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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理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8420字

  构建城乡一体化监管体制,加大基层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建设,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距,一方面最大限度防止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农村的社会公众也可以参与到事故处理中来,这样可以消除因为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而影响公众参与的实效性,真正的实现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公众参与。

  5. 6实现事故处理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

  前文已经分析了事故处理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完善,应该从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做起。

  当前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虽然这是出于现实的考虑,与立法阻力博弈的结果,体现出我们国家在公益诉讼这个新确立的制度上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但这就将公民和其他民间非政府组织排除在外,据民政部官方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 9万个,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7.1万个,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 5万个(见表2)。这么庞大的数字,若是将这些组织都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之外,这必然将会挫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将大打折扣,而且将原本应是公益诉讼积极推动者和支持者的社会组织视作公益诉讼发展的阻力,这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非常不利的。诚然,如果对公益诉讼主体不加限制,会导致滥诉和“诉讼井喷”现象,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承受,但是如果限制过死,必然导致制度形同虚设。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律师、热衷公益的社会组织纳入到公益诉讼主体中来还是可行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期处理中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向违法企业索赔,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在事故后期处理中只能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监管失职部门进行问责,对于公众损失,政府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公众自己维权救济,但是现实中公众维权成本过高,耗时耗力,大多都放弃,此时,若有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律师可以广泛收集受害者,接受他们委托代为起诉,这样既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起到聚少成多,加大企业赔偿额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而且律师也可以以此为谋生手段,实现受害人、律师、司法机关三方共赢。所以,在事故处理后期,责任追究方面,要实现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和律师可以代消费者和受害者起诉,帮助政府妥善处置后续问题。

  5. 7建立公众参与重大事故处理的信息沟通机制

  对事故处理情况的了解是公众参与事故处理的基础,健全事故处理中的信息沟通机制包括下两个方面:

  5. 7. 1健全重大事故处理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的公开透明是进行事故处理社会监督的关键,公众参与事故处理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在发生事故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和影响扩散,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喜欢“捂”,比如当年的四川广元橘事件,2013初的镉大米事件,负有公开信息的部门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往往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能晚点公开就晚点公幵。殊不知公幵的越不及时,往往会给谣言的产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往往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鉴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社会公众关注度很高,事故发生后政府权威部门及时发布事态消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避免谣言的传播,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在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制度方面,要突出的就是及时性,公开时限可以与应急预案中报告时限的要求相对应。事故处理中,媒体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在作出初次报告之后,媒体组应在主流媒体上对外进行初次公开,初次公开之后,公众对事故有了初步了解,心中也都有个比较清楚明确的答案,轻易不会被谣言所误导。随着公开的进一步具体深入,公众对政府处理事故的态度和决心有所了解,客观上方便了政府对事故的解决,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社会上流传的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样全过程公开之后,对整个事故处理公众都能确保及时参与,事故的处理结果对于公众而言,可接受性会大大增强。

  5. 7. 2完善公众参与重大事故处理的信息反馈机制

  政府处理事故离不幵社会公众的支持,政府在信息公幵之后,应及时关注公众反映,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实现双方的一个互动,切勿在事故处理中唱独角戏。因此,公众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则显得十分必要。

  信息反馈通俗地说,信息反馈就是指由控制系统把信息输送出去,又把其作用结果返送回来,并对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起到制的作用,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信息反馈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及时主动地对信息输送出去的作用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其次,对收集到的作用结果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控制系统出现的偏差,并及时对控制系统做出调整;最后,通过不断的信息反馈,使认识不断深化,从而对控制系统进行不断的改进。鉴于此特点,信息反馈要求做到以下几点:要准确真实;尽量缩短反馈时间;信息反馈要广泛全面,多信息、多渠道反馈。

  事故处理信息反馈机制构建,事故处理指挥部媒体组可以通过召幵座谈会、印发问卷调查、网络民意调查、设置意见登记簿、在事故处理小组官方微博或微信平台上与公众互动等方式来获取反馈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与反馈的方式,事故处理指挥部可以进一步了解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和消费者的心理,并从反馈信息中筛选对事故处理有裨益的信息,集思广益,提高事故处置水平,也可让后期处理从而调整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使更多的公众能够以快捷便利的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食品安全信息。这样政府集民智解决问题,公众也有主人翁感,对于事故处理水平也有所提高,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尽量消除。

  5. 8加强公众参与事故处理的宣传和教育

  鉴于对公众参与的价值认识不足和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足,为了能使事故处理更加公正,让人民满意,需要从政府和公众两方面做出改变,让政府的认识观念有所转变,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有所提升,公众的知识素养有所转变,这样在潜移默化中政府执政理念得到转变,公众素质得到提升。

  5. 8. 1充分认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理的价值

  公众参与对政府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价值作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有着独特的作用比如前文说的公众参与可以形成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力量;公众参与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公众参与可以体现出依法行政程序的价值,增强政府决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公众参与可以培养公民积极参政问政;公众参与这个过程的本身可以对公众进行法治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素质。而政府目前对这些作用还没有高度的重视,这就导致在现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政府不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政府独揽事故处理,其结果对公众往往不具有信服力。所以,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事故处理的重要价值,约束自己依法行政,转变以往不重视公众的观念,政府应该积极配合倡导促进公众参与。公众在参与处理问题时有时会盲目跟风,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以合理耐心的引导,避免不良后果。

  5. 8. 2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和教育制度

  美国在食品安全教育上,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教育体系,让学生如何辨别食品安全与否,如何防止疾病,此外还对从事食品行业人员定期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知识素养和技能,为此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可以借鉴。要想让公众有能力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大力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意识是基础。比如,加大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知识宣传活动,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参与趣味知识竞赛,鼓励食品企业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可以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众发送相关知识短信,在电视上向社会公众进行相关知识讲座,评选食品安全行业模范企业和先进个人并对倡导其他企业和公众向模范人物学习,最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应从“小”抓起,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从小培养孩子的食品安全意识,这才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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