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为产生于人的社会生产中全面表达人情感的艺术样式,在民族的民俗生活中处在重要位置,是其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是民间舞蹈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内容十分丰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以及生产劳动等紧密相关,是锡伯族广大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既展现了锡伯族的发展史,也展现了锡伯族群众对精神文化的追求。
一、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一) 新疆锡伯族
“贝伦舞”的发展历程锡伯族的祖先生活在我国东北的大兴安岭地区,以狩猎、捕鱼为生,在生产与生活中,锡伯族的祖先创制了贝伦舞来抒发对生活的热爱以及对图腾的崇拜。在狩猎成功后,就会燃起篝火,表演飞禽走兽的姿态,然后弹奏东布尔,表达喜悦之情。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锡伯族不仅具有北方游牧民族的特色,也渐渐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锡伯贝伦”,这一时期的舞蹈步伐矫健,重点是突出是上肢动作。在后来的舞蹈发展过程中,锡伯族的民间艺人精心演绎,逐渐形成了展现锡伯族风貌的舞蹈[1].
清朝年间锡伯族开始西迁至新疆,锡伯族和哈萨克族、维吾尔族等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多元文化背景与艺术熏染中,锡伯族在伴奏乐曲形式、舞蹈动作以及风格等多个方面开始借鉴了外来舞蹈元素,舞蹈元素日将丰富,逐渐形成了多彩绚烂的“贝伦舞”.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成为新疆锡伯族民俗文化的体现,在发展过程中注入了新活力,得到了当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 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主要特点新疆锡伯族的
“贝伦舞”舞蹈形象鲜明、生动,并且短小精悍,多数情况下是自娱自乐的即兴表演,既可以是独舞,也可以是对舞。一般情况下,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主要包含两类,分别是“软贝伦”、“硬贝伦”,其中的“软贝伦”
属于女性舞蹈,展现阴柔之美;而“硬贝伦”则属于男性舞蹈,表现阳刚之类。贝伦舞中的“踢踏”动作多,该动作富余弹性,用脚后跟来控制踢踏动作,进而带动全身,在表演过程中,能展现舞者愉快的情绪。贝伦舞虽然是锡伯族的独有舞蹈,但是并不在舞台上演出,在农闲时,民间艺人聚集到一起,在东布尔的伴奏下即兴起舞,“东不尔”的音调深沉、节奏感强。因为锡伯族长期生活在大草原上,对动物有着很深的情感,这从贝伦舞模仿动物的动作中,就能很好地体现出来。
二、 新疆锡伯族“ 贝伦舞” 的文化思考
贝伦舞不仅演绎了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的变迁,更展现了锡伯族在精神文化上的不懈追求。贝伦舞源自社会生活的情感艺术表达形式,也记录了锡伯族的集体认同感。
(一) 展现了锡伯族的渔猎文化
锡伯族的“贝伦舞”作为表演艺术之一,通过人的肢体动作来表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多彩的舞蹈词汇来展现人的情感。舞蹈同其它形式的娱乐活动一样,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劳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锡伯族的生产生活中,锡伯族创造出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舞蹈艺术,舞蹈是来自社会劳动实践。
锡伯族的生产生活主要是狩猎、捕鱼为主,渔猎文化长期存在于锡伯族民俗文化内,渔猎文化在锡伯族人创造的“贝伦舞”中有所体现。比如“乌兰克”是贝伦舞的一种,也称之为是“仿形舞”,主要特点是通过一些舞蹈动作来全面展现动物的基本的形态特点,展现各种动物的形态特征。这和锡伯族长期的狩猎生活密切相关。“乌兰克”主要由“母鸡展翅”、“乌龟缩头”、“毒蛇抬头”等动作组成,造型别致、形象逼真,由不同动物模拟形态组成的,造型别致,受到锡伯族群众的普遍认可[2].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乌兰克”表演时,并没有特定的顺序,舞者即兴发挥,舞步轻快、脚步灵活,模仿得栩栩如生。还有的锡伯族舞蹈中,不仅展现了锡伯族人擅长捕鱼,并且还喜欢烹煮鱼类产品,这在贝伦舞中也有所体现。
(二) 多民族之间文化交流的产物
民族与民族间区别的最大特点是本民族的文化。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作为一门艺术,既保留了锡伯族的先祖在东北生活的舞蹈遗风,还在同其他民族交流的过程中,积极吸收、借鉴其他一些民族舞蹈特点。
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与蒙古族舞蹈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比如锡伯族“贝伦舞”中的“醉舞”就是模仿了蒙古人在喝醉酒之后悠哉走路的模样。再者新疆蒙古族的萨乌尔登舞蹈与锡伯族的贝伦舞有诸多相似之处。也就是说,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是在锡伯族从东北迁徙到新疆后,锡伯族在原来舞蹈形态基础上,和蒙古族进行彼此交流的过程中,在艺术方面进行彼此交流,相互影响借鉴,在锡伯族发展的过程中与新疆当地的少数民族进行互动交流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舞蹈表现手法。
比如新疆“贝伦舞”中的“行礼舞”是表现的是尊敬长者,舞蹈动作主要是以鞠躬、耸肩、屈膝为主,这呈现出维吾尔族舞蹈重要特点;另外,“性礼舞”还和汉族的封拳礼、藏族的分掌礼、满族的上前礼等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而在“贝伦舞”中的“拍手舞”,表现形式热闹欢快,具有明显的中亚舞蹈之风[3].
