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不少人都意识到体育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甚者指出未来十年,我国体育经济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春天。然而,相关数据却说明,这不过是一种盲目乐观罢了。2005年,我国体育产业的年增加值虽已达到120 亿美元,但仅占全国 GDP 的 0.7%。
总体来看,我国体育产业的年产值在GDP 总量中还不到 1%,而美国体育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率占 11%,我国的体育产业与欧美发达国家有近 10 倍的差距。为何我国体育经济具备一定的潜力和优势,也一直在发展,却始终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只占据较小的比重?体育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到底有怎样的误区呢?
一、奉行举国体制漠视市场导向
一直以来,我国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上都奉行举国体制,这一理念也贯彻到了体育经济的发展中。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建国初期,我国囿于特殊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上采取举国体制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当时,集全国优势力量,保证运动员和教练员安心训练,有助于提高水平,获得比赛好成绩。但是,从长远的情况来看,举国体制对于体育经济的发展却恰好是有害的,甚至会严重阻碍体育经济的健康发展。
简言之,举国体制是为竞技体育获取最佳成绩服务的,其追求的目标是比赛成绩,其他的东西并不重要。而体育经济的发展必须关注市场导向,考虑市场需求,以利益最大化(合法前提下)为目标。若我们要集中所有的优势力量去确保比赛成绩,就必须要将市场的需求放置在一边。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包办了我国大大小小的各种体育赛事,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体育赛事也采取按计划运转的模式。虽然这些年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努力推动体育赛事由政府行为向企业行为转变,但受举国体制的影响,改革并不彻底,市场经济只是在体育经济中小露苗头,并未迎来自己发展的春天。
从我国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企业享有了和政府部门一起举办体育赛事的权利,却没有足够的自主权。体育赛事的目标仍然是以获取优异成绩为主,企业的宣传、企业的投资、企业的利益统统被放到这一目标之后。企业之所以愿意参与到赛事举办当中,本就是希望通过赛事宣传企业的品牌和文化,通过赛事的交流与传播获取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举国体制使我们的管理者忽视市场,或者说不重视市场,为了比赛成绩可以放弃一切,包括企业的利益,这当然是对市场和社会的一种无视。其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参与举办体育赛事的积极性受到重创,逐步退出竞技体育的投资市场。而缺乏了市场导向和社会影响所形成的合力,非但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得不到良好的发展,体育经济的发展也会止步不前。
美国篮球运动的成功发展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道理。美国的篮球运动之所以能够取得如今的辉煌成就,正是有赖于NBA、NCAA 这样出色的市场,以及美国社会丰富的篮球底蕴。反之,如果美国也是奉行举国体制,仅靠体育专业队或职业化运动队,美国的篮球运动一定一落千丈。
二、将产业化与市场化简单等同
市场经济提倡自由竞争。产业化作为一种发展模式,虽然也利用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但其和市场化之间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
体育产业化的终极目标就是将不断发展的体育行业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发展中实现持续获利。而市场化的终极目标却是通过自由竞争最终走向垄断,获取绝对的市场地位。体育产业总体而言,还是属于一种公共性产业,其内容涉及国民的身体素质和教育权。发展体育经济,提升体育产业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但却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完全退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通过积极的经济干预、行政规制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避免市场失灵,给予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最低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早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彻底的市场化显然是不可行的。政府必须适当地予以宏观调控,确保体育经济的健康发展。
更何况,体育经济中有的领域虽然可以放手交给民间、交给市场,但那些具有较强国民教育和公共服务的领域,因具备明显的公共性特征,并不适合市场化。发展体育经济,应该根据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的特点,对不同的体育产业予以区别对待,合理规定政府和民间合作方式,既发挥民间通过市场化获得的经济活力,又保障政府的规范作用。
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我们在发展体育经济的时候,经常简单地将产业化等同于市场化,忽视众多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使大量的体育活动、体育赛事难以向公众提供具有悬念的“比赛”商品,反而妨碍了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妨碍了体育经济的发展。
三、忽视法律规范的建立健全
法律规范的建立健全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众所周知,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将直接导致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市场一旦无序,就无法有效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而多方筹集资金恰好是保证体育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法国和日本都以体育立法和市场法律规范来促进体育资源的配置和体育产业的进程。不少国家也在其体育法中都对体育公司、体育俱乐部、赢利性体育活动、体育协会、体育联盟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憾的是,我国体育经济领域中的法律规范历来不完善,导致体育经济市场难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连当下炒得很热的俱乐部上市,也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撑和保障。
政府在进行体育经济顶层设计的时候,不能再忽视体育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尽快制定和出台体育市场法律规范,对进入体育经济市场的主体资格、专业条件及、审批程序作出清晰的界定,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才能真正规范体育经济市场中的各类主体;同时尽快制定关于体育投资的法律规范,对体育投资的财务、人事运作作出合理规定,确保体育投资者的利益;还要规范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制、税率及征收年限。只有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体育市场的调控与监督,推动体育经济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
四、没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策扶持对经济发展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但相对于教育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我国政府在体育经济领域给予的政策扶持力度显然远远不够,尤其是体育产业激励制度和优惠政策严重匮乏。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于体育经济都会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例如修建体育场馆可以享受土地征用的优惠和低息贷款,对比赛场馆经济收入和组织捐赠,可减免税收等等。而我国政府却一直没有出台类似的宏观政策。
既然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体育经济的重要地位,就应该加大相应的政策扶持。在深化改革体育市场化程度的同时,力争将有条件的体育项目和体育产业推向市场,先变国家全额拨款为差额拨款,再逐步将国家按计划差额拨款向企业化方向发展,最终变为以国家拨款为主,社会集资、企业投资为辅,开辟体育经济发展的多渠道资金来源,彻底实现市场化转移。鼓励和支持分散的体育场所,实行土地置换、盘活存量、集中建设、综合全面开发体育经济。在税收等方面制定出台扶持体育经济的优惠政策,对投资体育经济的企业和商人在贷款利率及税费征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允许将企业的体育赞助费记入成本。充分运用鼓励机制,促进体育经济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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