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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物权法》第202条司法适用困境探析
【引言】抵押权行使期限与诉讼时效探究引言
【第一章】抵押权制度相关立法情况及研究现状
【第二章】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性质界定
【第三章】 《物权法》第202条司法适用现状及相关问题
【第四章】对于《物权法》抵押权制度立法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 《物权法》第202条司法体系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人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期限作为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是争论不断的,原因便在于以上《担保法》、《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不确切。《担保法》司法解释并不承认当事人约定或相关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能够约束担保物权的存续。换言之,该司法解释认为,担保物权的存续并不会因与当事人约定或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相冲突而失去存续的效力。其支持担保权人于主债权时效届满后两年内仍可以行使并实现担保物。“与各界寄予解决问题希望的《物权法》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应在主债权时效范围“的规定,这两则条文均未能将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的相关问题具有针对性地进行释疑。
尤其是在《物权法》第 202 条中对担保物权伴随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失的规定,不仅没有平息各界争论,反而将争论推向新的高潮。本文撷取这一法规条文来进行剖析,通过分析与阐述,与具体案例相结合,从而探讨了担保物权在司法程序内的有效行使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物权法》第 202 条司法适用现状,如”主债权行使期限届满,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以及抵押权行使期限等全国各地区各级司法机关均具备不同解读与裁判的司法适用问题,立法机关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细则与规范;司法机关应为抵押权的约定、登记与注销等相应流程设置配套制度;抵押权行使期限可根据当事人需求进行有限度的灵活变动,借鉴他国立法例为其设立某种特殊的存续期间;而针对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危机,司法机关应给予一定的警示与普法工作。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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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不知不觉,三年的研究生时光即将接近尾声,有幸重新回到熟悉的校园,回到熟悉的法学院,使我心中不胜感激,庆幸这是自己年届不惑之时,做出的最正确决定。
学习生涯的暂告段落,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让我不禁百感交集。三年前,对事业瓶颈的困惑,对人生意义的追寻,使我鼓起勇气选择就读研究生,以解开我对于许多问题的诸多疑问。读研期间我度过了充满意义的“不惑之年”,我想,我的“不惑”首先要感谢可亲可敬的李拥军教授,我的导师以他卓越的才华和品位一直让我们尊敬和钦佩。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无论何时何地我遇到怎样棘手的专业问题,他都第一时间为我耐心解答,为我提供可行方案;撰写论文期间,大到立项开题,小至论文格式,导师更是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事无巨细地对我给予指导,可以说,如果没有导师的帮助,我便不能顺利完成论文的撰写,学业的圆满结束也将不可期,在这里,我想由衷地对李老师道谢,向您说声辛苦了!其次,我要感谢法律专业的各位老师,能有幸聆听你们的教诲真的令我受益匪浅,是你们的教导与帮助才成就了这篇论文,更成就了今天的我;感谢本专业的各位同侪,在我遇到生活学习上的困难时伸出双手,让我能够勇敢前行。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给予我的爱与尊重,让我能够在攻读硕士期间充满信心和动力,谢谢爱人的支持,谢谢孩子的懂事听话,你们在工作生活中的认真努力一直是我学习的榜样。
这篇论文是我三年求学生涯的完结,同时又是我以崭新面貌投入工作与生活的新开端,“不惑”之后,我将以怎样的自己迎接新的挑战,展开新的篇章,我想,经过三年的思考与学习,我已经得到了答案,以积极饱满的人生态度笑对生活,以焚膏继晷的专业精神拥抱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