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审核制度概况及其借鉴
第一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概况
一、注册制的代表:美国与日本
(一)美国
在美国,股票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实行分离模式。由不同的机构分别负责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具体说来这些机构分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此外每个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也有权负责发行审核。美国国内进行股票转让和交易的场所相比较我国更为灵活,可以通过企业与市场双方协商确定在全国或地区性交易平台交易。
美国注册制的实施程序由以下阶段组成:
首先送达注册材料,在这个阶段,发行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并且所有资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送至 SEC 进行注册。
然后等待 SEC 审查,SEC 在此期间进行形式审查,主要针对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展开审查;对于申请人的盈利能力等问题则在所不问。注册在 SEC 收到申请文件之日的第二十日生效,前提是 SEC 没有异议,生效的时间也可以由 SEC 在二十日的时间段内决定;假如 SEC 经过形式审查初步判断申报文件有瑕疵,可以要求申请发行人及时补正,申请人必须予以修订完善;如果认为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有记载错误的情况,SEC有权终止本次发行申请。
最后发行申请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进行证券的销售活动。SEC 监督的重点是发行申请人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众投资者知晓与投资密切相关的信息,而不去干预发行人的资格以及市场的运行,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所以注册发行登记既要在联邦政府进行又要在其每个州政府进行登记。
概括起来,美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最显着的几个特点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的重视,尤其体现在 SEC 对发行人注册文件的审阅上,除此之外,美国注册制十分注重公开,表现在注册文件的附件将发行人的发行能力公诸于众。在监管机构与申请人关系上,美国注册制注重监管机构与发行人畅通的信息沟通。以上举措使得美国注册制效率极高,在正常的申请周期和申请程序之外还向发行人敞开了申请加速生效的渠道。总之,美国注册制的目标是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二)日本
日本也实行与美国相同的审核模式。由财务省负责股票的公开发行审核,证券交易所负责股票上市审核。
关于审核制度日本规定发行申请人向财务省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如果在三十日内没有异议,则认为该申请发生效力。在其相关法律规定中,财务大臣如果认为发行申请人的呈报书所记载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存有缺陷时可以要求其更正呈报书的内容,只有当发行申请人向财务大臣提交的呈报书准确真实时才赋予发行申请人发行证券的权利,否则,财务大臣可以命令发行申请人停止此次证券发行申请,以确保对股票发行实现合乎法律所规定的公开的信息披露要求。
日本注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监管机构也就是财务省不对股票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作价值判断,只要求发行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开与股票发行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与准确。由于其也实行形式审查,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不作要求,因此其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简便易行,也易于操作,充分体现出注册制的优势。
二、两种审核制度结合:德国
德国发行审核制度的第一类是对那些只是公开发行股票,但不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实行注册制,这类公司股票的交易场所一般选择在自由市场,也有的在柜台交易市场内进行。由联邦证监局负责对其审核监督。德国证券发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在公开发行前须向联邦证监局提交发行申请材料,联邦证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开的信息披露,没有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公司,联邦证监局可以宣布其股票发行行为无效。联邦证监局对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将准予其发行股票,任何其他机构无权干涉发行公司正常的发行行为。在德国的实践中,如果发行公司在将申请材料送交联邦证监局后十日内没有收到其回复,则发行公司自动取得发行股票的权利,而无需联邦证监局的其他特别授权。联邦证券监管局在进行审核时,严格实行形式审查,只审查发行人申请材料所载明的形式要件是否全面准确,关键是信息披露是否达到法律的要求,对于发行公司的资质和其发行能力等实质要件不做审查。因此,德国这一类股票由于实行注册制,其发行程序比较简便易行,在实践中也应用比较广泛,应该说是一项比较成功的发行审核制度。
第二类是针对那些已经公开发行了股票,并且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实行核准制的审核模式。这类公司发行股票一般在标准市场即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对其发行审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上交给证券交易所之后,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的发行能力、股票的盈利能力等方面予以实质审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核准赋予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权利,在这种审核模式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联邦证监局没有管理的权限,不再第二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一、两种审核权相分离的模式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股票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相分离的模式,由监管机构负责发行审核,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之所以实行这种模式,是因为两种行为具有不同的方式和效果。一般来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于公司来说是第一次进行融资行为,是在一级市场中进行,发行人比较慎重,也需要监管机构的辅助与审查,因此将其由监管机构来审核。而上市是在二级市场也就是流通市场中进行,其流动性比较强,对于其审核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应付,所以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可以减少审核的时间花费,提高上市交易的效率。
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进行审核,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采取适度监管既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又不至于对股市造成大的干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成立后,转变了以往放任自由的监管方式,改由对股市的适度监管,这个转变的显着表现就是对股票发行增强监管与进行审核也成为趋势。许多新兴的股票市场自诞生以来,就十分重视利用政府专门的机构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大多属于政府机关,主要为各国设立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发行的监管也是这些机构长期以来不变的重要职能。
监管机构放弃对股票上市的审核权是由股票上市活动的内在需要决定的。股票上市,是已经发行成功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要进行挂牌交易,前提是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后,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就可以上市交易。如果由监管机构对上市再作审核,显得徒劳无功。因为既然在发行时已通过了监管机构的审核,那么在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后,发行人就有资格上市交易,其股票就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监管机构再作一次审核不如直接将审核权交给证券交易所,由其决定是否批准股票上市交易。这样更能提高上市的效率,能将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尽快转入流通市场,提高股市的活力。
二、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大多实行注册制
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的原因在于其市场化水平高,注册程序简便易于操作。同时,注册制在理念上比较重视市场中行为主体的自主性,体现了市场自由原则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