒感性偏好的动机的力量就是德性,只有有了德性,我们才具有做出真正的道德实践行为的力量。而且,如果我们获得了德性,能够做出道德行为,则我们对自己能够实践德性原则就会感到满意,这就是一种道德情感。显然这种情感并不是先于行动的感性的爱好情感,而是后于行动的对自己能做出这种行为而产生的对自身满意的实践性情感,它是伴随着行为的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拥有了德性,则德性就是它自身的报偿。
当然,即使我们深入地理解了道德实践的这些要素,我们还是不能清楚地知道,纯粹理性自身为什么能够是实践的,其动力源自于何处。也许只有神才能有这种知识,因为在康德看来,只有神才有理智的直观。但是,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实践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康德心目中的这种最高实践是以往任何思想家都没有设想的,它只有在康德独特的哲学系统中才能得到索解。
二、道德法则与自由。
原文出处:詹世友,傅适也. 康德的“实践”概念格义[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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