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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外言论所涉及到的其他执业原则的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32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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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律师庭外言论的约束问题研究
【第2部分】律师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
【第3部分】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新趋势
【第4部分】我国涉及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
【第5部分】国外关于律师庭外言论的限制
【第6部分】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则之构建
【第7部分】 律师庭外言论所涉及到的其他执业原则的探讨
【第8部分】律师庭外言论限制制度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律师庭外言论所涉及到的其他执业原则的探讨

  “谨慎司法评论”原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表庭外言论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限制的直接规范依据。但是律师的庭外言论涵盖的内容纷繁复杂、涉及的利益方方面面:如律师的自身宣传,对委托人秘密的揭露,与委托人、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建议,对同行的侮辱、诽谤等等。这些庭外言论虽不至于妨碍司法公正,但与律师的相关执业原则背道而驰,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所禁止的。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律师庭外言论所涉及到的其他执业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分化出来的具体规范准则进行探讨,但又因律师的任一执业原则其内涵与外延洋洋大观、一言难尽,因此这一探讨只能是宏观的、粗浅的。

  第一节律师庭外言论与律师宣传

  律师宣传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律师的广告行为,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针对不特定人发布信息以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职业行为。21律师宣传的形式主要包括:广告,以宣传业务领域、业务特长为目的的法律学术活动、社会公益活动、新闻宣传活动等。律师宣传是律师庭外言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职业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的活动,因而一般公众对律师在宣传过程中所发表的言论的内容与性质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不当的律师宣传不仅会误导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会在律师行业内部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律师行业形象,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律师宣传是一种受到规制的职业活动。根据我国现有规范,律师宣传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律师宣传应当具有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例如,律师宣传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未经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在宣传中使用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者涉及相关委托事项。(2)律师宣传不得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例如,不得在不述及具体事实背景的情况下宣传所谓“胜诉率”;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传律师能够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不得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产生不合理期望和误解的宣传。(3)律师宣传不得造成不正当竞争。例如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不得在宣传中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

  第二节律师庭外言论与保守委托人秘密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责贯穿于整个律师职业活动。律师是双头鹰,一头守望着正义,一头守望着当事人。22律师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这是许多国家所明文规定的。律师保密职责有助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真正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当事人可以毫无顾忌、充分坦率地向律师陈述全部案情及个人情况,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3律师在庭外发表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意见、观点,很可能会涉及到委托人秘密。律师保密职责可以以委托人一律师关系为分界点,划分为律师一委托人特免权和律师的保密义务两个方面。24前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的权利。但我国目前仅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一委托人特免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义务。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律师在发表庭外言论的过程中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可以分为以下情况:(1)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委托人以及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2)但为了防止未来严重犯罪,律师可以披露违法犯罪信息。

  第三节律师庭外言论与利益冲突的回避

  利益冲突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普遍而又复杂的问题。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使得一方律师在为本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即使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本方当事人,仍然会造成一方律师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紧张或困窘关系从而影响律师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25律师的委托代理常常涉及四个方面的关系:律师与己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律师之间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每一方面的关系都可能发生利益冲突行为。

  律师在委托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就案情的相关信息发表庭外言论,因此律师庭外言论就可能使上述四方面关系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化解因律师的承办活动导致的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

  (1)律师与己方当事人之间: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2)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终止后不得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3)双方律师之间:一方律师与对方律师之间存在明显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双方当事人之间: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26

    第四节律师庭外言论与律师对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

  所谓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对除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7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发表的庭外言论可能会侵害第三人的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也可能涉及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如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为了维护第三人利益,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发表相关言论,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诚信义务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尽到最大的注意,充分、准确地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披露相关的利益信息,使其能够对自己所处的状况了然于心,以便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自主地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诚然,律师不能对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了如指掌,也不可能对任何法律问题都完美解答,但律师必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水平。“髙度注意义务”源于律师职业的高度专业性,以及委托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对律师给予的高度信赖。它要求律师必须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为例,首先律师应当依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次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提出问题与意见;最后律师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必须作出相应的声明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节律师庭外言论与尊重同行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制度恢复30年以来,大批优秀人才投身律师行业,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截至2012年底,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9361家。律师事务所平均年增长速度约为6%28.中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律师平均年增长速度为9.1%29.

  在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律师之间激烈的业务竞争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广大律师的工作压力堆积如山,许多年轻律师只能夹缝中求生存。律师之间的正当竞争促使律师不断提升自己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利于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优胜劣汰,促进律师行业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当事人以更低的法律服务成本选择到更加优秀的律师提供更多的机会。但如果律师之间不尊重、不正当竞争,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委托人以较低的价格或者较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大打折扣,甚至可能造成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必须充分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1)不得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不得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3)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或者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以及作出虚假承诺。(4)泄露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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