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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形态视野下的体育史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2 共13448字
摘要

  体育主要产生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军事活动、宗教活动、神灵与祖先祭祀活动以及民俗节庆活动等人类物质和精神的基本生存活动,从原始的肢体动作开始,经过长期的分化、提炼,形成为人类身体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演化为一种特殊文化形态,表现出独立的文化特征。我们研究体育,必须把体育作为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来研究,也就需要先分析一下人类文化形态的一般问题。这些问题是文化形态与体育形态关系的问题,文化形态与社会形态的关系问题,以及影响文化形态与体育形态的社会条件问题等。从摩尔根到马克思,从不同视角研究了血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与文化形态的关系[1,2] ,但是都没有揭示属于社会政治、制度和宗教范畴的意识形态与作为社会文化生活范式的支文化形态的关系[3],还无法解释社会支文化形态的特殊存在方式与活动方式,也还不可能研究得出关于人类体育形态的论述。

  1 文化形态视野下的体育史观

  1. 1 社会文化形态

  社会文化形态,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方式、精神活动方式和制度范式、即社会生存方式、行为规则和秩序状态的总和,是人们物质、精神和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方式和精神活动方式的全部。

  1. 1. 1 社会主文化形态和支文化形态

  从人类文化产生、发展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看,社会文化形态存在主文化形态和支文化形态两种形态。主文化形态包含着人类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两个方面。精神生活方面,既包括了社会政治的、制度的、法律所表达的社会规范,也包括了宗教、祖先与神灵祭祀、民俗节庆等表达的精神生活状态。社会主文化形态直接受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制约,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及其外在表现。人类文化具有自发的衍生功能。文化的衍生性决定了文化具有的次生性,主文化会衍生出次生文化; 次生文化还会衍生出再次生文化,当次生文化实现了与主文化的分离,独立于主文化形态而单独存在并且生成为独立、特殊的体系,就成为了支文化形态[4].

  体育作为一种次生文化来自于人类基本生存活动和生活活动,以人类基本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其源文化,是人类基本生存活动和生活活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挤压、冲撞后生成的新的关于人的身体行为方式及其相应的认知方式,在实现了与主文化形态分离后,形成为独立体系而成为体育形态。体育次生文化形态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某些身体行为不再表现为一种单纯的生存行为,而是在文化认知、价值判断和功能选择上生成为娱乐、教育和竞技行为后的特殊行为方式。体育形态虽然受到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但是与社会政治制度及上层建筑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互为因果。

  1. 1. 2 体育形态

  当然,我们在谈论体育形态时,有必要再分析一下“体育”的基本定义和内涵。之所以说“再分析”,是因为以前的“定义”实在是太多了,这里不一一赘述。关键的问题是,可不可以认为只要是人类的身体行为就一定是体育行为? 体育行为和人类其他身体行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5]

  体育行为一定是人类的身体行为,但人类身体行为不一定是体育行为。我们知道,人类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身体行为是生存行为,即首先表现为生产行为、生活行为、军事行为、宗教行为、神灵崇拜与祖先祭祀,也包括民俗节庆等行为,等等。人类用于直接维持生存的身体行为不能定性为体育行为。从体育产生的过程看,我们称之为“体育”的身体行为必须是有规则的肢体行为; 这种行为要有一定的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是约定俗成的或者是有文字表述的,并且得到参与人的共同认可; 对这种身体行为需要通过学习、训练才能掌握; 这种身体行为的文化认知、价值判断和功能选择是教育、娱乐和竞技。显而易见,不是所有身体行为都同时满足这些要素。例如,在作为生产的狩猎活动中,骑射不属于体育行为,而是生产行为; 但如果是骑射训练、骑射娱乐,骑射竞技,就属于体育行为。藏民族的抱石活动,如果是在修路,筑堰工作中,就不是体育行为而是生产行为; 但如果是有一定技术要求,在进行娱乐或比赛,那就是体育行为。战争中的搏击不是体育行为而是军事行为; 但如果是搏击训练或搏击比赛,那就是体育行为。宗教和祭祀活动中的武术或舞蹈行为不是体育行为,而是宗教行为,但是武术和舞蹈的训练和表演,则属于体育行为。这样的例子很多。

