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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平等的维度(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李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7169字
  文化的消费也是一个文化改造和创新的过程。根据传播学原理,受众在获得一种文化产品之后有一个接收的过程,这是文化产品消费的第一步。由于不同的个体生活的环境和个体因素的限制,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种文化形式的理解是不同的,经过个体的消费和加工就会产生不同的创新。当然,基于创新的不确定性,这种创新的方向是不可预测的,同时也是自由的,世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能够控制人们的思想,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主宰,物质世界的限制无法追及精神世界,文化的创新保证了文化的多样性。
  
  不同的文化形式之间不断碰撞会进行一些融合和扬弃。文化的传承无疑是有价值基础的,不同的文化之间在交流过程中会相互借鉴对方优秀的部分,同时排斥和自身文化格格不入部分,努力排除自身认为不好的文化部分。在这样自我“扬弃”的创新与传播过程中,文化的品格层次得以提升,这也是文化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人的角度衡量,这种融合和发展必须是自由的,因为文化融合的多寡和发展的方向也是不可预测的,使文化创新和传播成为可能。
  
  概括起来,人的自由是文化传播与创新的底蕴。费孝通先生在论述文化传承中的“文化自觉”问题时指出:文化不仅仅是“除旧开新”,而且也是“推陈出新”或“温故知新”;“现代化”一方面突破了“传统”,另一方面也同时继续并更新了“传统”;因此,文化自觉就是人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某种意义上,这种“文化自觉”就是一种“自由状态”,个体具有把自己创造的文化形式传播出去的权利,每个人都是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当然,不同的文化形式都应当允许存在,反对文化的单一形式,提倡文化交流和分享,这是保持文化活力的重要方式,也是大众的自由。失去了传播途径的文化将是一潭死水,没有任何活力,这样的文化也必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被淘汰。文化的传播是文化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通过传播使人们能够交流彼此的想法,也才能真正发挥出文化的作用,就像“语言”的存在一样,只有真正进行沟通和交流,“语言”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否则,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理由。
  
  第二节 平等的维度。
  
  在西方政治哲学谱系中,正义与平等两个基本价值一直备受关注,也充满争议。在自由的维度理解平等问题,无法撇开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观,即一种“旨在表达这样的观点,即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基本价值或基本道德地位,应当得到平等关注。”在中国语境下考察文化正义问题,平等需要廓清这样的立场:平等关注与“同等”并不是一个概念,更不是平均,从人这个价值核心角度看,“平等”意味着能够获得同等对待的机会,在主体资格上是平等个体。
  
  一、“人”的身份平等。
  
  “平等”首先是人的平等,人的身份主题的平等。这是人的主体正义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文化正义的重要内容,主体正义至少应包括人类主体的文化正义、群体主体的文化正义和个体主体的文化正义.人类主体的文化正义体现在一些基本价值方面,比如说民主等,这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在这些价值面前人是平等的。群体主体的文化正义主要是群体生活中应遵循的规则,如社会信任。这些事群体生活过程中为适应一定的环境发展起来的文化,强调分工的不同,但是个体是平等的,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个体主体的文化正义主要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个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人文化认同,这是个人的文化正义,应放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交流。平等这一核心价值“作为道德规范,它们不仅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节着人与社会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体的解放程度也越来越高,表现在权利方面就是个体权利的平等,这也是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大的追求,同时也是基本的追求,追求个体身份权利的平等。通过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讨论,阐述“人”在类主体、群主体和个体主体范围内的身份平等。
  
  随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快速的发展,“平等”越来越被社会所提及,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应当具有的要求,给予人们基本的平等,使人们在群体中感受到平等,在个体的交往过程中同样应当感受到彼此之间的平等。在社会生活中,群体的发展各有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也不同,但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基本的人权的平等,虽然收入和分工等会因个人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应当允许存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平等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平均”,而是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的有所区别,这些区别也是根据跟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区分的。
  
  二、消费文化的资源平等。
  
  正义一词的首创者乌尔比安写到:“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马克思反对这种抽象的正义观,强调经济基础的必要性:“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显然,平等的正义需要物质资源的支撑。
  
