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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91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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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美国企业慈善捐赠法律体制探究
【第2部分】 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
【第3部分】美国公司慈善捐赠法律制度
【第4部分】美国公司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特点和优势
【第5部分】对中国慈善捐赠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6部分】美公司慈善捐赠法规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1.2.1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总体来讲,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对于环境的保护;对于人权的维护;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对于社会方方面面的责任。3因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会局限于某个狭溢的一角,而是大而广的。因而公司进行相关的慈善捐赠毫无疑问就是在践行其本身担负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公司竞争理论也提出公司对于社会负有社会责任。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正如关于这两个理论的辩论一直在持续一样,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不同的领域中挑战了传统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一个挑战来自于非股东选民成文法。另一个挑战建立在大多数州的公司慈善的法律框架之上。为什么同样的公司法允许公司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去行事,但是却允许同样的管理者在利用公司财富进行慈善捐赠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公司的最大利益?显然从公司的社会责任角度上进行解释或许可以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公司社会责任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和磨练。

  1.2.2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起初美国公司刚刚兴起的时候没有公司社会责任一说,公司的员工更谈不上什么福利。但是到了 20世纪早期,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公司的效益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人们也不再局限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理念,而是开始探寻更为人性化的发展模式。于是便出现了公司的福利待遇、保险、退休金等保障措施,无疑这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渐渐的学者们同样对于公司慈善捐赠有了自己的看法,他们对于慈善捐赠也有了自己的声音,他们认为公司不应该仅仅为管理者服务,而应该更好的为大众服务,为其所处的社会服务,因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发展。1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也被美国的多位总统提到,因而更加深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美国的发展和形成。之后在美国的立法上也逐渐的体现出这个理念。典型的是在1981年的经济恢复法案当中提到了对于这种理念的支持,也就是国会对于慈善捐赠的支持和优惠力度从5%提高到10%.2渐渐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得到认可和遵循。因而,下面将从两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分析社会责任如何在慈善捐赠实践中得以体现。法院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又是如何的借助慈善捐赠来维护自身的立场。

  典型的案例是1953年史密斯公司向普林斯顿大学捐助的1500美元,当时公司的股东认为这种捐赠行为损害了其个人利益,同时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不符。但是公司的总经理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投资,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的形象并有益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股东声称,公司的董事没有权利做出这种捐赠,董事需要进行公布。法院称,正像当前的形式,公司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服务,当前的情形要求公司在其运营的社区内应该承认并且付出其个人的责任。法院在做出支持慈善捐赠的决定的时候,有时候会引用这样的事实,即1930年的时候新泽西就有允许进行公司慈善捐赠的成文规定。法院同时提到此次捐赠行为做出的数量在相关成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最后法院总结到,因为在当前的情形下公司有权利进行慈善捐赠,即使这种行为背离了相关的成文规定,只要加上有限的限制这些规定仍然是有用的。出于这些原因,这次慈善捐赠被认为是符合道德的。尽管法院发现没有理由说明这次捐赠是没有受到歧视的或者是捐给公司董事个人的慈善团体,为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显然基于成文法和普通法,该公司的行为得到了法院的维护。4但是从整个案例的判决可以看出,在这个时候美国相关法院至少已经承认了公司社会责任理念。

  在另一个关于大西洋铁路联盟和信托公司的案例中,法院维持了向大西洋铁路联盟基金的5000美元的捐赠。这个基金是由原告组织的非盈利性的公司,这个公司主要从事慈善性的、科学性的、宗教性的或者教育性的活动。不同于史密斯案件的法院,大西洋联盟的法院通过暗含的权利来维持它的决定。在这个案例所处的时代,犹他州有一个公司慈善事业成文法,这个法律对于那些受到质疑的捐赠给予认可。然而法院认为这个成文法不适用,因为公司的行为要‘先于成文法的实施,而这个成文法中又没有规定它具有溯及力,所以不适用于这个公司的行为。

  法院注意到在现代的情形下,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者的原始单位的个人要面临巨大的税务负担。这种负担的出现导致个人捐赠的减少。对于公司慈善捐赠的需求引来了一些调用现象,即依靠商业公司来筹集资金从而使得这些私人机构得以永久存在和发展。法院总结到,公司有潜力进行公司慈善捐赠,前提是这些捐助是经过研究的,并且这些捐赠并不是建立在使得公司获利的不合理的要求之上。因为争议的捐赠在这些规则范围之内,这种捐赠被看作是对于公司潜在权利的实施,并且这些在管理者合理的谨慎范围之内。

  1.2.3小结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的演变和发展的分析以及上述的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出现对于慈善捐赠法的出台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上述两个案例均承认了公司社会责任,同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足以显现出19世纪之后美国逐渐对公司社会责任加以认可,同时之前提到的《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对于这种责任的一种认证。这也表明慈善捐赠法的发展存在于一定的理论根基。

  1.3美国慈善捐赠理念形成

  应该说在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的形成并非是一朝一夕的,而是经历了从思想到行动不断转化的过程。最幵始公司法秉承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为公司、为股东争取最大的利益,那些有悼于公司最大利益的行为,比如公司慈善捐赠是遭到唾弃的,尽管对于公众和社会来说,无疑公司的慈善捐赠可以更好的推动社会的进步,但是起初显然公司慈善捐赠是不被接受的。后期随着工业革命的推动和历史车轮的转动,人们对于慈善捐赠理念的消极态度得到改善,比如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这些对于后期理念的转变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渐渐的公司社会责任被人们认可,同时公司竞争理论也认可了这种观点,甚至后期法院在对公司慈善捐赠案例做出判决的时候也对其加以借鉴,最终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在美国形成。下面将从这种理念形成的法律制度背景进行分析,同时进一步阐述当前美国相关的慈善捐赠法。
  
