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的税法典的相关规定,寡头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对于特殊财产的评估不同。法院对于寡头控股公司进行评论的机制是比较柔和的,虽然有的企业仅仅是为了获得税收上的减免,初期这些企业可能会进行部分捐赠,但是这些捐赠企业后期会减少公司的捐赠数额,他们可能会通过财产转移或者其他理由来冠冕堂皇的停止捐赠,但是法律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并不会必然的贬低对于这种企业道德上的嘉奖。1当然对于一些企业更为过分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认可它的慈善地位的。
2.3.2操作标准
根据捐赠接收对象的不同可以把公司慈善捐赠分为公益事业性捐赠、赈灾扶贫捐赠、政治性捐赠、宗教事业性捐赠以及社会、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等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性捐赠等。
第一,公益事业性的捐赠是指向教育、科技、体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捐赠,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教育文化水平;提高国家国防、体育以及科技的发展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等。所以这一种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质生活水平。这种捐赠可以很好的帮助政府缓解压力,可以在经费的使用上有更多的灵活性。
第二,赈灾扶贫捐赠是指向受到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者人民进行捐赠2;向经济贫困的地区或者个人进行捐赠从而最大限度的帮助人民摆脱自然或者人类自身因素造成的灾害,以及帮助经济困难的地区早日振兴经济,帮助贫困人民早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这一层面的捐赠更加的体现捐赠的救济性或者社会保障性。无论是赈灾还是扶贫都是对于弱者的扶持和帮助,同时也都是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第三,政治性捐赠是指公司或者企业向其偏好或者支持的政党或者政治团体无偿的捐赠资金,从而推动这些政党或者团体的发展或者规模的壮大。当然这里的政治性捐赠在很多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就是那些为了竞选或者广告而做出的捐赠并不是慈善捐赠。很多时候法律对于这个层面的捐赠是排除在慈善捐赠的范畴之外的。因为这种捐赠很多时候是为了某个政党或者团体的利益,体现不出慈善捐赠的救济性或者社会保障性。所以这种捐赠相比于其他的捐赠来讲要求要更加的严格。第四,宗教事业性捐赠是指公司出于内部人员的宗教信仰或者其它种种原因向偏好的宗教进行捐赠,进而为推动该宗教组织的传播和发展贡献物质或者金钱上的资助。当然这种捐赠的基本要求就是捐赠者不可以从捐赠行为中获得好处,即使是非物质性的利益也是不可以的。
其实在美国的早期法院并没有上述衡量公司慈善捐赠的标准,仅仅是通过常理来评判。早期西奥多拉霍尔丁公司和亨德森本人明确地为评判公司慈善捐赠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希望捐出它们公司的股票中的部分份额,这些价值五十二万八千美元,捐给一个慈善信托机构,这个设立的目的是致力于“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教育或者为了避免对儿童或者动物的残忍伤害”.2特拉华的大法庭法院承认当时的成文法允许公司进行慈善捐赠。
然而这个成文法没有对公司慈善捐赠的数量和目的加以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在衡量适当性的时候,法院会参照国内税法典来规定捐赠的数量。法院称这个用以传递捐赠的有效性的测试,比如当前受争议的关于有效性的问题,即国内税法典所依附的慈善捐赠的测试对于公司慈善捐赠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公司总收入的2%用于公司慈善捐赠的数量正好符合联邦关于减免5%的税收的规定,法院意识到这些捐赠有第二层影响,即减少了公司的基金收入税。
西奥多拉案件中的适当标准同样被适用在特拉华最高法院的卡恩和苏里文的案子里。在卡恩这个案子里,股东们反对欧美国家石油公司向阿曼德哈默博物馆的艺术和文化中心做出的成百万上千万美元的捐赠。特拉华最高法院在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的时候称道:这个用来衡量断言的优点的测试对于公司来说是一种浪费,税法典中同公司慈善捐赠相关的法条的测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我们同意这个结论。特拉华法院在西奥多拉和卡恩案子中认为的合理的标准同其它的州中关于慈善捐赠的范围相反。类似的,可能其它的州将会把西奥多拉法院对于国内税法典作为衡量公司慈善捐赠的上限,或者用以决定公司捐赠数量和范围的标准。
公司在进行慈善捐赠的时候为公共利益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一方面他们为公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他们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因而他们有资格享受税收的优惠并获得社会的认可。但是只有对税收激励机制制定相关的标准才能够保证税收激励机制实行的公平,因而美国的慈善法对该规定的操作制定了具体的流程。根据捐赠的诸多类型以及特点美国对于税收激励机制有着一定操作流程(图1-1):【1】
当然在如上流程图背后,美国慈善捐赠法对于税收激励机制还有一些相关的标准:
