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电子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日益提升,电子产品的应用越来越普及,更新换代速度也日益加快。据联合国组织2013年12月底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到2017年,全球电子垃圾将会增加33.7%,约为6 540万t.我国电子垃圾总量2013年约为400万t,预计2015年将超过500万t,并会在未来持续增加。这些不断增加的电子垃圾显然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一方面这些被淘汰的电子产品所包含的铅、汞、镉等重金属物质会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及人类自身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电子垃圾中所包含的大量铁、铜、铝、稀等贵金属、塑料以及玻璃等资源,经过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后,60%-80%的材料可以被分离成再生资源,有助于地球资源的节约及产业可持续发展。
2 电子废弃物物流管理问题研究现状
电子废弃物由于其所具有的环境危害性及资源性双重属性,近年来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对象,同时也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通过文献检索阅读可以发现,电子废弃物物流管理的相关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废弃物立法政策制度、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运作模式、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网络决策模型设计、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为影响因素研究等几个方面。
2.1 电子废弃物立法政策制度研究
随着电子废弃物污染形势的严峻,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专项法律,环保意识高、电子电器产业发达的欧洲和日本走在了前面(胡晓峰,2005)。特别是欧盟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广受瞩目并被广泛效仿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陈晨(2007)深入研究分析了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中有关资金支付机制、回收和循环利用系统等关键性问题,并对其实施现状及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作为电子废弃物产出和处置大国及资源短缺的国家,中国电子废弃物所引发的环境安全以及资源浪费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的高度关注,中国电子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法规政策自然也尤为引人关注。S.S. Chung,C. Zhang(2011)指出,中国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应当建立一种全面制度化的立法协商机制,加强各部委间的磋商协调,并广泛征求非官方专业人士及法律部门的意见。
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中国政府电子废弃物管理政策中的重要一环,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物流管理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也使得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得以初步形成(张莉萍,2011)。然而,根据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1),《条例》实施一年多,由于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还十分有限,正规有效的电子垃圾回收体系还没有建立运行,该条例实质处于搁置状态。针对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梁迎修(2014)指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理顺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责任分担机制,积极推进社会公众参与,建立规范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并加强对进口电子废弃物的法律规制。
与国内研究者不同,国外一些学者从更加宏观的国际视角研究电子废弃物的立法问题。如Marilia Tunes Mazon et al.(2012)以巴西为例在立法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在电子废弃物监管中的技术协同创新问题。研究指出,随着电子废弃物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监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虽然有着不对等经济地位、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水平以及相异的电子废弃物环境法规,然而在电子行业却面临着同样的国际竞争,这对于保障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中的利益显然很困难。
2.2 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模式研究
在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中,回收是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最困难的环节。只有采用有效的回收管理模式和手段才能将电子废弃物集中起来纳入集中规范的拆解处理渠道,从而实现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卢天勇(2012)对国内现有的个体商贩回收处理、生产商回收处理、零售商回收处理、第三方回收处理以及生产商联盟回收处理五种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从消费者市场角度进行了择优选择;魏洁和李军(2005)分析了生产商延伸责任约束下的逆向物流三种回收模式,即生产商负责回收(0EMT)、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PROT)和第三方负责回收(TPT)。对不同回收模式下的最优零售价和生产商利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为生产企业选择合适的逆向物流回收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兰晖(2006)指出目前我国废旧家电逆向物流中存在民间回收、电子垃圾处理中心、供销社或物资回收中心三种回收体系,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独立的家电制造企业、家电制造企业联合、家电制造企业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联合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废旧家电逆向物流体系四种模式;方伟成(2011)结合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现状,提出建立“个体回收者+回收公司+园区管理”的回收处理体系。此体系拟对流动个体回收者采用“八统一”管理并实行集中拆解的园区管理模式,以构建再利用、再生利用、再循环、无害化处理的网络体系结构。
王一宁(2007)以上海为例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按照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采取第三方负责回收的模式最为适合;周小双(2012)在对称信息下运用博弈理论构建了第三方回收模式下的博弈模型,在非对称信息下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构建了协调模型,在此基础上为第三方回收模式下的逆向供应链失调问题提供了激励协调机制。
姚凌兰等(2012)认为我国先前施行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产生了明显的积极影响。因此,通过将新消费模式与资源再生环保相结合,将消费与回收环节相捆绑,可以较好地强化回收再生系统的薄弱环节,促进回收体系的发展,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并强化资源再生能力的目的。李进(2010)则设想了一个由政府与电信企业构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双方通过环境合同明确彼此的责任,由电信企业承担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政府制订环保规划,建立当地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中心,政府通过环境合同监管电信企业回收行为来实现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管理。
欧洲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基本按照“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在政府的协调和管理下,或由生产者单独承担本企业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或由若干生产者组成联合体,成立非赢利性的回收管理组织,负责该国全国或局部地区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
阎利等(2006)详细介绍了荷兰以生产者联合组织为主体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以消费者购买新产品时支付回收处理费的收费模式。Semih Ormi(t2008)运用模糊数学的方法,通过对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提供者现有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得出结果,并根据这些结果提出了优先选择第三方逆向物流企业进行合作的方式。Deepali Sinha-Khetriwal等(2005)对在电子废弃物管理方面拥有超过十年经验的瑞士和开始经历电子垃圾带来问题的印度两个国家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发展状况进行了比较,并对这两个国家对使用年限结束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模式,包括废家电的收集和回收系统的融资以及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一些做法进行了分析。Camila Reisde Oliveira等(2012)介绍了不同国家所采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模式,并结合巴西现状做了比较。认为巴西电子垃圾回收过程实施的主要困难是收集系统,因其效率不仅取决于教育和公众配合,同时也取决于工业废物产生者、分销商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巴西有超过50万拾荒者从事全国废金属回收,也有接近2 400家企业和合作社参与废料回收和贸易。由于非正规部门回收的电子废物不被重视,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回收利用仍然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巴西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不忽视环境安全管理原则的基础上组建包括非正规回收部门的电子废物管理系统。Richard C. Li 和 Tarin Jenelle C.Tee(2012)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废物收集利用的非正式部门(IWS)既没有适当的培训,也没有适当的设施设备,这使得把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和IWS整合到正规的废物部门以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变得必要。为此,作者开发了多目标的混合整数线性规划的逆向物流模型来整合正式以及非正式废物部门,通过使用不同的回收利用循环模式来解决电子废弃物所带来的经济、环境和健康问题。
此外,F. Wang等(2012)在其论文中提出了“The Best-of-2-Worlds”哲学,认为在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有限的技术、投资水平及落后的回收处理设施设备,往往缺乏全过程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系统,由此提出该哲学以为新兴经济体提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可行模式。即,首先采用手工进行电子废弃物的初步处理拆解,随后由国际高端先进的设施设备处理后续具有危害性的、复杂的分离工序,并认为这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