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国家在国有资产分类管理体制上不断改革,这对我国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单单从宏观体制上改革是不够的,国有企业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微观主体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才能完善国有资产的升级管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其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企业自身的积极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调控的微观主体积极作用。此外,近些年来国有企业加快了重组的步伐,国有企业数量不断减少,现存的国有企业存在于关乎于国家命脉的行业,并且企业规模较大,其他国有企业将逐步改革重组,逐渐消失,这与我国国有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目标有着重要关系。
3.2.3实现"政企分离"和"政资分离"
"两权分离"是我国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重要部分,但"政企分离"与"政资分离"仍然不能十分彻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幵始不断探索,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政府与企业相关联的问题,此外,对其管理也存在着多重交叉、权责不清、缺位越位等现象。从传统模式上看,对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管理,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存在着一定信息不对称,约束激励效应较弱,因而这种模式效率低下,需要从本质上将政府与企业分离,各司其职。一方面,政府不能以"裁判员"的身份进入市场作为"运动员";另一方面,从市场微观主体来看,政府更注重于国有资产的社会职能,而忽视了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大大削弱,故实现"政企分离"和"政资分离"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政资分离"是"政企分离"的下一步,首先要实现"政企分离",这是实现"政资分离"的必要条件,若实现"政资分离"将会对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产生巨大的贡献力。
3.3中国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现存问题
3.3.1产权制度不完善
目前,从法律上我国的国有资产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股份制改革、收购、并购等市场活动拥有其实际所有权,但其所有权主体应为国家和全体人民,这就存在着所有权上的矛盾。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主体,可作为地方政府的发展工具,因而地方政府既有积极性,也有能力去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控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国家政策相悼,因为地方政府不会从国家的角度进行宏观规划,仅以各地方的经济指标为判断依据,国有资产的双重身份也使其产权更加不明晰。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主体,这种主体与国有资产的利害相关程度较弱,积极性不高,此外,政府也具有"经济人"假设的特性,存在着利己行为,某些行政人员可能会通过"寻租"的方式吞d国有资产。
3.3.2缺乏健全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由于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产生一系列低效率的行为,这就需要一套监管评价体系对其进行约束。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重要约束,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开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讨论实行复式预算,分为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这种方式也是与政府的双重身份相吻合,公共财政预算是国家扮演社会经济的维护角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扮演经济参与者的角色。我国一直较为重视公共财政预算,而轻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因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发展较为滞后。2007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在各地正式全面展开,标志着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始建立。
3.3.3监督效率较低
中国国有资产存在着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的问题,从全体人民到政府,再到国资委以及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等都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这一方面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低效率,从另一方面来看也使国有资产的监督效益不高。首先,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使监督的主体数量增多,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其次,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使监督程序过于复杂,结构不清晰,容易造成对委托人监督的缺位、重复等现象。最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使监督成本增加,监督成本可能会随代理人的数量而成几何倍数增加,这对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存在着阻碍。此外,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尚不完整,仍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还未针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其管理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的专门的监督管理十分不利。我国国有资产的形式通过政府的几次改革已经演化为多种方式存在,这也对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单方面的角度是不够的,需要从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既要有内部监督,又要有外部监督,既要有法律监督,也要有市场约束,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层层节流,实现国有资产立体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