标准一:纳税人在捐赠的同时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提交一份证明,证明它们对于捐赠的财产有合法的权利。对于不可改变的实体的转移,应该允许对于合格的实体财产利益可以进行转换。
标准二:美国对于慈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也会监督这些机构的运行,美国的税务局规定慈善机构每年都要提供年度报告信息,从而监督和调查慈善机构的财务分配以及机构经营的状况。对于那些没有按照规定运营的机构还会釆取相应的处罚措施。1这种做法就可以很好的避免一些慈善机构假公济私,浪费捐赠者的财务,同时也是对公司捐赠行为的一种保障和鼓励。只有获得大家认可的制度才可能让公司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行为,否则只能最后发展为毫无意义的空话。
标准三:捐赠应该是对同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的一种物质、实物、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乃至金钱的给予,它是不同于商业上的生意往来的,所以公司向姊妹公司或者子公司捐献自己财产的行为也不是捐赠。2如果上述行为被认为是捐赠,那么充其量这种行为算作是一种商业避税。在评定一项捐赠的时候,收入、红利以及支付红利的能力和账面价值是决定公平市价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对于商业来说相比之下影响的作用比较小。只有当经济数据对于以后评价公司的运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时候,才可以说评价公司的慈善捐赠的市场股票的时候经济数据是重要的。
标准四:当进行公司慈善捐赠的公司份额并不是被大的上市公司所有,而是被家庭公司所有,并且这些份额也没有上市,那么在对公司进行税收优惠的时候所参考的捐赠的数额就要交给政府来评定了,公司会根据这些证券在市场当时情况下的份量以及公司的其它的资产量、纳税情况和开支的缩减情况,另外再考虑公司这种股份在公平市场条件下的价值来综合评价家庭公司捐赠的份额的价值,从而确定纳税优惠的比率。
标准五:对于寡头控股公司的捐赠来说,如果股票销售协议中规定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和国内税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数额不一致,或者高于或者低于公平市场的市面价值的时候,那么此时就要对购买价格加以调整来适应公平市场的价值,同时这个过程不应该违背公共政策中关于交易的规定,而且也应该考虑家庭成员在最初确定价格时的意图等等。1从而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出符合事实的价格。出于税收优惠的目的,在衡量寡头控股公司的捐赠份额的时候,如果这个公司己经是上市公司了,那么将会用市场价值来评定相应的财产同时会考虑公司总的收入以及分红和获利的记录来综合确定这些股票的价值。
事实上,对于那些家庭控制的寡头控股公司来说,它们有效的限制公司股票的价格,并且并不妨碍政府行使本身的权利进行征税以及根据捐赠股票的实际价值来进行实际的税收减免。
在1961年9月的一起案例中,纳税人捐赠了寡头控股公司中代表少数人利益的股票,之后又在同年的夏天私自将股票卖给第三方,票面价值为每股10美元,这些股票一直没有公幵的销售,直到1962年1月被销售为每股36.66美元,显然这个价格要高于之前的价格,于是相关人提出上诉,理由是他们认为法院当时对他们股票的评估是错误的,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所以没有很好的行使职责,但是税收法院拒绝了上诉人的请求。法院的理由是这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它们的股票一直是13美元以上,可能只是后期公司管理改善或者其它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得公司的票面价值可以很好的提升。同时税法典也规定,如果纳税者在进行慈善捐赠的同时或者前后同时将他的股票销售给他的亲戚或者朋友乃至子公司,那么在评估该纳税者的优惠的时候,不可以仅仅依靠其销售给亲戚或者朋友乃至子公司时的票面价格,因为这个价格并不是一个市场价格,中间可能会掺杂很多私人的因素而使得价格往往低于公平市场的价格。
标准六:美国国内税法典还对捐赠财产的范围加了一定的限制。3对于美国居民来讲财产.的适用范围应依照财产被托管与否,捐赠是直接还是间接进行的以及财产是实体的还是个人的,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来不同情形不同对待,而对于那些不是美国居民的人来讲,只有当这些财产在美国境内的时候才可以被认为是慈善性的捐赠行为。对于非美国市民来讲,如果捐赠的财产是无形的财产,那么也不认为是本法所认可的慈善性的捐赠行为,如果捐赠的是美国发行的股票或者是美国公民、美国、某个州以及任何的政治性的分红带来的债权,或者是华盛顿州地区的债权都可以被认为是利用美国境内的财产进行捐赠,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可以被认为是本法所认定的慈善捐赠了。
标准七:税收减免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人如果许可了向慈善团体进行捐赠,那么这个有限责任公司从它最开始转移捐赠财产就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而且享受税收的数额是根据公司所许可的捐赠的总额来确定,尽管公司并没有一次性的将款项都捐赠出去了,但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总额要高于捐赠财产的总额,即使在以后的捐赠过程中出现了特殊的情形导致公司要进行再分配或者其它的情形,都不会导致税收优惠的再变化。1同时针对税收减免有个禁止反言制度,如果捐赠者己经承诺了一定的捐赠数额,之后其它的相关人不能以承诺捐赠的数量过多为由要求减少捐赠数额,因为这种捐赠的承诺是公开做出的,并且这些数额也是相关人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做出的承诺,其他人通过道歉、违反诚信、欺诈、错误或者不好的生意交往欠下的债务或者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其孩子的方式来避免捐赠是不正确的。税法的这种规定可以很好的避免相关人利用欺骗性捐赠的方式来避税,杜绝这些不讲诚信和不讲道德的事情的发生。毕竟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方式在长远的角度上讲也可以更好的维护慈善捐赠事业的更好的发展。
