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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60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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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法律条款探析
【第2部分】 何为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
【第3部分】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性质
【第4部分】保价条款纠纷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第5部分】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完善
【第6部分】快递托运单保价条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 言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第一是通过介绍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让社会普通大众更多地了解保价条款。因为保价条款虽然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出现,但大家对它的本质概念、历史由来、作用等还不是很熟悉。第二是通过分析和司考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性质,理清快递公司和托运人对保价条款的不同理解,避免今后使用保价条款时发生误解。第三是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涉及保价条款的案例,希望统一司法裁判的口径,维护司法的权威。第四是指出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可以为立法者和快递公司提供一些改善保价条款的意见。

  本论文的选题是在目前快递行业迅猛发展,有关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快递公司与托运人各执一词,争议不断的大背景下决定的。快递公司认为,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与托运人对货物保价做出的特别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则应按照保价货物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托运人则认为,保价条款属于免除快递公司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且快递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保价条款的义务,在快递公司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更不应根据保价条款的约定给予其免除或者减少民事赔偿金额。而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没有人对快递保价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归纳;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有关保价条款的特别法和行业指导意见。上海市高院在了解了大量涉及保价条款的案件后,在其《参考与调研》中也曾表示此问题争议颇大,高院将作进一步调研。

  笔者查看了国内外大量有关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着作,查找了近几年相关题材的期刊和报纸资料,搜集了全国范围内几十件涉及保价条款的判决案例。经过综合分析和比较,本论文从保价条款的概念、特点、发展历史、作用、快递和保价条款的关系等角度出发,全面介绍了何为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从被二审改判的案例和各各快递公司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表述出发,对保价条款的性质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得出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属于有效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三个保价条款的性质。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关保价条款的纠纷案例出发,对保价条款在司法实务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即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法律适用、是否可类推适用特别法中相类似的规定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最后从立法者的角度和快递公司的角度对保价条款今后的完善给出自己的建议。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运用法学理论,采用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类比相关法律规定等方法进行研究和讨论。

  本论文的研究分析能够为一些实践性问题的解决提供智慧支持,弥补理论上的空白。对于保价条款完善的建议可以更好的规范快递行业,保护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托运人,并提高快递公司应对此类事件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大众。

  第一章 何为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

  第一节 保价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保价条款,又称声明价值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经常出现,是对于货物发生损失后如何赔偿问题起关键性作用的条款。虽然各个物流公司所制定的保价条款,其文字表述不完全一样,但其核心的意思一般是限制物流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保价条款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毁、灭失、迟延等损失时,如果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了货物价值并缴纳了相应的保价费用,就可以最高按照其声明的价值获得赔偿,即"保价限额";如果托运人在托运时没有声明价值和缴纳保价费用,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费的倍数或一定的金额来赔偿,即"未保价限额".这样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的规定,对货物发生损失时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进行约定,如果合同的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够明确,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从上述规定看,说明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预先就货物损失赔偿进行约定,这一方面,有利于平衡承运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有利于物流公司控制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托运人对货物损失取得充分的赔偿补偿,避免托运人对实际货物损失程度的证明困难而遭受索赔障碍。故从内容上看,无论托运人选择的是保价还是不保价,保价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的一种事先约定。

  笔者由此归纳保价条款的内涵为:保价条款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向承运人声明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交纳相应的保价费用,当托运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如果未保价,则一般按照运费的若干倍数予以赔偿。在我国民航、航运、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中,一般都可以见到保价条款,而且保价条款经常以格式合同条款的表现方式出现。

  二、特征

  基于上述保价条款的概念,笔者分析得出以下保价条款的五个特征:第一、保价条款在运输合同中使用。现今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速,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货物的损坏、灭失、迟延等承运人需要赔偿损失的情况,这就需要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保价条款,对如何赔偿货物损失,以及赔偿的数额做出事先的约定;第二、保价条款适用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保价条款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在事前对之后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如何赔偿问题所做出的一种约定,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做出的一种商业安排;第三、保价条款是具有选择性的条款。保价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包含两个部分: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的方式并且支付了相应的保价费,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数额就可以依据货物损失的程度,参照托运人声明的货物实际价值决定;如果托运人决定不选择保价运输的方式,承运人将依据保价条款的内容,不管运输的是什么货物,仅赔偿托运人所支付运费的几倍。所以保价条款具有两方面的内容可供选择;第四、保价条款的保价费用区分于运费。保价费用只有在托运人选择保价并声明价值后才需要支付,并不像运费是必然需要支付的,且保价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也与运费不同;第五、保价条款中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所获得赔偿的数额不同。选择保价,托运人所获得货物损坏赔偿的数额是最多可达到其声明价值的金额;选择不保价,托运人所获得货物损失赔偿的数额仅是运费若干倍数的金额。

