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外网络食品监管实践及其借鉴。
3.1 国外对网络食品的法律监管。
国外多数国家对于网络食品虽然没有专门法律规制,但是在针对网络市场中经营主体准入及监管方面,各国政府都立足本国实情做了大量工作,也颁布实践了多部法律法规,因而可以从这些对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中看到对网络食品等网络经济领域的监管。
3.1.1 美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是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最早和最发达的地区,其网络市场的发展程度与规模早已超过世界上多数国家,超过 50%的电子交易额发生在美国。同时,全世界的商业网站有 90%在美国,美国经济多年的持续发展与本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为了保证网络经济在法律的规范下健康发展,在九十年代中期,美国便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美国对于网络市场进行监管的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原有法律的延伸。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保持其在本国法律上所具有的继承性,经常根据网络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引申和补充,从而形成关于规制网络市场监管的新的条文和规范。《统一商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为了协调各州有关商业交易立法而制定的,由于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与传统商业活动不同的特点,故而使得《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因此,美国法研究机构在《统一商法典》基础上增加了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规范内容,从而形成了《统一商法典》第 2 条 B 项(UCC Article2B),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作为各州电子商务立法的“模范法”.
美国政府正是通过对规范网络市场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完善发展,既继承了现有法律的延续性又在发展中不断地根据现实进行补充修改,从而逐步建立起成熟的网络经济市场监管体系,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健康进行。另一类则是针对网络市场中的某些问题进行专门性立法。当对传统法律的解释不足以解决当前网络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时,美国政府就不得不进行专门性立法。至今已进行的立法有:一是电子商务方面的部分相关立法,例如 1999 年的《电子交易统一法案》内容涉及法案的适用范围,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认定、形式、效力以及电子支付、网络中的交易规则等。二是有关数字签名的形式与法律效力。例如《1996 年的全球及国家商务电子签章法》等。30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领域内的延伸,此外在网络的反垄断问题、司法管辖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立法,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往往就通过众多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制来实现。
为了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包括联邦通讯委员会在内的多个部门,联邦通讯委员会是专门针对美国的通信政策与通信产业进行管理的独立机构,为信息网络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还有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等相关机构。另外美国的网络市场管理很多是由非官方机构来承担的,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等。这些行业协会性质类组织可以制定部分经营规则,在市场中发挥着自律与纽带作用,一方面引导网络主体的经营活动,强化行业内部自律意识,另一方面又联系着经营者与政府,起到沟通双方的桥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行为对网络经济发展的干扰。网络食品是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环,对网络食品的管制也包含着对网络经济的管制中。
3.1.2 欧盟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随着电子商务确定为欧洲未来十年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在成员国内通过立法来保证网络经济发展便成为欧盟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战略环节。因此,对于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也体现在欧盟自 1995 年以来多次通过的指导性文件及立法的实践。欧盟既有着眼于未来的综合性立法,例如欧盟委员会于 1997 年就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旨在以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原则为基础,协调统一各成员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确保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服务在成员国间自由流通,重点在于创建欧洲电子商务统一市场。31同时也有一系列规范具体事件的单项指令,例如 1999 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指令》、2000 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等,对网络交易中的商业性宣传、电子形式合同、服务提供者责任、电子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32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网络规范立法起到了指导引领作用。欧盟国家对于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在立法加以监管的同时,还有意识的构建着非规范性监管体系。一是在网络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欧盟提倡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及行业协会作用,鼓励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方面,欧盟主张最小限度的立法,主张通过产业界的自律和政府与管理者分担责任的“合作管理”模式替代立法管理,给网络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充分自由竞争的空间。二是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及指导性文件倡导运用在线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和消费者救济机制来解决消费者同经营者的矛盾争议。
欧盟法律强调网上交易要建立在开放、公平的基础之上;政府要最少程度地干预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并为促进网上交易的发展采取灵活多变的政策;网络交易的全球性,要求欧盟法律政策国内外相协调,实现与国际网络经济的接轨。
3.1.3 韩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在韩国,网络食品交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经营者自己采购食品,然后在自己建立的网站上进行销售,该类情形往往经营额较小,产品种类也比较单一;第二类称为综合性的网络购物中心,该类网络中心一般由一家或几家大型企业集中采购包括食品在内的众多商品,然后统一在网站中销售。该类情况往往规模较大,交易额较多,食品种类齐全,在韩国最为典型的便如“Gmarket”“Acution”“11 号街”等。第三类则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类似于中国的阿里巴巴、淘宝网等,在韩国这类网站通常被称为开放性网络市场(Open-market)。按照参与交易主体的不同分类,网络食品交易的类型也有 B2B、B2C 和 C2C 三种。
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早在 1999 年韩国政府就出台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部法律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通过电子信息进行的相互交易方式”.韩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介入较深,强度较大,对网络食品市场监管进行合理规划。从监管的横向来看,设立产业通商资源部,专门负责电子商务类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定等;成立韩国公平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管理韩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等;另外,针对发展日益迅猛的网络交易市场,成立了包括经济财政部、信息化通讯部、信息促进委员会、信息化战略会议以及韩国经济咨询委员会等在内的机构。纵向监管方面,韩国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作为中央级机构,韩国公平委员会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地方办事处,具体负责网络市场的相关监管事宜。
地方级监管机构,是指由各地政府设立的地方单位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区域内电子商务等具体网络交易事宜的管理,并对地方政府负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韩国政府在对传统商事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还积极修订新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法》等。34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之系统的监管体系,韩国政府努力实现了国家网络经济的快速安全发展。当然,韩国对本国网路食品的管理业体现在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中。
3.2 国外网络食品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国家对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特别是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立法及其实践,对我国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
3.2.1 法律规范宽严适度的市场准入环境。
从上述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一般都非常重视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将其列为重点发展目标,为网上经营主体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同时还颁布相关法律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管理。所以在我国,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管,一方面要营造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我国网络经济发展欠具规模,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网商交易还需要加以引导支持,因此不宜制定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应该鼓励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商家开展网上商业活动,繁荣网络交易市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要切实强化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管理,营造出“宽进严管”的状态,严格督促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宣传买卖,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立法研究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经济监管法律体系,为网络食品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3.2.2 完善经营主体登记制度。
纵观美欧韩各国对网络交易主体的管理,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是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一者为了方便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管理;二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工作。但就我国而言,对于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还不规范。多数网络食品经营主体不需要工商登记备案,出现维权纠纷事件时,消费者往往找不到责任者,管理部门也找不到任何相关资料。为了规范网络经济的发展,保障网络食品的安全,登记制度理应延伸到虚拟网络中,不仅针对网站的经营者需要办理登记,各种网站内的网络经营主体,也应该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制度。35只有经营主体登记资料真实无误,管理部门才可准许其开展相应的营业活动。同理于网络食品的经营,管理部门应该督促指导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掌握网络经营者详细的资料,从而便于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和维权工作的实施。
3.2.3 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
世界发达国家为了保证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或对传统法律进行法理上的解释延伸或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但无论怎样,为了能使本国在未来网络经济领域内占得一席之地,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可或缺的。网络食品的交易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商品交易,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经济领域方面不能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需要已是初见端倪,完善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在网上交易高速发展并打破国界的大势之下,相关立法中任何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阻碍网络交易与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立法时要考虑法之兼容性,积极寻求与国际发展相衔接,逐步建立完善的网络规制法律体系,保证网络食品在内的相关电子商务产业获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