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实践中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自2002年刘涌案起,只要一个案件可能挑战或触碰民众的朴素公平正义感,那这个案件都可能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形成巨大的舆论优势,进而影响法官审判,造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笔者就列举一些舆论与司法冲突的案例,并分析其中两者的冲突原因,进行归纳总结,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 “彭宇案”.彭宇于2006年11月的一天早晨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处的83路公交车站台将一名被人群挤倒的老太太扶起,并将其送往医院,但在医院彭宇被老太太诬陷为肇事者,该案一审法官错误地运用经验法则宣判彭宇赔偿45876. 6元,二审经过调解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医药费的10%,也就是1万元。该案之所以饱受争议,要从该案发生的社会背景谈起,该案正值中国信仰缺失并人与人之间隔阂加重并变得陌生的大环境,人心思古,而该案的判决却宣示着一个“做好事没好报”的定律,这加深了人们心中对真善美的希冀与冷漠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关系,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后续事件,最终压挎了很多人心中原本已经脆弱的信仰危机。
彭宇案给我们的启示及反映的闷题有如下几点。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该案中,法官如果深谱证据规则和证明道理,如果可以从容面对媒体压力及舆论的关注,就不会堆炮理由而错误引用“经验法则”,作出了触动民众神经又违背证据规则的推定。事实上,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同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民事法律事实并不要求法官审判的法律事实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本案中,法官大可以从彭宇对于双方是否有接触的前后矛盾说法及当班交警的电子纪录等信息,进行判决结果说明。其次,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为法官套上了不少枷锁,在我国民事诉讼釆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要求达到70%以上的标准,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这一标准则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达到51%以上即可。本案法官在司法程序认定事实上并无错误,法官通过开庭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本己形成内心确信,但是我国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使得法官堆炮理由而做出了违背证据原来的推定。第三,本案也反应了我国司法界应对社会舆论的不足。本来社会效果就应该是司法审判关注内容之一,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媒体及行政领导的双重关注下,选择了以调解结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而将真相对公众隐瞒,逃避社会效果的影响却也客观上将一审法官推上风口浪尖。假如本案二审法官修改了一审的判决理由,在坚守法律的同时兼顾了社会效果,那么本案或许就会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第四,外部对司法的干预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本案一审中,判决结果尚未读完,媒体就发表意见影响司法公信力。二审中,舆论及媒体的指责和领导的过问,这些现象都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案件的干预,这种干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二审法院失去了纠正一审判决结果的机会,失去了司法自我矫正的机会,也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那么这种司法破坏到底是谁的责任?
(2) “药家义案”.药家尽在2010年10月在驾驶私家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2011年6月7日,该案在经最高法核准后落下了帷幕,案件被告人药家义被执行死刑。该案吸引人们的眼球是因为人们普遍的同情弱者的心理,并且由于当下我国贫富差距加大导致的人们的仇富心理的作用,才使得药家义案被推上风口浪尖。
药家蹇案给我们的启示及反映的问题有如下几点。首先,舆论监督并没有纳入司法的轨道,导致舆论民意肆意涵涌而不能调控。本案中,一个网民在微薄中随意编造的药家鑫的权贵家庭背景,就让数万网民推断药肯定买通司法,一时间,该案引起网络上的轩然大波并得到了亿万人的关注。其次,民众之所以这么关心这个案件一个隐含的条件是我国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地位的缺失。民众对司法的公正判决没有信心,所以就导致了一条虚假微薄就使得亿万民众群情激奋,网络民意开始强势介入药家义案件并强烈的影响了法官的审判。因为民众认为只有通过强大的影响力影响有关领导,进而对司法施加压力才会真正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殊不知,这样其实才是对公正真正的践踏,没有了法律的公正是不会长久的。第三,当下我国社会矛盾的严重性。该案之所以会引起网络民意的强烈反弹,在虚假微薄后猛然间引发亿万民众的关注,就是因为该案件触动了当下民众最为敏感的官民矛盾及司法不公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有威信力的司法系统无疑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高晓松醉酒驾车案”.着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于2011年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该案件之所以受到舆论关注原因有二: 一是高晓松的特殊身份,他本身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二是人们对于特权阶级的不满。高晓松案是一些名人漠视生命、挑战法律的一个代表,而这种特权行为深深的刺痛了人们的神经,激起人们对平等公平的渴望,使得该案受到广泛关注,一时被各家媒体竞相报道。
高晓松案给我们的反思与启示有如下几点。首先,该案的积极方面,肯定了将舆论纳入法治轨道的良好效果。媒体对该案的全程跟踪报道,法律人士对于酒驾法律条文的解读,对公检法程序的解读,使得醉酒驾驶罪名一夜间被亿万人民理解,同时也了解了例如“拘役”等一些刑罚名词。其次,我国整体法制观念有待加强。本案中最高院对刑法进行解释,虽然条文法理上可以说的通,但是我国宪法明;I规定对法律的解释权是归全国人大,最高院的这一做法说明我国不仅是民众即使是法律工作者,我们的法制理念仍需强化。第三,法律的教育功能不应该被行政“绑架”.本案中如果不考虑罚金的数额,法院对高晓松的刑罚处罚是“顶格处罚”,那么本案的这种处罚有不妥吗?笔者认为法院的处罚还是稍欠妥当的。本案中高曾两次打断律师发言,肯定自己的违法之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而本案法官“顶格处罚”未尝不是考虑到醉驾入罪刚实施,全国严打醉驾的情形而做出这种判决的,但是法律应该强调的是一种常规的管理,不应该被行政所“绑架”.这种配合严打的分时段量刑是欠妥的。
这些都是我国司法与舆论相处现状的一个真实写照。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新闻法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有关法条规定只是零散的现于各种单行法规中,没有一部系统的完全的新闻法,但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对我国的法治本身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法律的不完善就无法保障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新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舆论监督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这种平民监督的影响已经不可小剧,使得广受舆论关注的案例不得不引起相关行政机关的重视,而媒体的传播速度比司法要快很多,受众也更为广泛,所以造成了现实中“焦点访谈”可能会比法院更好、更快的解决民众的困难,但这股巨大的力量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引导系统,有时会有利用这股力量去绑架现还不完善的司法的现象,形成“媒介审判”.所谓的媒介审判是一种“新闻媒介通过利用其媒体自身所有的公开的新闻报道或评论的手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干预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独立。” 我国西北政法大学任教的着名学者慕明春教授认为这种媒介审判的危害很大,它是一种“媒体超越了司法程序,扮演法官的角色,而对法院现在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正是由于这种判断和结论的影响,让媒体受众产生了在先的主观第一印象,继而当案件宣判时,致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它本应具有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②“张金柱案”、“许霆案”、“李天一案”……诸如此类案件还有很多,但是类似案件却还在不断上演,那么我们怎么做才可以让司法与舆论和谐相处,既照顾到司法的独立又兼顾了民众的呼吁,如何又快又好的缓解舆论与司法的矛盾,这是我们当下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