  1.3.1法律制度背景

  起初,美国并不支持公司进行慈善捐赠。但是到了二十世纪,美国各个州对待公司慈善事业的态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这个世纪之初美国并没有同公司慈善捐赠相关的成文法,那个时候法院将慈善捐赠看作是浪费或者是过激的行为,当时对于那些支持慈善捐赠的法院来说,一般会通过法院的附属权利来维护公司的一些捐赠。所以有时候类似的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截然相反。大概从1920年幵始,一些州开始起草慈善法并把它们作为公司法典的一部分。1到1949年时,13个州以及夏威夷已经拥有允许慈善捐赠的成文法。2但是这些早期的成文法的规定大部分非常的严格,并且经常会限制公司每年进行慈善捐赠的数额。此外,几乎所有的早期的成文法都要求公司的慈善捐赠要征得董事会的同意。大约到了 1948年的时候,法律解放的步伐幵始加快,在:L949年和1950年,公司法中的公司部门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的商业和银行法(目前是商业法的一部分)将慈善法纳入到商业司法案的第四章,这些内容首次在1950年发布。3这部分法律和当时的公司慈善成文法不一样,就是这些法条的语言并不限制公司的慈善权。这个法案颁布之后许多州也制定了类似的董事会慈善法,就连以前高度反对公司慈善捐赠的州也幵始支持这些法案。

  1.3.2现行慈善捐赠法

  当前美国慈善捐赠法是散落在诸多的小法当中的,同时不同的州慈善法有着诸多不同之处。4因而下面从各个州的角度来介绍一下当前各个州的慈善捐赠法。

  当前的公司慈善捐赠成文法可以被分为三类:单条公司慈善成文法;服从于两个公司慈善法以及不考虑公司利益的慈善捐赠法。华盛顿州和其它一些地区都有促进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的特点就是它们通常对于捐赠的数量以及受益者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成文法也有自身的缺陷,就是这些成文法没有规定公司中的哪些人对于公司的慈善捐赠有决定权。

  首先,包括华盛顿州在内的21个州和地区的典型的单条公司慈善成文法,要求公司有权利为了公共福利、慈善、科学或者教育的目的进行捐赠。特拉华州的公司慈善成文法也是这样的。尽管不同的州使用的语言可能会有一些不同,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语言是不会带来太多的差别的。这种类型的公司慈善法并没有区分哪些是使得公司获利的慈善捐赠以及哪些不是使得公司获利的慈善捐赠。其次,在23个州中,公司慈善捐赠服从于两个公司慈善法。第一个条款同以上的那条相同,即给予公司进行利他捐赠的权利。第二款对公司的权利进一步深化,即使用了最为典型的语言,对那些会推动公司的经济或者事物的事情进行捐赠,同时这些行为不会和法律相惊。这种双重规则意识到利他的公司捐赠不会使得公司获利,而其它类型的公司捐赠会使得公司获利。因此公司慈善成文法的第二种类型允许公司进行两种形式的捐助。

  最后,美国的六个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和纽约在内,允许公司在捐赠的时候不考虑公司的利益问题。这些州,和承认双重慈善捐赠条款的那些州一样,他们意识到并且允许公司进行那些无论会给公司带来利益与否的捐助。这种成文法同美国法律机构的公司管理原理相似。尽管这三个公司慈善成文法使用的语言可能会有些许的不同,但是显然大多数的州不限制公司向慈善团体的捐赠,不要求董事向股东负责也不要求董事会的监督。然而有小部分州的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对慈善捐赠有特殊的限制。以上所报道的数据显示各个州正朝着双重规定的慈善成文法的方向发展。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一个评论家报道24个州以及华盛顿州地区拥有单向规定的公司慈善成文法,19个州拥有双向规定的成文法,并且7个州允许进行捐赠的时候不考虑公司的利益。从那时起,四个州放弃了他们的单向规定的公司慈善条款并且制定了双向规定法律。卡恩教授起初报道的七个允许捐赠的时候不考虑公司的利益的州中,有一个州(马萨诸塞州)放弃了这个规定并且起草了一份公司慈善事业成文法。成文法中这种法律语言的转化的重要性目前还不确定。他们可能反映出各个州已经意识到并且接纳了获利的捐赠和利他的捐赠。然而,当所有的公司慈善成文法使得公司慈善捐赠付诸于实践,但是他们却没有提供有意义的标准来评估这些捐赠行为在法律上的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很少有成文法要求董事会对慈善捐赠进行监督,因而有的公司的董事会在代表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时候谋取个人利益。不同于被废止的之前的法律,当前的公司慈善法对于捐赠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要求都很低,而且几乎很少要求管理者进行说明或者很少要求捐赠行为要为公司或者股东带来利益。因此,法院在翻译以及应用当前的公司慈善成文法时遇到的困难要更大。

  1.3.3小结

  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的形成得益于法律上的进步,美国的各个州由最初排斥慈善捐赠到最终认可慈善捐赠经历了一定的时间考验。虽然这个过程是比较周折的但是最终还是认可了慈善捐赠。法律的最终确认更加强化了慈善捐赠理念的在美国的地位,并为后期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好了更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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