以上是关于美国税收激励机制的七个主要的标准,下面将介绍一些不能适用税收激励机制的情况。
2.3.3适用例外
不能适用税收激励机制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几种:其一,如果公司进行捐赠的时候是为了宣传某个政党或者是为了发表或者散布某种言论甚至是为了竞选等活动,那么这种行为绝对不是慈善捐赠行为。2还有除非这种捐赠专门被用于宗教性的、慈善性的、科学性的、文学性的、教育性的目的,包括鼓励艺术和禁止虐待儿童和动物,否则也仅仅被看作是一种友好的、有秩序的合作行为。
其二,一个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为了宗教、慈善机构、科学、文学或者教育的目的,包括鼓励艺术并且为了阻止虐待儿童或者动物事件的发生,当然这些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获得的收益不会交给任何的私人股东或者个人,而且同样的不是为了宣传或者发表某种观点或者是为了政治竞选等等的利益,否则也是算不上慈善捐赠的。根据美国税法典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会在纳税上给予捐赠者减免优惠的,比如捐赠者转移财产是将其转给个人而不是上面介绍的情形。
其三,对于小部分捐赠有时也是不被认为是慈善捐赠的,比如在对于纳税人在捐赠有形财产中的全部利益的时候,然而纳税人又没有完全控制这些财产,那么此时就不符合慈善捐赠。
其四,现实当中,出于税收减免的目的,那些寡头控股公司的纳税人可能会将公司的股份捐给他们的亲属从而减少他们公司的市场份额,这样使得他们有可能获得纳税的减免;1也或者公司对其仅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再分配或者销售,虽然每一位公司的股票持有人都有获得好处的想法,但是这种行为因为其最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也是不正规的所以显然不是公司慈善捐赠。类似的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自己的姊妹公司的行为也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个过程并不是一种捐赠,就好比亲属之间的一种相互赠予的行为,根本不是公众所承认的捐赠。
其五,按照纽约法,为了适应联邦捐赠税法,而考虑将自己的现金以及公共上市的证券捐给有限责任公司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中百分之百的利益,之后又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利益转给信托公司,那么这种转化只可以被看作是转移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利益,而此时的转移不可以被看作是转移了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财产进行捐赠。根据纽约法,在上述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获得产权,在纽约法的规定下,此时的产权是独立的并且和成员不是一体的,因此没有哪个州的法律可以说这种财产是“合法利益或者合法权利”,联邦法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可以创造出产权的。虽然有一些缺陷,但是对于寡头控股公司股票捐赠价格的评估方式并不是错的,并且可以被继续用来评估纳税人捐赠减税的依据,因为纳税专家会低估捐赠股票的价值,而美国国税局又会高估捐赠股票的价值。所以相比这个政策的小缺陷来说,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其六,美国国内税法典规定,那些向自己全资子公司进行捐赠的行为并不被认为是慈善性的,因为这种向全资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被认为是对未来利益的一种投资,而且这些受赠者虽然在财产、娱乐或者使用等方面的资金增多了,但是这种增加是可以被受赠者控制的。而正常的捐赠中受赠者也是无法决定受赠的数量的。2除了上述情况,那种规定公司如果要将股权或者管理权转给他们的亲属,即使这些亲属有能力管理公司但是如果转赠的过程由公司来购买相应的股权或者偿还相应的债务,那么此时也是不符合此处的慈善捐赠的,因为公司还债是依附于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公司不能保证可以百分百的偿还每一笔欠债,这种规定同公司的慈善捐赠的本质根本不相关。当然对于那些捐赠者如果是向自己的公司进行物质或者货币方面的投资同样不是慈善捐赠,因为这些行为同样的会给捐赠者带来可得的利益,而且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不同于我们所说的慈善捐赠。而且股东因为选择良好的股票而从中获得的红利也不是公司的慈善捐赠,这个不同于公司利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捐赠,而是公司进行运营的时候给予股东的正当利益,股票持有者同公司是密切相关的,而不同于普通的捐赠行为中不相关的受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