  在人类生产活动、生活活动、军事活动、宗教祭祀活动中发生的身体行为,只能理解为“类体育行为”.即类似体育的身体行为,但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体育行为。类体育行为的文化认知、价值判断和功能选择属于直接维持生存的行为,而不是教育、娱乐和竞技;无规定技术标准; 不一定需要通过专门学习、训练就能掌握。

  总括起来,体育作为人类身体行为的特殊表达方式,必须是满足人类体育行为的各项要素规定的身体行为。这些要素是: ( 1) 这种身体行为必须是有一定规律的,有相应技术标准; ( 2) 这种身体行为的技术标准是约定俗成的或是书面的,得到参与人的共同认可;( 3) 这种身体行为只有通过学习、训练才能掌握; ( 4)这种身体行为与生存行为实现了时空分离而独立存在,文化认知、价值判断和功能选择上是用于教育、娱乐和竞技。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要素的身体行为,才能确认为体育行为,四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体育行为。这个观点符合体育产生、发展的客观现实,对我们准确研究体育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这个定义弄清楚了“类体育行为”和“体育行为”之间的区别,给“体育行为”做出了完整的定义,符合世界各国体育产生、发展的客观事实,消除了在“什么是体育”问题上的混淆。第二、这个定义有助于学界厘清什么是“体育”以及哪些身体行为属于“体育行为”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弄清楚体育源文化、体育技术形态,体育组织范式的衍变等体育学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第三,有利于按照人类体育行为发展规律,对体育历史发展进程问题进行科学研究。

  顺便提一下,体育理论界关于“宗教体育”、“祭祀体育”、“节庆体育”、“民俗体育”等提法,这是不准确的。宗教、祭祀和民俗活动中的身体行为,直接用于上述活动的,仍然是属于宗教行为、祭祀行为和民俗行为,不能定义为“宗教体育”、“祭祀体育”或“民俗体育”.严格说来,不存在所谓“宗教体育”、“祭祀体育”或“民俗体育”.按照我们为体育行为确定的完整定义,人们在宗教、祭祀、民俗节庆活动中的某些身体行为,只是属于类体育行为。人们以宗教、祭祀、民俗节庆活动作为载体,进行娱乐性、竞技性的身体行为,则属于体育行为。类体育行为与体育行为的重要区别主要在于: ( 1) 类体育行为只是身体动作类似于某种体育行为,本质上是直接的生存行为( 生产、生活、军事、宗教、祭祀活动行为) ; ( 2) 类体育行为不符合我们给体育行为定义的四个标准。

  1. 2 体育史分期与体育形态变迁

  1. 2. 1 体育史分期问题

  文化形态体育史观首先将人类体育行为视为特种文化行为形态,注重研究此类行为形态之精神动因,文化缘由,文化认知,价值判断和功能选择,即研究此类行为形态之精神与文化内涵。

  文化形态体育史观首先研究氏族、族群和民族的文化特征聚落方式与其体育行为的关系; 研究人们的体育行为范式与其所属氏族、族群和民族的文化范式的关系; 研究体育行为之源文化动因; 研究社会组织从氏族、族群、民族到现代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体育形态的演化。

  其次,文化形态体育史观还研究人类生产行为、宗教行为、祭祀行为、民俗行为生成为体育行为的过程;研究社会生产、生活水平以及交通对人们体育行为的重要影响; 研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体育行为外在形态的变化,包括场地规范、器械规范、动作规范等物的要素的产生和演化。

  再次,文化形态体育史观研究由于氏族、族群和民族聚落方式的变化与体育行为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体育作为社会化行为,不可能是个体行为,因而一开始就具有人类群体活动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以人类群体活动方式为基础,来研究在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体育形态特征。确切的讲,人类的群体活动,是按家庭、氏族、族群聚落、民族聚居状态等方式进行的,体育活动就是人类按这样的社会聚合方式产生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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