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法官身份救济保障制度为补充
1.改进申诉控告制度
我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规定了法官的申诉和控告,法官对人民法院的惩戒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惩戒决定三十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上一级法院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是终局的。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官的申诉控告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申诉控告制度属于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其本身就存在着缺乏透明度、没有动力、易于流于形式等固有缺点,再加上我国司法严重行政化,就使得这些缺点更加突出,王亚光法官12年才得以申诉成功就是例证。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对申诉制度加以改进:首先是缩小申诉的范围,前文已经说明对非正式的惩戒或不被离职的惩戒是由法院作出的,这一部分是适用申诉的;其次是细化具体的申诉程序,真正使申诉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另最后是引入替代性机制,增加司法性上诉制度,这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论述。对控告制度的改进在于增加控告的途径,除了向司法机关控告外,还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控告。
2.增加司法性上诉制度
为了弥补申诉制度的不足,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惩戒法官的权益,笔者认为增加司法性上诉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根据上文惩戒机构设置的构想,惩戒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初级是市级人大常委会内设的惩戒委员会,管辖县、市两级法院法官的惩戒案件;中级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内设的惩戒委员会,管辖省级法院或在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惩戒案件以及县、市两级法院法官的上诉案件;高级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的惩戒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惩戒案件以及中级惩戒委员会一审的上诉案件,高级惩戒委员会一审的案件即为终审案件。
提高审级后,二审的案件是由中级和高级惩戒委员会审理,为了避免上诉权的滥用给两机构增加过多的压力,也为了节约资源,应对上诉权做一定的限制,上诉的法官应对一审认定事实上、程序上的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另外上诉的法官要缴纳一定的上诉费用。上诉案件受理后,审理委员会应对全案的事实与证据尤其是新证据进行审査,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做出最终的判决。
二、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外部优化
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外部环境的优劣,对该制度运行的好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要使制度内部各部分都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外部环境进行优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一)准入环境的优化
准入环境的优化需要在两方面上下功夫,一方面需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自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该制度的诸多缺点:一是报考条件过低。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的规定,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甚或是放宽地区的法律专科生也可以报考,如果说司法考试开始的前几年这样的条件是为了缓解我国司法资源的不足,那么现在就完全没有必要了,目前每年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和专业研究生就十几万,再加上法律硕士就更多了,完全可以满足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的要求,至于西部或中部一些地区出现短缺现象,不是只有降低报考条件才能缓解,因此,笔者建议提高报考条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在读法律硕士、在读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可以报考,至于放宽地区人才短缺的问题可采降分和限制流动的措施来解决,这样也就保证了取得法律资格人员整体上的法律素养。二是考试方式不合理。我国的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采笔试一次考试制,这也增加了考试通过的偶然性,使得一些考生只需临考前积极备考就能通过,因此,建议提高考试的区分度,增加面试环节,重点考察其实践的经验。三是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不同,那么两部门的准入制度也应予以区别,很难想象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初衷何在·因此,笔者建议,使司法考试独立的成为进入司法系统的考核标准,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将司法考试考察的重点从书面知识转移到实践经验上来,使得多数考生将原来准备公务员考试的时间变为去从事司法实践,这样更有利于优秀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
另一方面是推动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准入环境的良性构建不仅需要年轻的新生力量的加入更需要资深的法律人才之间良性的互动。自2000年以来,我国法官离职去做律师或下海经商的消息己屡见不鲜,优秀法官的离职问题已经严重到了国家需出台法规来”堵“的地步,笔者认为,”堵“不如”疏“,如何”疏“ ?就需要推动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如果说律师、法官、高校法学教授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那么”进不来“、”不进来“与”留不住“的现象将大为改观。
(二)法律实施环境的优化
”法官的身份保障应由宪法予以规范,它必须是一种宪法保障。法官的身份保障只能由宪法给予规范是因为其他法律的非政治决断性决定了它们不足以保障法官的身份。“60法官身份的保障也在多数国家宪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官的身份保障也有上升到宪法层面保护的必要,再加上其他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法官身份就有了一个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真正有效地起到实效,还需要法律实施环境的优化,在这其中,笔者认为法律实施者的意识改变尤为重要,比如,法律实施者要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远比法律的构建要重要,法官的身份保障上升到宪法层面后,相应的违宪追究制度就要落到实处,而不只是增加一法律条文;要认识到职务外不当行为比职务内不当行为对司法独立的伤害更为严重;更要认识到惩戒程序对保证惩戒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性等,只有意识得到真正的转变,良好的法律才能得到遵守。
另外,法律实施环境的优化,也需要法官惩戒保障过程和救济保障过程的公开,这些过程的公开,即展现了司法的自信也使公众的监督权得到实现,司法的互信得到增强,反过来法律实施环境也能得到优化。
(三)司法文化环境的优化
”司法文化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历史的重要积淀,它从根本上塑造着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甚至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和社会进程。“61那么司法文化环境的优化当然也有助于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构建、法官尊荣感的增强。在司法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上,即要体现司法的文化精神又要避免搞铺张浪费。法院建筑的外观要显现出司法的权威、公平和公正的特点,要明显区别于政府机关的建筑凤格,审判道具、法官和审判庭的装饰同样要庄重、要不失威严,有条件的法院要保证每一位法官都要有独立的办公室,要建立实体图书馆和网上图书馆方便法院的工作人员查找资料、不断地学习提高。在司法文化的非物质表现形式上,既要体现司法的文化内涵又要避免搞形式主义。要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来规范司法礼仪,可以考虑增加法官就职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仪式。另外,以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依托举办司法文化节,提高司法人员的尊荣感,弘扬主流司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