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 论
1.1 课题的来源、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课题的来源及研究背景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媒体平台不断发展,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介之外,又新兴了影响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民众参与性更强的互联网。
新的网络传媒平台的普及更是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深入到一个层次。舆论监督是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在揭露权力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如迫于舆论仇富或仇官的巨大压力,法官被迫做出不公正的判决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加快,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果具有至高权威的司法的公正性都开始引起社会公众的怀疑,这将会使公众开始担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是否也会无法实现,公众转而会想到采用私力救济,最有希望的则是媒体引导的舆论监督,当公众的诉求在媒体这里得到响应时,就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公民这种强烈的权利保护意识是我国民主不断发展的体现,这显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在逐步提高,但是它也给我国依法治国这一伟大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社会舆论要求的公开性、透明性与司法固有的独立性、封闭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造成了两者尖锐的矛盾,使两者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下,表现出对立的统一,对立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摩擦和冲突。因此,需要寻求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使这两种不同的价值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
鉴于上述情况,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中该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意在探索良好的制度架构,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从而使上述冲突与矛盾得到缓解,希望本课题的研究成果能为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1.1.2 课题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使公众实现舆论监督自由,并让司法达到公众心中的公正标准,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如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不恰当的,也会使公正无法得以实现。因此我们要辩证地对待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能因为它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就完全依赖,也不能因为它给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而完全排斥。因此说,如何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平衡是本课题研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国内外法学家已有过不少研究,但是实践中问题不断推陈出新,这就要求研究要不断更新,同时要对不断滞后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较多学者已经对此进行了研究,国内学者对该问题展开了精彩的论述。简海燕撰写的《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法律限制》主要从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及应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进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将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权力约束与制衡理论作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合法性的理由,将司法权威、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保障作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应受限制的根据。吉林大学顾学松博士的毕业论文《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通过阐释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内涵,分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互影响与矛盾所在,最后提出了一个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的机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所着的《试论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和整合》通过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调和二者矛盾的方法,可供笔者学习和借鉴。相关的论文还有南京师范大学火熠雯写的《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中国地质大学张越男的《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平衡》,南京师范大学蔡虹的《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苏州大学滕澎的《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等。
对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有关司法公正的专着中会有涉及。如谭世贵教授的《司法独立问题研究》一书的第八章专门讨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问题,谭教授在该章首先分析媒体监督司法的沿革与特点,进而分析司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最后提出加强与规范媒体监督的建议。于为民着的《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从多个角度讨论了舆论监督与法治的关系,如第十五章的“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第二十章的网络传媒与新闻法治。王艳的《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一书,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具有较大的创新,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专着:如魏永征、张永华、林琳所着的《西方媒体的法制、管理和自律》,该书分为司法、管理和自律三编,上编--司法概括介绍和比较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新闻事业最主要的法律原则,中编--管理主要介绍几个国家的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管理原则和程序,下编--自律主要讲西方各国新闻事业发达的自律机制,该书深度剖析了西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对笔者在本次研究中了解西方的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借鉴。[1]
刘迪主编的《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论》也主要是探讨西方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可供笔者参考学习。
但是,由于时机的局限性,国内相关论文和专着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研究大都没有涉及微博、博客、论坛等新兴媒体在其中的作用和影响,这是笔者在本次课题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1.2.2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萌芽时期,它的发展有了相对较长的时间。1644 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着名论述。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而在美国,随着“第四项权力理论”被联邦法院大法官斯瓦特的提出,标志着舆论监督成为唯一能与公权力相抗衡的私权利。因此在西方国家,作为舆论监督引导者和参与者主体组成部分的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拥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总是代表性民众的呼声和意见,新闻媒体引导的舆论导向让权力拥有者不得不时刻关注和谨慎对待,它被认为是市民社会唯一能够与公权力相抗衡的民间力量,是公民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的重要武器。
不同国家对于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都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它们大致相同,但又各具特色。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州的受舆论监督影响的案例逐渐增多,导致美国首先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考虑到舆论监督使案件判决更合民意的促进作用,美国开始逐渐思考是否要把庭审现场也向镜头开放,在经过长时间的尝试后,美国的各个州开始针对媒体进法庭现场这一情形设置了一系列规则[2].美国着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撰写的《认真对待权利》,从西方社会的角度分析权利的享有者和应当认真对待权利的人,在对待媒体的影响力方面,提出在保持舆论继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防止社会公众滥用该项权利,以免侵犯国家、社会或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此提出了相关方法,这体现了西方比较注重通过法律对媒体和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倾向。[3]
紧随美国之后的是英国,英国为了防止社会舆论的过度监督对公正审判造成妨害或者对司法机关造成不恭,在 1981 年颁布了《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媒体报道的推迟,对法庭相关人员的保密,对信息来源的披露,在开庭前及庭审中记者不能以主观偏向的态度进行报道等。[4]
由周文翻译、英国萨莉·斯皮尔伯利编写的《媒体法》目前是我国第一部完整介绍西方新闻媒体法律制度的译着,书中对英国媒体法规则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研究,还对英国媒体从业守则规范进行了阐述,最后对媒体的日常实务进行了考察,便于我们了解、熟悉、掌握西方媒体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日本在它的的立法中也对媒体记者在法庭的采访做出了限制。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规则》中规定如果要在法庭上照相或摄影,需经法院的许可。1994 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马德里原则),指出:“法官有责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法官只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特定法律的规定,才能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上述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的独立。”该原则对于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作了极有价值的规范,其中一些具体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