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构成性价值:有助于个人伦理独立
言论自由权的工具性价值主要在于发现真理,健全民主,促进社会自治。它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但当遇到涉及种族仇恨言论、性别歧视言论、淫秽言论时,言论自由权的工具性价值就无法给出适当的依据,而这时就只能诉诸于言论自由权的构成性价值,即个人的伦理立场是独立的,不受国家和政府的控制。
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它所带来的后果,还因为它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所应具有的“构成性”上的特征?人是这个星球上惟一有思想并能够用语言进行交流的动物,这不仅体现着人的存在和尊严,更是人本能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人性的自我实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将其成年公民看作是一群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个人按照他们的自由意志对生活中的是非善恶、好坏美丑做出判断。如果政府声明它不会放任公民听从盛惑之言,那么它就是在侮辱它的公民,就是在否认他们的道德独立性和主体地位。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龄听某一观点从而就取消我们的观点,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因为我们是一个伦理独立的、有尊严的人。所以,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权,那么人就不能再称其为独立的人了。相反,如果离幵了人,言论自由权也就不存在了。
言论自由权具有固有性。在这里,政府必须“无所作为”.一旦政府企图“有所作为”,那么公民权利的末日便到来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政府应把法律之上的道德自由还给人民,而不应以法律为借口来干涉公民道德的伦理独立性。言论自由所造就的是一个真诚、理性、务实的人格。畅所欲言不仅使有意义的人类交流成为可能,而且使人超越对压制的恐惧,恢复做人的尊严。人不平则鸣,压制言论只会制造虚假、狡诈、背叛和冷漠。言论自由有利于个体的自我实现,可以帮助个体发现自身的潜能,最大程度地开发自身潜质。人的一生需要做出无数决策。只有在自由的情况下,决策者才能结合自身的经验,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做出明智的选择。这样的决策才能够真正有利于个体,有利于个体价值的实现。同时,言论自由的道德主体必须做到发自内心的真诚。正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一个人在没人时候的所作所为最能体现出他的本质。言论自由权的固有性要求自由言论者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做到人前真诚,人后也真诚。倘若不顾内心的真诚,把言论自由权当成一种牟利的手段,以伪装的面目示人,那么,此时的言论自由权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成为了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牟利工具。正如孔子论“孝”时所说:当今之孝,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诚者,物之始终,不诚无物。因此,言论自由的道德主体必须保持真诚的态度,不能人前一套人后。一套。惟有如此,我们才能保有言论自由权的固有性,保有我们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1. 3争议聚焦的言论类型
由于对言论自由权的价值存在分歧,生活中的一些言论类型常常被舆论所聚焦。随着当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言论的类型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而日益丰富起来,除了传统的政治性、商业性等言论类型外,又出现了新的类型,如辅助性言论、狼裹性言论等。对这些类型的言论进行系统研究,无疑会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提供帮助。这里所要讨论的言论自由的类型并非穷尽性的,只是列举了几种最为常见的、最值得讨论的言论形式。
1. 3.1公共言论(政治性言论)
公共言论享受特殊保护,以区别于私人言论,它主要是指能够增进个人聪慧和社会价值,必须由公众直接或间接表示其意见且与公共生活有关的言论如,公元前844年,周厉王采用荣夷公的“专利政策”,封锁山泽,不准人民利用这些天然资源谋生,导致百姓不堪忍受,怨声载道。为了禁止国人批评朝政,周厉王还招来了很多巫师,专门刺探,谁要说出一点不满的话就杀掉谁。这样,百姓在路上碰见,就相互用眼色表示愤怒。大臣召公虎进言:“自古天子都想方设法了解百姓的真实想法,让百官献诗,乐官献曲,史官献书,连平民百姓也有机会给天子进言,这样才能斟酌损益,治理好国家。现在,硬堵住人的嘴不让说话,百姓有怨言不敢说,就像测涌的洪水被土石堵住了一样,一旦决口,后果不堪设想。”周厉王撇撇嘴不理他,三年后,国人暴动,周厉王仓皇驾车逃走,后来,西周很快衰落了下去,逐步出现了分崩离析的局面。
