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体育事业的基础理论
1.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公共需要是相对独立于个人需要和群体需要的社会整体需要,是以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为基本表现形式的普遍需要,本质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生存与发展所需的条件和利益。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它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特点。在判别一种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时, 通常采用后两个特点, 即萨缪尔森的观点:
是否具有排它性和竞争性。当一种产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时, 就属于纯公共产品。当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它性时, 就属于私人产品。私人产品的市场提供已被广泛接受, 其满足条件是产权、可履行的契约和自由市场; 当具有竞争性和非排它性或排它性和非竞争性或者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不充分时, 属于准公共产品。三种类型产品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要受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消费习惯以及政府和公众公共选择的影响。当这些因素变化时,往往会使不可分割性和非排它性日益模糊, 那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充分和外部性就成为判断准公共产品的主要依据。
无论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都属于社会产品,它们之间的关系见图 1.须指出的是在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还有一种产品即俱乐部产品,如一些会员制的运动俱乐部、读书社、行业协会等。它与准公共产品在收益人是否相对固定、产品的溢出效应的范围大小及收益是否可以内在化这三个方面来区分。【图1】
2.公共事业理论
在公共需要形成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使人们主观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主客观之间的矛盾—产生公共问题。由于公共需要的产生和公共问题的出现必然在客观上导致公共事务的产生。
公共事务,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政治公共事务、经济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其中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事业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事务的范畴。因此体育事业属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
二、体育产业从体育事业的分化
我国传统的体育事业和教育、卫生、文化一样是社会服务事业的一部分, 政府发展体育的目的是为了全民健身, 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摆脱“东亚病夫”的时代,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体育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进行发展, 由政府提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体育事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政府对体育事业的财政支持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体育活动日益多元化的需要;其次是发达国家寻求社会服务事业市场化改革潮流的影响;最后是曾经被认为是公共产品的体育服务性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体育事业内部有些部分已经不再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逐渐具有了准公共产品或私有产品性质。这些变化使得体育事业具有了生产经营的特性,具有了产业的特点。体育产业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 体育产业的概念是体育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在新的条件下对“体育事业”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因为传统的“体育事业”不具有生产经营特性, 而“体育产业”则从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出发, 体现了生产经营的特点。具体地说,体育产业是指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而从事体育产品 ( 劳务) 的生产、经营服务的体育部门、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法人的集合。
体育产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 所以提供的产品是服务性产品,不是实物产品, 是传统体育产业说法中的本体产业, 不包括体育用品等的相关领域。广义的体育产业除了包括狭义部分之外, 还包括了服务产品之外的与体育相关的体育用品、器材等相关行业。
那么,体育产业化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行政方式运作向市场经济体制下按产业经营方式运作的转变过程。实际上,它是体育产业发展的一种运营模式, 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来运营和发展体育产业。从广义的体育产业来说,体育产业不是都可以通过以市场为取向,来进行产业经营方式运作。一部分体育产业需要事业化运营机制。主要是针对公共产品领域,如公共设施、学校体育教育和全民健身等, 不以盈利为目,发挥体育的社会性、公益性职能。因此, 体育产业的产业化是有条件、有范围的, 不是指全部体育产业都要采用产业化运营方式, 而是指体育产业当中适于在市场机制下运作的领域。
三、体育事业的准公共性
体育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 伴随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可见, 体育在某种程度上天生具有福利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 当体育作为一种产业的时候, 就出现了体育产品, 根据上述的公共产品理论,体育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分别居于从私有产品到公共产品的不同的部分 ( 见图 2)【图2】
图中,1 代表直接由市场经营的健身娱乐项目,如健身房、保龄球等。他们都具有较强的排它性和消费的竞争性。2 代表竞技和观赏体育项目,如体育比赛、运动会等, 他们具有一定程度的排它性和竞争性,但并不是很强。3 代表公共体育设施服务, 它具有较强的排它性和较弱的竞争性,一般属于收费产品。4 代表体育教育服务, 他具有较弱的排它性和竞争性。5 代表涉及全民健身的一些服务, 如社区体育、民间健身娱乐项目等, 它们也具有较弱的排它性和竞争性。
由上述分析,当今体育事业产品的分类总结如下:大众体育产品的生产与提供,大都属于准公共性。采取混合生产、混合提供的方式。非共同需要的体育产品,属于俱乐部产品或私人产品性质,它的生产与提供非公共生产、市场提供,即主要交由市场决定,政府只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体育市场的运行进行外部监督。国家运动队或地区运动队的生产与提供,大都属于纯公共产品性质,这类体育产品的生产即对运动队的维持,可以采取不同的生产方式。提供方式主要采用市场提供,有时也可以采用混合提供。
体育事业产品的特性:一是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一定的消费竞争性,如体育教育。二是具有一定的消费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如俱乐部产品。三是外部收益。体育事业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收益性。如社区体育产品。可见,体育事业产品最重要的特性是准公共性。因此体育事业的特性是准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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