(三) 演绎了多彩的锡伯族民俗文化
民俗为舞蹈艺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表现环境、表达气氛与丰富的内容,舞蹈是民俗文化的集中展现,尤其锡伯族“贝伦舞”这一民间舞蹈,和民俗之间是互相融合与渗透的,作为锡伯族民俗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民族的民俗文化关系密切。
特别是在锡伯族的传统节日“西迁节”中的歌舞表演中,贝伦舞是重头戏[4].在锡伯族的婚礼上,当婚礼歌唱响之时,人们也会演绎贝伦舞,通过贝伦舞来表达对新婚之人的美好祝福。特别是婚礼中的重要仪式“安巴萨林”都需要歌舞来助兴,在迎娶新娘之前,新人中的男方还需要差遣一些能歌善舞的青年到女方家去进行助兴,男女们摆手踢脚、扭腰抖肩,通过演绎不同的节目,将婚礼慢慢推向高潮。
三、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机制
(一) 新疆锡伯族
“贝伦舞”的现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推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当地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人文生存环境却令人堪忧。因为锡伯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出现了改变,依附在传统生产生活方面的艺术不得不面临生存的困境。再加上汉文化对锡伯族文化的长期深远影响,锡伯族的母语环境悄然出现了新的变化,再加上西方文化的强势冲击,锡伯族的传统舞蹈“贝伦舞”遭遇了传承危机。“贝伦舞”在新疆锡伯族内有着较好的群众基础,可能全面掌握锡伯族“贝伦舞”的人越来越少,尤其是能展现贝伦舞的多样式跳法与演绎多功能的“贝伦舞”曲目的人急剧减少,一些传承人的年龄普遍较高,在锡伯族青年人中会演绎贝伦舞的人,在曲目弹奏、舞蹈形式变化方面显得有些单一,传统的锡伯族原生态“贝伦舞”面临生存危机。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传承新疆锡伯族“贝伦舞”,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5].
(二) 明确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原则
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实际上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保持“贝伦舞”的持久生命力。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 本真性原则
本真性原则是为了包含其本来的、原生的历史原物,保留其历史遗存内的所有历史文化方面的信息。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本真性原则,要求保留舞蹈中的本真部分,并与民间生活进行紧密结合,特别关注“贝伦舞”中的民间原生态的舞蹈动作,保留舞蹈的生态美。
(2) 动态性原则
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也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贝伦舞”的演进往往是在环境内逐渐形成的,作为一种活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逐渐发展,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不可能是永远不变的。“贝伦舞”不仅要展现民族文化精神,还要伴随时代发展的趋势,注入一些新的文化内涵,使其能不断升华[6].
因此,对待“贝伦舞”需要客观看待其变化,承认其发展,在进行传承过程中,坚持动态性保护是最佳方式之一。
(3) 可持续性原则
就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来讲,可持续性原则需要全面认识到传承“贝伦舞”的连续性与持久性,确立传承理念,并能做到持之以恒地传承这一事业。这需要全面发挥锡伯族的创造力,将祖先留下来的舞蹈很好地传承下去。对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既是为了很好满足锡伯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也是传承民族之根,继承民族传统,使其迸发出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三) 发挥政府在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中的主导性作用
(1) 加大财政投入,广开传承资金的来源路径
政府主导在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中能起到主导性作用,关键是做好财政投入方面的工作。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如果缺少经济上的大力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得不到及时的传承,而处在濒临消失的境地。因此,为了做好锡伯族的“贝伦舞”传承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资金,开展锡伯族“贝伦舞”的普查、采集、研究、出版、传播等,在资金的来源方面开创多种渠道,全面吸纳来自社会、企业的赞助,还可以适当考虑在与“贝伦舞”相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传承“贝伦舞”的资金,切实体现出对保护并传承“贝伦舞”的高度重视。
(2) 出台锡伯族“贝伦舞”传承制度,保护当前的文化形态
政府从宏观层面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护当前的文化形态,确保“贝伦舞”传承的文字材料、实物材料等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将此作为基础,对其中的残缺部分加以修补,恢复贝伦舞的原貌;对“贝伦舞”中将要失传或已经失传的部分,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搜集、整理,做好录像与图纸绘画工作,将原生态的舞蹈能保存下来,为今后的传承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政府也需要对锡伯族“贝伦舞”传承进行必要的宣传。
在宣传的时候需要特别指出“贝伦舞”蕴藏着锡伯族独有的思维方式与精神价值,全面体现了锡伯族的创造力与生命力,是锡伯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更是全人类的瑰宝。传承锡伯族的“贝伦舞”,保持锡伯族文化的传承,是紧密连接锡伯族群众情感的纽带,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最后,政府也需要开展锡伯族“贝伦舞”方面的文化遗产宣讲工作,并开展工程性保护,这样采取系统性保护工作,就能获得较好的效果。
