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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6288字

  2.行政复议法为其拓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了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复议。另外第十一款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了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些条款可得知,《行政复议法》已经从内容上对保护公民权利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扩大,从以前的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扩大到提高到"合法权益"的高度。那么行政诉讼法作为公民权利救济与保障的另一重要渠道,就更应该扩大保护公民权益的范围,从而做到《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衔接,使二者的法律规定相和谐,内容相呼应。

  3.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权利的要求是越广泛的,不仅要求有"人身权、财产权"这些权利,更要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的权利"等其他权利。当公民的这些宪法权利遭到伤害的时候,公民希望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为了保证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扩大行政诉讼保护权益的范围,把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方位的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我国一直在强调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团体的约束和干涉。可是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显然已经影响到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狭窄更加使得行政权力逃脱了司法权力约束,造成了公民权利收到行政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为了平衡行政权和司法权,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显得非常重要。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是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障碍,顺利解决官民法律纠纷的重要途径。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从其颁布实施二十多年之后迎来了首次大修。2013 年 12 月 23 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案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涉、阻挠法院立案。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着"三难"问题,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立案难"首当其冲,亟需着力破解。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二是法院不愿受理。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症结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平衡。司法独立受到了行政权的制约而成为了一句空话。实践中,行政机关干预、阻挠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司空见惯,特别上针对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社会敏感、牵扯面大的案件的起诉。所以当出现行政纠纷时,公民往往信访渠道解决问题,从而形成了公民"信访不信法"的格局。

  该修正案一大亮点在于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加切实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其中把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难看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必将成为一种大趋势。修正案草案通过明确列举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就可以防止法院有法不依,避免法院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借口而不予受理官民纠纷案。不难发现该修正案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使行政诉讼更好的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影响,保障司法机关能够集中审判力量去审理案件。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摸爬滚打,发现问题并致力解决。目前,本人认为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条件已经成熟。

  1.法治中国与法治政府的构建

  我国自建国以来,逐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的行为,力图把"法治中国"的理念贯彻在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中去。现在,中国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历届国家领导人无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政府也在不断的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积极主动的改变执政方式和执政思想。当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之时,无论是公民还是国家机关,都能够依法办事,遵循法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一方面是借助司法的力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机关自我行为的监督。在我国致力于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受案范围的时机基本成熟了。

  2.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近年来,我国大力宣传依法治国,对公民进行维权的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介和法治论坛等多渠道的方式让国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民告官"在公民眼里不再是一种社会怪异现象。面对政府的高压执法活动,公民也不在像以前那样敢怒不敢言,不敢和政府打官司,对簿法院。相反,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面对政府侵害时,他们往往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把政府告上法院,利用国家司法力量寻求利益保护。因此,近年来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产生,这就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体现。

  3.司法体制改革推进

  我国司法权一直以来相比较于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处在弱势的地位,因此司法独立的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行政诉讼时,往往受到了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阻力,导致行政诉讼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正在一步一步的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例如加强对法官的职业技能和党性的修养的提高,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明确院长、庭长的审判责任等,确保做到阳光司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也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条件。

  4.国外先进国家的借鉴

  域外先进的国家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面与我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受到历史条件的社会现实的局限,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上相比较而言,显得保守、狭窄。但是现在我国时代的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国外先进国家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完善和系统。这无疑对我国在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借鉴。立法者可以在立足我国法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汲取国外有益的立法规定,为我所用,这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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