  第二节 保价条款的历史由来和作用

  一、历史由来

  保价条款是在运输行业不断发展,运输合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孕育而生的。

  有学者称,保价条款是在物流行业出现保价运输后逐渐发展壮大的,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断斗争、不断妥协的产物。在十八世纪末,英国法院首次确认了海运提单中承运人免责条款的效力,之后承运人们在从事海事运输时利用契约自由的原则,任意设置海运提单中的免责条款。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海运提单中的各种免责条款达到了几十种之多,这些免责条款导致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损失严重,引起了托运人的强烈不满,承运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将海运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转嫁给了托运人。之后的一个世纪,过失责任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进步,并渐渐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所认可。海运提单中的大量免责条款与过失责任理论背道而驰,不再适应快速增长的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在各个国家普遍遭到唾弃。二十世纪初,《海牙规则》首次确认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这一规则否定了承运人在海运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的做法。但是,海洋运输毕竟是高风险的行业,也要考虑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所以《海牙规则》同时又规定了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协议约定在某些情况下免除或减少承运人赔偿金额。在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不断利益斗争中,一些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和排除适用承运人赔偿限制的条款逐步发展成了今天的保价条款的内容。之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甚至是邮政运输界均借鉴了海运界的这种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到了近代,物流运输行业飞速发展,对于物流运输行业高风险的特点,物流公司要求托运人选择是否保价,如果保价需要根据货物声明的价值支付额外的保价费用,一旦发生货物损失,物流公司可以用保价费用进行理赔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二、作用

  物流运输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货运量大,而且导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原因多种多样,物流公司在管理方面稍有疏忽或遇到不可抗力,就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

  据一位经营多年快递公司的老板说:"快递看似简单的揽件、派件工作,也并非所有人都能干成功。作为一个快递公司的老板,要考虑到许多的潜在风险。每次有贵重的货物丢失或者损坏,快递公司都损失惨重。特别是到年底的时候,快递被偷盗的事情经常发生。除了要防范外部人员的偷窃,还要注意防范内部员工的内盗行为。所以招录快递员的时候还要了解其道德水平和以往的从业经历。各个快递公司都有自己的大客户,如果把大客户的物品损坏或丢失了,不但会影响到当月快递费用的结算,还可能影响到未来的长期合作,甚至直接失去一个大客户,这样的打击对于快递公司是致命的。"而与高风险对应的快递费一般首重 10 元,续重按重量计算。与快递公司承担的巨大的风险的相比,快递费用是如此的低廉,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孕育而生,并迅速成为一种行业惯例。一般快递公司的托运单中会约定,保价的快递按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申报价值结合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未保价快递按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用的合理倍数进行赔偿。这种约定从形式上看,区分了保价与未保价了两种情况。对于保价的货物另行收取一定的保价费,在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可以以之前收取的报价费用予以赔偿。对于绝大部分未选择保价运输方式的货物,则根据运费的若干倍数进行赔偿。而在现实生活中,托运人往往因托运的货物不是贵重物品而不愿意支付保价费用,选择不保价,这样一旦发生货物损失,物流公司就只要赔偿很少的数额。通过这种方式,保价条款很好地起到了限制责任、分担快递公司风险的作用,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保价条款的产生符合物流公司发展的需要,它帮助物流公司很好的规避了经营风险,所以在运输合同中使用保价条款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内公认的做法。也有学者称,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从事商业往来活动中的各自的自由意志与有限赔偿责任理念斗争的产物。