(四) 做好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实现锡伯族
“贝伦舞”传承的关键是人,舞蹈表演是无形的,技艺、技巧只是存在于从事表演的人身上。如果锡伯族“贝伦舞”的老艺人离世,其承载的原生态“贝伦舞”也就渐渐逝去,因此,真正解决好1题,是解决当前锡伯族“贝伦舞”传承的重中之重。
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主体,主要是民间“贝伦舞”的传承人,也就是能掌握“贝伦舞”的技艺,具有高水平的个人或者是群体。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正是依靠这些传承人才能实现延续。熟悉“贝伦舞”的民间老艺人,大多年事已高,有些甚至还来不及传承就离开了人世。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做好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人保护工作,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 从锡伯族“贝伦舞”传承实际出发,建立传承人目录系统。新疆锡伯族自治县政府,需要从锡伯族“贝伦舞”的现状出发,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性指导意见,并做好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人目录体系,实行分类别管理与传承。特别是在“贝伦舞”优秀传承人的认定方面,可以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 《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将影响力最大、最优秀的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人选出来,重点对这些优秀传承人的“贝伦舞”做好全方位的抢救工作。
(2) 发挥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人应增强传承意识,扩大传承范围。如果是被新疆锡伯族自治县政府如认定为是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人,就充分表明该传承人有义务将技术与技艺直接传给后人,肩负起奉献的责任与义务,拥有发展自己民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作为传承人来讲,应进一步增强开展“贝伦舞”传承的自觉意识,全面认识到其个人所拥有的舞蹈技艺,不仅是属于个人的,同时也是属于民族优秀传统观文化的构成元素,是整个人类的宝贵财富。所以,作为“贝伦舞”的传承人需要具有广阔的胸襟,摈弃原来的技艺只传授给本家族的狭隘做法,扩大传承范围,特别是锡伯族愿意学习“贝伦舞”的年轻人都聚集到周围,培养又好又多的传承人[7].作为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人需要抓住现有条件,充分利用锡伯族的一些传统节日,展示个人“贝伦舞”的美妙技艺,让那些愿意学习“贝伦舞”的年轻人加入到学习“贝伦舞”的队伍中,培养更多的传承人。
(五) 实现保护与利用的有效互动
新疆锡伯族的“贝伦舞”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也是随时间变化不断变化的,“贝伦舞”的内部也是进行了一系列的微调,不能将锡伯族的“贝伦舞”限定在具体的历史空间内,或者是单纯地限定在当地的博物馆内。因此,新疆锡伯族“贝伦舞”保护也需要坚持动态原则,在利用的过程中实现保护,通过利用来更好实现保护,做到利用与保护的良性互动。利用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技术,将搜集、整理到的新疆“锡伯族”的原生态舞蹈,在电视、网络上进行播放,扩大受众的范围,还可以试着探寻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产业化发展之路,探索出通过利用当地的旅游业、重大民俗节日为契机,全面展示锡伯族“贝伦舞”,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锡伯族“贝伦舞”的表演中,实现民俗文化、旅游业与“贝伦舞”的密切结合,开拓出适合“贝伦舞”发展的新路径。
总之,新疆锡伯族“贝伦舞”有着悠久的发展史,舞蹈形象鲜明、生动,短小精悍,多数情况下是自娱自乐的即兴表演,既可以是独舞,也可以是对舞。贝伦舞不仅演绎了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的变迁,更展现了锡伯族在精神文化上的不懈追求。贝伦舞是源自社会生活的情感艺术表达形式,也记录了锡伯族的集体认同感,展现了锡伯族的渔猎文化,是多民族之间文化交流的产物,更演绎了多彩的锡伯族民俗文化。因此,做好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全面考量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现状基础上,坚持本真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同时发挥好政府在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中的主导性作用,既要加大财政投入,广开传承资金的来源路径,又要出台锡伯族“贝伦舞”传承制度,保护当前的文化形态,此外,还需要做好锡伯族“贝伦舞”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真正实现保护与利用的有效互动,提升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传承水平。
参考文献:
[1] 肖学俊,韩芸霞。 论锡伯族传统音乐的传承性保护[J].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2~97.
[2] 张 婷。 锡伯族贝伦舞及其文化的内涵的研究[J].科教导刊,2013,(5)。
[3] 杨 雪,张 欢。 新疆锡伯族贝伦舞的文化内涵与功能分析[J]. 大家,2012,(15):81~82.
[4] 佟 加·庆夫,文 健。 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M]. 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
[5] 王 建,杨丽荣。 锡伯族民间音乐形态特征探究[J]. 民族艺术,2011,(1):127~132.
[6] 关 伟。多元文化格局下的锡伯族传统文化[J]. 社会科学战线,2010,(2):249~252.
[7] 张 铭, 孙瑜活, 谢雯雯。 燃烧锡伯族先民舞蹈的火焰之灵---锡伯族萨满舞[J]. 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9,(12):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