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随后中央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2014 年大豆目标价格为每吨 4800 元,棉花为每吨19800 元。
农产品目标价格机制充分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针要求,其与最低收购价、市场价格共同形成了农产品 “三元价格”体系,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产品目标价格机制的核心是目标价格的确定,定价过高会加大政府财政负担,定价过低又达不到预期作用效果,因此合理的目标价格定价尤显得重要。吉林省物价局 (2012) 、广东省价格协会 (2010) 等均成立课题组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确定进行了探索研究,形成了主流的定价方法。还有少数学者另辟蹊径,对农产品目标价格进行了新的认识并创新了定价机制,为区别于主流定价法,下文将其简称为非主流定价法。
二、主流定价法
主流定价法把农产品目标价格分为两部分: 既定的成本与合理的利润,分别测算某一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区间,并进行加总得目标价格。
既定的成本有时也称完全成本,指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土地、化肥、农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隐性的环境成本 (李林茂,2011;张千友,2011) 。另外,我国实行的一系列粮食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种粮成本,因此王文涛(2011) 、徐雪高 (2013) 等在测算农产品目标价格时均把粮食补贴因素考虑在内。为适应季节、物价等因素变动对成本核算的影响,孟丽 (2014) 、广东省价格协会课题组 (2010) 等根据城乡收入增长率、工农业成本比价等对成本进行了调整,以期得到更加合理的种粮成本。
合理利润空间的确定同成本核算类似,以往年农产品收益率 (一般取前五年平均收益率) 为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得出合理利润增长率,继而算出当期利润。
三、非主流定价法
针对目标价格 = 完全成本 + 合理利润的定价方法,伍世安 (2012) 指出目标价格是一种相对价格而非价值价格,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商品价值规律的阐述,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而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一种高度的理论抽象,通过计算将其还原是一件近乎不可能的事情,应交由市场并通过供给与需求实现价值的回归。
为了避开对商品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以及不可能性,伍世安 (2012) 基于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定的政策目标,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均衡城乡居民收入、协调现货期货价格、衔接国际国内粮价、稳定物价五个方面对大豆目标价格进行了拟合,公式如下:
P = a1p1+ a2p2+ a3p3+ a4p4+ a5p5
如上公式较全面地体现了农产品目标价格机制的总体目标,a1、a2、a3、a4、a5为各目标权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赋权、调整。该方法间接性测算出农产品目标价格,孟丽 (2014) 也曾转换思路,采用大豆玉米生产成本的比价作为二者价格合理比价,以此测算出黑龙江大豆的目标价格。
四、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定价方法的思考
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农产品收获后,农户一般不会立即出售,而是待价而沽。农户基于历年农产品销售价格和当年生产情况,会对当年农产品市场价格作出预期,进而决定在可接受的价格出售农产品。当然,农户预期价格会偏离本年度市场价格。
因此,笔者提出以农户预期价格作为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定价标准或依据,并于2014 年赴安徽省淮南市、马鞍山市、阜阳市等地进行调研,就农户对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的认知进行问卷调查。
在对农户进行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讲解的基础上,77. 7%的农户赞同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22. 3%的农户持无所谓的态度,没有农户对此表示反对,如表1 所示。
(一) 农户对小麦目标价格的预期
如图1 所示,农户对2015 年小麦目标价格的预期主要集中在1.25 元/斤左右,94 个样本的均值为1.30元/斤、中间值为 1.27 元/斤、最大值为 1.83 元/斤、最小值为1.12 元/斤。因此2015 年安徽省小麦目标价格可定为1.30 元/斤,或以此为参考进行适当调整。
(二) 农户对水稻目标价格的预期
同理,如图2 所示,农户对 2015 年水稻目标价格的预期主要集中在 1. 44 元/斤左右,94 个样本的均值为1. 58 元/斤、中间值为1. 60 元/斤、最大值为2. 46 元 / 斤、最小值为 1. 25 元 / 斤。因此 2015 年安徽省水稻目标价格可定为1. 58 元/斤,或以此为参考进行适当调整。
问卷中也涉及大豆的目标价格预期,但由于样本中种植大豆的农户较少,样本量仅为 26 个,均值为2. 71 元/斤,低于 2014 年国家公布的大豆目标价格2. 8 元/斤。一方面,样本量偏小,涵盖的区域较少,不具代表性; 另一方面,农产品市场价格存在区域性差异,国家公布的农产品目标价格针对东北和内蒙古,而调研区域为安徽省。
五、结语
其实,无论是主流定价法还是非主流定价法,都具有合理性,都能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目标价格是政府设定的一个合理上限价格,伍世安 (2012)指出目标价格并不是粮食内在价值形态的外在表现,而是政府外加的、对市场价格的政策性约束。目标价格体现了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 “价格”的关系,“目标”一词本身就具有修饰色彩,强调对价格的调整,目标价格作为上限价格可以理解为一个阀值、参考系,具有强制性即伍世安所指的政府外加性。同时,也可把 “目标”一词理解为设定该上限值的目标,因此无论从微观的农产品成本、收益去测算还是从政策目标去拟合都具有合理性。但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实施的直接利益对象为农户,因此根据农户的预期价格为参考,制定农产品目标价格更具合理性,更能贴近农户的心理意愿。虽然笔者此次调研区域、样本有限,但从宏观上提供了农产品目标价格定价的一种设想。
参考文献:
孟丽,《关于我国实行大豆目标价格政策的探讨》,《中国畜牧杂志》,2014. 10。
文武汉, 《建立广东稻谷目标价格政策研究》, 《中国物价》,2010. 1。
伍世安, 《关于粮食目标价格的再认识》,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 8。
伍世安, 《论中国粮食目标价格的目标及测算: 以玉米为例》,《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