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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托运单保价条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12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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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法律条款探析
【第2部分】何为快递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
【第3部分】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性质
【第4部分】保价条款纠纷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第5部分】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完善
【第6部分】 快递托运单保价条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根据上文关于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得出以下结论:保价条款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向快递公司声明需要快递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交纳相应的保价费用,当快递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如果托运人选择未保价,则一般按照运费的若干倍数予以赔偿的条款约定。

  保价条款的特征是:1、在运输合同中使用;2、适用的主体是快递公司和快递托运人;3、是具有选择性的条款;4、保价费用不同于一般的运费;5、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所获得赔偿的金额不同。保价条款的作用是为了限制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分担快递公司的风险。保价条款由快递公司事先印刷在快递托运单上,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但是其没有免除快递公司自身的责任而加重托运人的责任,也没有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所以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有效条款。在保价条款的使用过程中,快递公司需要对保价条款向托运人进行提示和说明。要评估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应综合考虑快递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外形、托运时清晰明白的程序、快递公司提醒和说明的方式、提醒和说明的程度、提醒和说明的时间等要素,在依据具体案情中合同的种类、交易行为的惯例等因素来确定。当快递公司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托运人对此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对其快递物品的毁坏、丢失、迟到等原因具有举证责任。当快递公司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也不能类推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直接认定保价条款无效。希望立法者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快递行业指导意见对于快递保价条款的变更、撤销、无效和排除适用的情形进行系统的规定。快递公司也应完善保价条款的表述,更规范地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建立与保价条款配套的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1、【美】埃及曼着,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0 年 3 月版,第 152 页。
  2、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第一版,第 165 页。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一版,第 116页。
  
  二、论文类:
  
  1、高飞 :《中国快递企业市场竞争分析及企业竞争策略研究报告》,深圳 ,前瞻产业研究院出版社 ,2014 年,第二章第一节。
  2、陈昶、罗懿:《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及排除适用的条件》载于《人民司法》2008 年 24 期。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 1256 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2277 号民事判决书。
  5、李晓霞:《论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之现代金融》2003 年 11月。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与参考》,2011 年第 15 期。
  7、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二终字第 106 号民事判决书。
  8、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 1089 号民事判决书。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与参考》,2009 年第 25 期。
  10、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2007)历民二(商)初字第 687 号民事判决书。
  11、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
  
  三、杂志类:
  
  1、德勤:《中国快递行业发展报告 2014》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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