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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各部门运行模式设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20 共4577字

  第 4 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构建

  借鉴上一章已有的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本章将针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的特点、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构建一个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该体系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形成一个包括构建原则、整体框架、各部门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

  4.1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构建原则

  (1)系统性原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是一个系统,其必然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因此,在设计时必须从全局出发,从整个体系的协调来确定最佳方案。我们可以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个流程逐步分析,逐一设计各环节,在系统性协调的原则下,构建一个完整的、能够有效运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

  (2)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牵涉方十分广泛,大到国家、政府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小至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身、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个人等都牵涉其中,所以其运行体系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去构建。在宏观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机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维持正常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确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开展。

  在微观方面,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个人均需要采取具体的措施,解决目前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顺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3)谨慎性原则

  "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是谨慎性原则的坚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其开展与推广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循序渐进展开。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都具有较高风险,且风险不易控制。在取得初步成果后,需要逐步推进,不可贸然大规模推进,以避免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身等带来巨大损失。

  4.2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整体框架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是以融资为终极目标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必须以细致完整的结构设计来予以保证。结合上一章对于国内外目前流行的运作模式的经验借鉴,总结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般运作流程如上图 4.1所示,即待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聘请知名度较高、资质良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自身信用状况进行内部信用评级,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信用级别;再由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出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包括现值和未来价值),由律师事务所评估出质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出质知识产权的登记状况、法律保护期限、所有权归属情况、该产权是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和权利的有效性等);融资企业向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主管机构递交知识产权融资申请,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评定、筛选出合格的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此时,融资企业需将知识产权出质给专业担保机构(本文的担保机构建议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即政府与商业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担保机构通过考察融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情况,合格后为其提供担保,与贷款银行确定拟贷款的金额及期限;担保机构在贷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代为偿还;银行在所有工作准备完成后,方可对企业发放贷款。

  从上述的一般运作流程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可以看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牵涉多方参与者,而且各方之间要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才能够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序顺利展开。纵观整个过程,各参与者所需要面临的共同困扰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因此,其风险控制成为整个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败,因为一旦价值评估错误,不仅会使各参与方面临各种风险,也会使公众对知识产权评估失去信心。因此,笔者首先设计了各主要部门具体运作模式,然后就风险控制机制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做重点陈述。具体如图 4.2.

  4.3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各主要部门运行模式设计

  4.3.1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担保机构)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担保机构)主要是指以国家、省、市三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以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对象(由于绝大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都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此服务对象范围内)的互助和商业担保机构作为补充,按照国家信用担保机构以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以市级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市级信用担保机构以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的 "一体两翼三层"为基本结构,并从事专业授信担保业务的机构。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这个体系中各部门协调运作的核心,因此,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较为丰富的领域和地区鼓励成立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充分发挥其国家担保职能,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1)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采取的运作模式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由政府和专业担保公司共同组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吸收部分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加入并以适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给予其鼓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其实质上是由政府出资,专业担保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限合伙公司,其优势在于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并鼓励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的形成。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是以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为主,并提供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各项服务。

  其基本运作模式为: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首先聘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达标,企业便可同时向银行和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然后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进行审查,指定资质良好、具有权威性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经审查合格后,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担保费的比率一般为贷款总额的1.2%~4%,并将企业推荐给贷款银行,然后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向银行存入担保金,银行经审查认为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后发放贷款,同时,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态数据库,一方面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并统一公布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上,避免发生侵权、重复质押等问题;另一方面,将获取贷款后的企业每期最新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填入数据库供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用。另外,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还应注意,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尽量避免行政干预造成的担保申请标准降低情况的出现。

  (2)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分析

  ①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商业银行。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担保,企业在贷款到期无法偿本付息时,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先行偿还银行的贷款,然后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置企业出质的知识产权来弥补担保机构为企业担保而遭受的损失。这样,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甚小,与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相比较似乎可以忽略,但是从现行规定来看,担保费率必须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收益与风险比例严重失调。

  所以笔者在本文的设计中要求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再秉承传统承担 95%~99%的担保比例,而仅承担 75%的担保额,银行承担 25%,这样,银行将会承担相对较大的风险,有利于避免银行降低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的审查标准、放松监管。

  ②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其中,信用评级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就承担了出具一份真实高质量信用评级报告的重任,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是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的依据。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否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根本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价值状态的评估。在企业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价值评估出现问题,无法偿还贷款时,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和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一起承担责任,补偿部分贷款并承担因评估失职所造成的罚款。

  ③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一方面要推动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为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登记查询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提供平台。因此,知识产权局可以有效保证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发挥作用。

  4.3.2 商业银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体系资金的支持,在我国,实际上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体地位。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过程中随时都面临各种风险、且由于其高科技含量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仍然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标群设立在那些处于成长期已经运营 5 年左右,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规定出质知识产权应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竞争力,且已经实质进入实施阶段 3 年以上,因为这样的企业更容易实现知识资本市场化,获取巨额利润偿还贷款。

  商业银行在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时,要设立严格的授信制度,参照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处于不同信用级别的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企业依据其企业规模和知识产权价值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并予以小企业(总资产 5000 万元以下,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3000 万元以下)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总资产 5000 万元~5亿元,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3000~1 亿元)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3000 万,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总资产 5 亿元以上,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1 亿以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 亿元;并且规定以上贷款额度最高均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 35%.

  4.3.3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提到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是为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银行决策提供基本信息的。

  企业要向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付出一定的费用。通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贷款利息与担保费用、信用评级费、律师费和评估费加总达到贷款总额的 10%,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15%.为了降低这高额的贷款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国家相关机构可以采取对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这项业务的各机构取得的收入减免部分税额或者补贴中介费等方式,来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成本。

  4.3.4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在这一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要协调组织政府、各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联手合作打造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还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另外,知识产权局还要负责组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及更新,以实现知识产权全国统一网络化管理,便于有关部门查询贷款企业的知识产权状态,防止重复质押或者权利纠纷等问题。

  另外,知识产权局还担当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重任,以便于对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具体说来,可以建立一个联合各地方性产权交易所、网络交易平台等的统一平台,收集交易信息,以降低异地交易成本。这样可以扩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模,从客观上增强知识产权的市场流通性,提高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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