  文化资源也是如此。以文化消费为例,平等地享有是文化资源产生的意义所在,是体现人作为主体价值核心的基础。任何一种文化的产生若失去其消费价值,最终都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那些具有消费价值的新生文化。人们在消费文化资源的机会、渠道和倾向方面应该是平等的。大众文化之所以在近代如此迅速的发展起来,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获取这种文化资源的机会,每个人都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这种文化资源并消费。这种获取渠道没有很高的门槛,普通大众都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自己希望获取的文化资源,文化的获取具有倾向性。德沃金将资源分为“人格资源”和“非人格资源”两大类,认为,资源平等就是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分配或转移,从而达到总体资源份额的更加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文化消费上的平等概念,能够发现人作为价值主体的主观倾向是存在差异的,因个体的不同而不同,给予每个人希望获取并消费的文化资源,这本身就是一种正义。
  
  文化资源的接受并消费,这个过程也是文化的加工创新过程,不同的文化元素通过个体的加工创新,这些元素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等级之分,只是通过碰撞与融合最终形成新的文化形式。在个体对文化进行加工的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对一些文化进行价值判断,形成自己观念上的价值评估,但是在文化获取过程中却没有这种价值评判的标记,文化资源之间是平等的。通过个体加工后的文化传播也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仅仅是文化资源本身的平等,同时在传播途径和方式上也是平等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文化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表明,个人禀赋因素应该得到关照,在分配中要使人们在非人格资源上达到平等。这种倾向应用于大众文化的正义框架分析具有针对性,能够解释差异性对于文化享有的平等权利及其实现。应该看到,个体在获取文化资源的时候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有限度的平等,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获取任何自己想要的文化形式,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平等,这就要求有制度规则的参与。正义的实现前提是“社会平等,就是说平等地分配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平等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比如,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文化正义问题,如果没有剔除不平等的规则与体制,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在一定规则下有限度的身份平等,同理分享文化资源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传播,一定限度内的平等的分享是文化正常交流的基础,也是文化保持活力的基础。无限度的自由并不一定能够使人们感受到自由,只有在一定限度之内的有限度的自由,才能够真正给予人们在规则之内的自由,才能让人们感受到这种平等。
  
  三、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
  
  文化多元(multiculturalism)是一种价值取向,唯物史观的解释是基于不同社会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文化结构形式。世界上不同地区、国家和民族在长久的社会生活中会形成自己群体所特有的文化形式。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英国格洛斯特郡(Gloucestershire)首府格洛斯特市的巴顿街(Barton Street)被誉为英国最多元文化的一条街道。在那里工作和生活的人来自全球 27 个国家,操着 70 种语言。在文化的生成及其作用上,不同文化是该社会群体保持认同感和凝聚力的基础,是促进政治稳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保障。文化往往伴随着国家的综合国力提升会有所变化,比如会慢慢表现出强势的一面,同理综合国力弱小的国家往往也会表现出文化实力不足的情况,全球化的进程促进了文化的交流、碰撞与融合,但文化不应表现出“霸权”的一面。葛兰西的文化霸权论(cultural hegemony)指出了通过大众同意进行统治的实质,他主张无产阶级要首先掌握文化霸权,建立自己的文化组织和文化团体,以达到促进民众的文化启蒙、争夺领导权的目的。应该允许不同类型的文化的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碰撞,反对文化“霸权”,反对一种文化“一统江湖”的现象,应当允许不同的文化“发声”,这也是“它”的基本权利。
  
  不同的文化倾向的价值观可能不同,这是和群体的生活经验和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分不开的,但不论这种群体的文化是何种文化价值,都应受到应有的尊重,获得平等的地位,这是符合普世价值的,抵制把文化分出等级,文化没有高等与低等之分,有的只是价值观和形式的不同而已。通过文化传播价值观是现代文明传播发展的重要途径,本身有其积极意义,为推动国家走上世界舞台,使更多国家认识自己的国家,推动世界上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但文化的传播不应以“侵占”的形式发展,应当尊重各地区的文化,在平等的基础上正常的交流。
  
  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群体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相同的文化背景使彼此之间更能够相互理解,虽然对于文化的偏好和理解不同,但并不影响相互之间正常的交流,文化应当具有这种包容性,而不是完全机械化的统一,多样性的是文化保持活力的基础,不同文化群落应当彼此尊重。这尤其体现在民族国家的体系之中,“少数民族的文化容易受到歧视,主流文化则趋于凸显民族认同和民族主义典范的特权地位。”推而广之,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经济基础的群体,其文化差异也是存在的,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群体文化往往占据优势地位。同理,即使在同一个群体中,个体在文化的掌握与禀赋上,其差异往往也是很大的,即使是同一文化背景生活下的人们,也会有各种不一样的喜好和思维方式,个体的平等同样是被大众普遍提及的,个体在文化接收和传播过程中也应保持平等,尊重不同文化形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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