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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77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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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实践
【第2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及依据
【第3部分】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4部分】丰富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第5部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
【第6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设计参考文献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缺陷

  1.法律支撑方面的缺陷

  我国自开始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还未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未区别对待,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从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来看,缺乏必要的立法依据。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法律支撑方面存在的不足有:

  (1)法律法规缺少系统性与可实施性

  笔者在对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调研中发现,该区开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主要法律依据零散的分布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办法》中的部分零散的法律条文规定。该区工作人员反映曾试图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采取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皆因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以实施。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的确混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地方细则等有关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规定之中。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往往采取比照成年犯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因其法律性质,全面概括性的法律特点,使得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条文只能采取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低。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又因乃非立法行为,不具备普遍约束力,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实际实施问题。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出了八条规定,但仍停留在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如何实施操作,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特殊性。为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抓住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犯罪成因、成长因素。

  但从目前立法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规定规定,略显单薄,结合未成年犯特点的措施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过窄

  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对象分为五类,分别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告缓刑的罪犯、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成年犯无专门规定适用对象,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比照成年犯实施,立法上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缺乏专门和全面的适用标准。

  比照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为五类未成年人,分别为被判以管制的未成年罪犯、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裁定假释的未成年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然而,以汉南区实际考查的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缓刑、假释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较小。未成年犯被减刑、假释之后,再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在以监禁刑为前提的条件下,仍然有交叉感染和"贴标签"的危险之可能性。同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情况极少,形同虚设,以汉南区为例,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为0人。然而,从对汉南区司法实践考查来看,经检察机关裁定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及经法院判决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平均每年有2人以上,但实践中,这类未成年人因未列入社区矫正的范畴,直接未经过刑罚处罚而融入社会过程中,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极高,如不及时对这类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不仅滋长了其饶幸心理,而且不利于其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更是与法律初衷即促使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相违背。纵观各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之规定,普遍将实施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对此类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帮助其形成健康的心理,矫治行为偏差,真正做到回归社会、服务社会。

  2.矫正措施的缺陷

  (1)教导性教育偏多,针对性教育较少

  如上所述,我国针对未成年犯开展的社区矫正以思想教育矫正为主,教导性导向过多。如悔罪教育、法律知识教育、道德教育及职业技能教育等。教育形式多釆取授课讲座等集中教授。诚然,这种矫正方式具有教育内容直观性、活动组织性高、便于开展等优势,但实践中,未成年犯通过这类矫正措施,是否能够矫治其心理和行为,笔者调查了解汉南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发现其效果并不理想。这种以授课为主要形式的灌输性的教育,矫正对象一直处于被动矫正状态,"给什么学什么".

  教育形式以教导性为主,通过告诉矫正对象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来达到矫治未成年犯心理和行为的目的。然而,未成年人多具有逆反心理,加上人生观、价值观本来存在一定的扭曲,如此"命令性"的教导方式,难免造成未成年犯的反感,在心理上、行为上找不到认同感,无法达到矫治效果。未成年犯因教育背景、家庭环境等不同,个体具有特殊性,然而教授的内容却是统一内容,需矫正对象从授课内容中寻找适合自身需求的相关知识,实际收获较授课内容来比大打折扣。

  (2)矫正内容简单化,扩展性效果不明显

  以汉南区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为例,矫正内容集中在思想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教育谈话等方面,内容过于单一,缺乏多样性。传统的项目在实践实施中,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得到矫正对象的认可,取得的社会效果较小。思想教育、公益劳动主要功能局限在行为矫正、心理辅导、教育谈话的主要功能局限在心理矫治。

  矫正项目功能的扩展性不够,在矫正队伍人力资源有限的前途下,单一的矫正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资源的浪费。

  (3)矫正项目未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当前,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建立的矫正项目。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矫正与成年犯矫正混合开展,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交叉感染的风险。另一方面,未制定实施针对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未成年犯区别于成年犯,造成其犯罪的原因、心理特点、行为模式有所不同。从目前实施项目来看,思想教育、公益劳动等传统的项目,实为套用成年犯的矫正措施,不符合未成年犯自身特点,无法到达真正矫治未成年犯心理和行为的效果。

  3.社区矫正力量方面的缺陷

  (1)专职化水平低

  当前具体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由于基层警力有限,虽设定了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能实现专职化。以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为例,汉南区司法局下属的四个司法所从事专职社区矫正的人员共有5人,平均每各司法所1人。每个司法所职责众多,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夕卜,还囊括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司法信访、人民调解等工作。下属的四个司法所都配备了专职社区矫正人员,但专职不专,有的甚至兼任信访、调解、综治、普法等多个职务,这使原本就人力紧张的基层司法所,无法专心致力于社区矫正工作,更不用谈专心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行,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在不断增长,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已日益重要,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力量已凸显不足,难以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
  
  (2)专业化程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要求较髙的工作,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相关方面知识,特别对于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更是需要掌握青少年心理和犯罪动机、了解青少年的认知过程,才能有效幵展矫正工作,实现矫治未成年犯心理和行为的效果。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一方面,作为一种相对的非监禁刑的执行措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刑事执法方面的知识,但实际上,基层工作人员大多未受到过系统性的专业法律政策知识培训,知识储备存在片面性、零星性;另一方面,除了知识储备不足的缺陷外,基层司法所的构成人员及工作能力也无法满足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以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为10人,其中40岁以上的人数占83%,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年龄层次普遍偏大;在10名工作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有4人,其中法律专业的仅为3人,心理学专业的1人,学历水平偏低,专业素能不足;矫正队伍不稳定,调动频率过大且流动量大。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论从理论水平、法律素能、业务技能和办公能力上看,都略显不足。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责任重大,加之未成年犯自身的特点,如由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其矫正效果难以保障。

  (3)社会参与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在于充分发动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使得矫正对象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融合社会,最终服务社会。社会力量包括社工、社会志愿者、非政府组织三个部分。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在世界其他推行社区矫正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志愿者的参与。例如在日本,保护观察所为其社区矫正的国家机构,官方矫正力量有1200名左右,而矫正对象则超过7万人以上。故在日本,官方的保护观察所和5万多名民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队伍共同承担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加拿大的西部的太平洋地区分为四个假释区,每个假释区下设有22个中途住所,配备65个假释官,拥有200个社区志愿者,以上矫正力量共同管理1100名联邦社区矫正对象。"②笔者集中调查了汉南区社会志愿者参与情况,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队伍结构单一,社会成员参与度低。从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组成来看,多为机关公务员和农村村(居)委会干部。以汉南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情况为例,该区志愿者共计59人,其中机关干部43人,占72%.队伍结构的单一,基本只能满足矫正对象在日常生活困难的单方面需求,但对于矫正对象心理的、精神的、法律方面以及就业指导和技能方面的需求,矫正对象无法得到满足。社会其他成员因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有的甚至存在误解,主动参与志愿社区矫正服务的十分有限。

  二是综合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社区矫正志愿者有别于一般的志愿者,他们面对的是曾经走过错路的服刑人员,他们的工作关系到矫正对象是否可以重新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加之,未成年犯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综合素质的要求自然较高。然而,实践中,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方法、矫正技巧缺乏一个系统的把握和学习,开展矫正活动无规律可循,无技巧可言,凭感觉、凭经验地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情况十分多见。

  三是志愿者服务时间无法保障,服务热情不高。目前,汉南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主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在职人员因工作牵制,往往不能全身心投入未成年犯矫正工作。服务时间无法得到保障,服务热情也不高。从事志愿社区矫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未达到预期效果。加之,目前志愿者在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基本是个人自理,这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志愿者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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