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体育竞赛中不断曝光“黑哨”“假球”“兴奋剂”、“暴力”等丑恶现象,不公平竞争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赛风不正严重扰乱了比赛的竞争秩序,成为困扰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因之一。国内各界人士对于如何创造良好的体育赛风环境,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本文对竞技体育赛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研究指出法制建设是良好的竞技体育赛风的保障,据此建议我国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快体育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竞技体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特别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以金牌总数第一的成绩创造了竞技体育的新辉煌,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自从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给竞技体育带来新的挑战,“抬头向钱看,低头向钱看,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影响着体育竞争者,是他们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赢得比赛的胜利,继而出现了许多败坏体育赛场风气的现象,比如“黑哨”“假球”等的发生。竞技体育可以说是体育事业的“门面”,它的竞赛风气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体育在人们心中的形象,端正赛场风气、加强竞技体育精神文明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因此,笔者认为在“依法治体”的背景下剖析这一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1 “赛风不正”昭示着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良好的赛风赛纪,是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目前赛风问题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1 运动员参赛资格和身份“异化”问题严重
在体育竞赛中,为了不违背办赛宗旨,不让竞赛失去意义,竞赛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都有严格限定。然而在荣誉和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人利用赛事的一些漏洞,想法设法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上进行造假。主要表现在姓名、年龄、籍贯等方面。
如1996年5月第一阶段的比赛运动员资格审查中就有115人因资格问题而被禁止参赛,第二阶段仅田径比赛就有23人因超龄或入学成绩、学籍有假而被禁赛 。另外据调查,在2004和2005年的山西省运会中,共有126 名运动员因为在资格问题上作假,被取消了参赛资格 。
1.2 裁判员执法不公
在体育竞赛中,裁判员有着特殊的地位。他们不仅是体育竞赛的“执法官”,也是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裁判员能否认真、公正的执法,直接影响着运动员的成绩及比赛的顺利进行,裁判员严格执法是展示竞技体育无限魅力和良好社会形象的根本所在。然而,有些裁判员经不起钱物的诱惑,不顾职业道德,在竞赛执法中徇私情吹假哨、甚至为当权者而颠倒黑白涂改成绩。如2001年中国足坛假球、黑哨风波,2004年中超足球罢赛风波。这些裁判员的行为已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赛风问题的严重性。
1.3 兴奋剂禁而不止
兴奋剂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兴奋剂叩开我国国门后,我国按照“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制定一系列法规政策,加强反兴奋剂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竞技体育地位的提升,获得了奖牌尤其是金牌,对教练员、运动员来说有着特别的意义,他们可能瞬间全世界人民知晓,成为明星及民族英雄。因此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名与利,兴奋剂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如因尿检呈阳性、成绩被取消的“马拉松女王”孙英杰,取得2007年多哈亚运会女子铁人三项冠军的王虹霓,北京奥运会柔道女子78公斤以上级冠军佟文药检结果呈阳性等等事件。
总之,赛风问题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地影响着体育团队的团结,阻碍了竞技体育事业的继续发展,甚至影响着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赛风不正应引起全国体育系统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2 完善体育法制建设是端正赛风的保证
我们通常讲的体育法制,一般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和制度,以及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体育法规实施而建立起来的体育法律秩序 。在体育竞赛中对比赛产生约束力的三个层面分别是道德、规则和法制等。在这三个层面中,道德是最为基础的层面。法制手段作为外部的监督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对比赛中的正确行为进行提倡和肯定,对比赛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惩治,在对比赛控制和约束力上也最具威慑力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竞赛进行了比较全面但又较为原则的规范,从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五条,涉及到参赛选拔与注册、竞赛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纪录审批、竞赛纠纷解决、赛风赛纪准则、体育标志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此外还专门规定,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的原则。凡是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及参赛人员、教练员等应严格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利用体育竞赛而赌博盈利及使用兴奋剂,违法违纪者要承担有关的责任。
2.1 加快体育立法,是遏制不正之风的前提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500余件国家体育法律文件,但其中大部分已经废止,仍在适用的不足百件。现行体育竞赛规范性文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有一部,其中涉及运动员管理和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4条,涉及运动竞赛管理的3条。
除此之外,行政法规较多,但立法层次低,基本上是以“规定”、“试行”、“决定”、“意见”、“通知”形式出现,它们是目前解决竞赛工作中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群众的体育权利及运动员保护的实体法律较少。另外各种法规和规章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正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体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体育不正之风随着体育竞赛市场化的进程越演越烈。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障体育竞赛这种新体制的建立,并使之不断完善。
2.2 加大执法力度,是净化不正之风的保证
美国社会学家庞德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国体育管理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影响更坏,使体育腐败有机可乘,形成带有“高层、中层和基层互动型”的体育腐败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体育法,但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使得执法工作无法深入。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体育仲裁机构仍未成立。有了法律法规而不去付诸实施,那么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要求执法者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宽严相济,既保证比赛公平进行,给舞弊者和违规者应有的处罚。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和被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这往往成为腐败创造了发展的机会。因此,在体育执法中,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学习,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学习,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懂法的前提下执法,还要加大对体育法治的宣传和教育,使得被执法人员懂法知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不给腐败留下空隙,从而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2.3 加强法律监督,是端正赛风的保障
法律监督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纠正和补充,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在体育法制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加强法律监督能使得体育执法更加规范化。我国目前体育执法的监督状况如何呢?根据问卷,认为尚好的仅占19%,认为无力的占77% 。体育活动中不断发生违法和不当行为,尤其是存在少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谋求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使人们产生了监督无力的感觉。由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导的全国体育法执法监督,不仅在系统内尚未形成常规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而且在体育执法的外部,一些权力机关对体育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同样较弱。因此建议,在竞技比赛的各项目中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督组织,专门对裁判员、运动员及教练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3 结语
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加强赛风赛纪管理,是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体育赛事,如全运会、奥运会等,因为它们的竞争更加激烈、影响更加深远。因此,要将赛风赛纪建设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在体育竞赛过程中,从事体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率先学法守法,依法行事解决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更要严惩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裁判及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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