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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公司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24 共81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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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电信企业“营改增”政策下纳税筹划探究
【第2部分】LT公司“营改增”下纳税策划分析引言
【第3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相关理论概述
【第4部分】LT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分析
【第5部分】 LT公司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第6部分】新政策下电信企业纳税筹划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LT 公司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从上述的涉税情况分析出,LT 公司的涉税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伴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实施,使得 LT 公司的主要纳税税种由营业税变成增值税,但是,这两大税种的税制法规相差较大,因此,LT 公司的税负也会产生很大改变。由第三章的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对 LT 公司税负影响最大的是改征后的增值税,其次就是随之影响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在对 LT 公司进行“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时,必然会其经营业务活动产生影响,紧随而来的就是成本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变化,所以在对其增值税做纳税筹划设计时,也应考虑随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影响。由此进行的本章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将重点围绕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来进行。

  4.1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第三章已经提出,LT 公司适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并且就流转税的税负变化进行测算,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以下将根据结论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设计,从而达到减轻 LT 公司流转税的效果。

  4.1.1 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上式可知,影响销项税额有两个因素:销售额和销售税率。然而,对LT 公司而言,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导致其在销售税率方面筹划空间很小,因此,本文是以 LT 公司的销售额为筹划对象。

  (1)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LT 公司经历过“营改增”后,由于不再进行营业税的缴纳,一切全部按照增值税的规则进行缴税,因此,LT 公司以前的销售方式将不再适用。根据“营改增”改革的规定,LT 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赠送一些物品或者其他货物,就不能像以前一样采用两者的合并营业收入来计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货物赠送视同销售,应当将电信服务与赠送货物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而“营改增”以前,LT 公司附带销售此类货物,只是计入营业税计税额里按 3%的税率一并征收营业税。
  
  例如:LT 公司进行“充话费送手机”活动,客户充值 5000 元话费,将会得到一个价值 5000 元的手机(成本 5000 元)赠送。“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5000+5000)×3%=300 元;“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5000÷(1+11%)×11%+5000÷(1+17%)×17%-5000÷(1+17%)×17%=495.5 元。

  由此可见,若是“营改增”改革后还要采取此项促销活动,将会征收更多的税金(495.5-300=195.5 元),造成营业成本的浪费。为了减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产生的多余税负,就要采取适应增值税的销售方式进行促销,才能逐步减少差额。

  增值税中比较常用的特殊的销售方式有销售折让、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以旧换新等,然而,在所有特殊销售方式中,折扣销售的折扣额,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后的金额计税;而其他的特殊销售方式并不允许抵扣销售收入,仍然按照销售收入全额缴纳税金。因此,就特殊销售方式而言,LT 公司若在进行商品促销时,完全可以将这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尽可能的转化为折扣销售方式,以保证 LT 公司所纳税款最低。

  当然,销售方式不仅只有特殊的销售方式,还有许多普通的销售方式也很适合 LT公司,比如现金返还方式、实物折扣方式,因此,需要实际进行测算,来判断最优销售方式。测算如下:

  假设 LT 公司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收取的费用含税价为 W 元,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利润率为 q,计算销售利润时不考虑其他税费,下面分别采用三种促销方式即现金返还方式、折扣销售方式、实物折扣方式进行销售:

  方案一:消费者在购买 W 元的语音通话服务后,同时返还 Y 元的现金;方案二:消费者购买语音通讯服务时得到 Y 元的折扣销售;方案三:消费者购买 W 元的语音通话业务,获得价值为 Y 元的手机赠送一部,手机的成本为 X 元。分析过程如下:

  方案一中,LT 企业应纳增值税=W÷(1+11%)×11%-W(1-q)÷(1+17%)×17%=0.145Wq-0.046W (1)1(2)
  
  销售利润=W÷(1+11%)-W(1-q)÷(1+17%)-Y=0.046W+0.855Wq-Y
(2)
  方案二中,LT 企业应缴增值税=(W-Y)÷(1+11%)×11%-W(1-q)÷(1+17%)×17% =-0.046W-0.099Y+0.145Wq (3)
  
  销售利润=(W-Y)÷(1+11%)-W(1-q)÷(1+17%)=0.046W-0.901Y+0.855Wq
(4)
  方案三中,LT 企业应交增值税=W÷(1+11%)×11%+Y÷(1+17%)×17%
  
  -W(1-q)÷(1+17%)×17%-X÷(1+17%)×17%=0.099W+0.145Y-0.145W+0.145Wq-0.145X (5)
  
  销售利润=W÷(1+11%)-W(1-q)÷(1+17%)-X ÷(1+17%)=0.046W+0.855Wq-0.855X (6)
  
  由(1)-(3)式得,应纳增值税差额=0.145Wq-0.046W-(-0.046W-0.099Y+0.145Wq) =0.099Y>0.

  (2) - (4) 式可得,销售利润差额= 0.046W + 0.855Wq - Y - (0.046W- 0.901Y +0.855Wq) =-0.099Y<0.

  所以,可以看出,方案一的销售利润低于方案二的销售利润,而其应交的增值税却要多于方案二。故 LT 公司在实际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中应当采用方案二这种销售形式替代方案一的销售形式。

  同理,用方案二减去方案三得到应纳增值税的差额=-0.244Y+0.145X,因为 Y>X>0,因此,上式<0;销售利润差额=-0.901Y+0.855X<0.

  所以,LT 公司采取方案二的销售方式要比方案三的销售方式少交-0.244Y+0.145X元的增值税,但是方案二的销售利润却低于方案三。

  同理,对方案一减去方案三得到:应纳增值税的差额=0.145Wq-0.046W-(0.099W+0.145Y-0.145W+0.145Wq-0.145X)=0.145X-0.145Y<0;销售利润的差额=0.046W+0.855Wq-Y-(0.046W+0.855Wq-0.855X)=0.855X-Y<0.故 LT 公司采取方案一的销售方式比采用方案三的销售方式不仅多缴纳了增值税,也造成收益减少,因此,实际的销售中,方案一是最不应该选择的销售形式。

  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方案二所交的增值税数额是三个方案中最少的,对于纳税筹划减轻 LT 公司税收负担是可取的,方案三次之,方案一的销售模式是最不建议采纳的。

  从获取利润角度,方案三的获得的收益最多,方案二获得的次之,方案一获取的最少。

  综上所述,LT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方案二或者方案三,介于本章节是想达到减轻增值税的效果,因此,建议 LT 公司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相关标签: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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