  第三节 快递与保价条款

  快递也叫速递,顾名思义就是快速传递的意思。快递是与邮政功能相类似的一种运输物品的行为,快递公司通过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为托运人提供门对门的、快速的传递物品的服务。在许多情况下,快递的服务比邮政的服务更好,所以快递的收费也比邮政服务要贵许多。有些快递公司还会为托运人提供物品跟踪、保证物品送达时间等服务。快递公司的规模有大有小,小的只有三、四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大的如联邦快递等经营着全球业务的跨国公司。我国主要的快递公司包括:云峰速运、特快邮政 EMS、韵达快送、快捷速递、申通运达、圆通快递等。

  快递行业可以辐射、带动的上下游行业广泛,且可以吸收众多的普通就业人员,是国家希望重点扶持的行业。它具有信息传递功能,在传递货物的同时,也传递着资本、文化,推动了很多相关领域的发展、进步、融通和投资,是现代社会一个不可替代的支柱产业。跟据《中国快递行业市场规模分析研究及快递企业竞争环境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06-2013 年,我国快递行业业务总量保持着每年增长的趋势,且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43.33%.2013 年,我国快递行业业务总量为 93.76 亿件,同比增长 62.45%.

  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及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托运人和快递公司一般不会为了一次托运业务而单独签订运输合同,往往都是快递公司事先拟定了托运的相关条款印刷在快递托运单上,托运人在交付托运货物时填写托运单上的必要事项并签名,即完成了运输合同的订立。而现今在快递行业中普遍流行将保价条款事先印刷在托运单中,供托运人选择。就此,保价条款已经成为快递托运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快递行业也为保价条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土壤。快递与保价条款的关系密切,笔者认为他们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一方面,保价条款是快递托运单的必要组成部分

  快递行业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相对于一般的运输服务而言不同的,属于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快递公司往往不知道托运的具体物品是什么。如前所述,快递是门对门的物流活动,生活实践中,快递人员上门取件时大部分的托运货物已经被封装或打包,托运人只是在快递托运单上填写一下货物品名,而且大部分的托运人有时还不愿意填写。快递人员也不可能因托运人不填写货物品名或填写不详就拒绝接收快递货物;第二、托运人往往不指定运输方式。快递的货物可以是传统运输中的工业物料、大型机器设备,也可以是只有一张纸的文件、资料、图纸、贸易单证等物件,还可以为商业用品、贵重物品、企业推广赠品和家居用品等高档商品。各种不同的物品需要运往不同的目的地,而且是采取门对门的形式,所以托运人往往只要求货物送达目的地而不会指定快递公司以什么运输方式来运输货物;第三、快递的运费大多数是按件计算。一方面,因为不需要像传统运输那样按照不同的货物品种和运输方式来计算运费,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货物方便快捷运输的交易模式,所以大多数的快递都是案件计算运费,只有货物特殊,超过一定的重量或者尺寸时才需要增加相应的费用。

  基于上述快递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快递公司与一般的运输公司相比,在运输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更高。所以,具有分担、限制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金额的保价条款理所当然成为了各个快递公司托运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另一方面,快递行业推动了保价条款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完善

  随着全世界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态势,我国快递市场发展环境也在不断的优化,近几年来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根据《2013 年全年中国快递领域总结报告》

  的统计:2012 年,中国快递服务公司一共完成快递运输 94 亿件,中国的快递市场规模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比 2011 年增长 61.88%,增幅达到43.51%;每天全国大约要处理快递 3110 万件左右,在 2012 年 11 月 11 日当天达到了史无前例的 26506 万件。2006 年至 2012 年之间,全中国的快递业务大约翻了三番,年平均增长率为 26%.特别是 2010 年以后,中国快递市场的规模越做越大,发展也越来越快,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61%.2012 年 11 月和 12 月两个月的快递量就已经超过了 2005 年的全年的快递量。

  快递行业如此巨大的业务量和飞快的发展速度,使得快递托运单不再是商事交易领域的专业单据,而成为了每家每户日常生活中都可能使用的单据。而印制在快递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跟随着托运单一起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如此广泛的使用群体和使用量使得保价条款逐渐从一个生僻的专业用词转变成为普通大众所熟知的词汇。与此同时,由于快递行业中大量使用保价条款,因快递公司和托运人对保价条款的理解不同和快递公司在使用保价条款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原因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为了解决纠纷,为了更好的发挥保价条款的作用,学者们分析保价条款性质,研究保价条款使用时涉及的法定义务,并对保价条款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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