对于公共言论,我国一直没有给予很好的保护,而美国宪法则以“绝对性”的语言风格对政治性言论予以了规定,即国会不得禁止信教自由;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或者出版自由。杰斐逊曾经说过:我们这个政府的根本原则是传播知识并付诸公众理性,遁责一切社会弊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新闻出版自由,保护人身自由,这些原则应是我们政治信条,公民教育的课本,检验我们工作的试金石。政治性言论是开放得最早的一种言论类型。在古希腊,言论自由指的就是公民在议会中平等发言的权利。英国权利法案规定:国会内演说自由,不应在国会外受到追究。
1. 3. 2商业性言论
商业性言论主要是指与商业交易有关的言论,它与言论者的经济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如商业广告等。日本称之为营利性言论,奥野健一法官指出:广告作为一种商业性活动,同样应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德国,商业性言论被看作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意见表达。虽然商业性言论也受宪法保护,但与政治性言论相比,受保障的程度通常要小的多。比如,美国有针对商业性言论的司法审查;在我国台湾,其药事法规定:药商刊播药物广告应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
1.3.3学术性言论
学术性言论一般指专家、学者对某一事实真相或者价值理念的意义所做的理论性探讨。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应干预学术自由。专门的学术研究有利于打破长期形成的传统偏见,有利于人们认识真相、以史为鉴,防止历史悲剧再度重演。不论某一项学术研究是否符合事实,都应允许学术界自由讨论。不能因为这些研究和争论有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就一律禁止,甚至造成当代“文字狱”.对此,政府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加以处理,不能空穴来风、捕风捉影,否则必然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旦上纲上线,言论必定不会自由,如清代的“文字狱”.当然,对于混淆人们是非观念的一些学术性言论,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引导或法律规制,比如有关性别歧视的言论等。
1.3.4有违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言论
有违公共利益和道德的言论是指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普通大众的道德底线,可能引起骚乱或使人堕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言论,如传播地震摇言、出版淫移书刊等。当个人言论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产生明显且即刻的危害时,政府就有权对之加以禁止。有违公共利益和道德的言论通常具有挑衅性、仇恨性、腐烛性和煽动性,往往会诱发受众者的强烈反应,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骚乱。因此,对于有违公共利益和道德的言论应分别场合,有限保护,比如煽动性言论、民族仇恨性言论,出版淫秽书刊,传播瑶言等,当它们产生明显且即刻的危害或危险时,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1. 3. 5辅助性言论
从传统意义上看,言论一般是指用说话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而辅助性言论则是一项兼有“言论”与“行为”两重性的人类活动,“行为”表达的是“言论”,“言论”寓于“行为”当中。例如,媒体记者的新闻自由,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焚烧国旗以示对政府的不满,佩戴徽章或悬挂旗巾只,以示对某种政治主张的支持和拥护等。杰斐逊曾说:“目前,新闻自由是打开通向真理道路的最好的方法。打幵通向真理的门户,巩固用理性来考验每一件事的习惯,是我们能够传给我们继承者的最有效的约束物,以这种约束来防止他们用自己的意见约束人民。”尼莫教授也指出:意见的自由交换不能仅指言辞的自由交换,其所表达出来的思想也应同样受到保护3%.因此,辅助性言论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政府可以限制其时间、地点或方式,但如果政府调控行为的目的与自由言论无关,那么,法院就应平衡政府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和行为调控对言论自由偶然产生的影响程度。比如,政府可以限制人们到交通要道上游行示威,但这种限制仅限于把游行者驱离交通要道,使他们改去别的地方进行,如广场、公园等,保证不会阻碍交通,影响更多人的利益,而不能取缔他们的游行示威,只能控制行为但不伤及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