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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区划分法律文本的演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50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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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民主选举选区划分制度完善研究
【第2部分】选举制度中选区划分问题探析导论
【第3部分】选区划分的基本理论
【第4部分】 我国选区划分法律文本的演变
【第5部分】我国选区划分的实践做法
【第6部分】我国选区划分存在的问题
【第7部分】我国选区划分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8部分】选区划分相关内容优化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2)选区的大小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出 1-3 名代表划分。因为选举法对选区规模的规定较为明确,实践中基本不会有超过 3 名代表的选区存在。选区的大小一般是大、小选区并存。以沂水镇选举镇人大代表为例,其 86 个选区中,产生 3 名代表的选区有 2 个,为镇机关选区和中心校选区;产生 2 名代表的选区 17 个;产生 1 名代表的选区 67 个。

  3.分配代表名额

  分配代表名额是与选区划分同步进行的,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的同时会将选区代表的应选名额、代表比例结构要求等指标同步下达到选区,并要求当地选举负责机构遵照执行。

  (1)应选代表总名额的确定

  选举法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既有下限规定,也有上限规定,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名额总额确定后,非有特殊情况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这就保持了人大规模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便于选举的进行。

  (2)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在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的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是预留部分名额后,将其余名额全部分配到各选区。如沂水县2011年选举县人大代表时,预留3个代表名额(共选342名代表)作为机动名额,没有分到选区进行选举产生。同一时期的临沭县2011年人大代表选举中,预留了4名代表名额(共选243名),没有分配到选区。还有的地方,明确规定"指派代表"名额,保证一些人当选。

  例如海南省澄迈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共选举产生220名人大代表,仅县指派代表就达45名,明确要求"安排县委领导12名,县人大22名(其中人大常委会领导5名,原领导2名,各工委室5名,专职委员2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纪委、组织部、农垦、工、青、妇、企业、科技界的委员共8名),县政府领导5名,县政协领导1名,'法检两长'2名,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1名,老干部1名,民主党派1名。县指派代表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到各选区".[30]

  同时,该县还预留11个名额保证机关各系统中均有相应名额,也就是说,在该县人大代表选举中,真正分配到各选区进行的代表数为162名。有的地方在选举的实施细则中则明确要求将全部的应选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进行选举,排除预留代表名额等特例的存在。

  (3)代表结构比例

  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并要求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011年选举,中央明确提出了"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要求增加一线代表、妇女代表比例,降低党政干部比例,保证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代表。选举法和党的文件都强调了代表的广泛性,但各阶层具体的代表数量及其比例,并无明文的要求。在选举实践中,一般是由组织部门预先考察,选举委员会在选区划分时预先规定好各选区的代表比例,对干部、群众、工人、知识分子、无党派、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代表数量提前规定好,并要求按照对应的数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例如海南省澄迈县2011年县人大代表选举时,县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各乡镇的代表名额总数、非党代表数、妇女代表数,如在该县金江镇,应选代表名额45名,安排"非党"代表20名,妇女代表13名。

  (4)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第25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按照这一规定,每一代表数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城乡选区之间不应当再有过大的差别,任何区别对待城乡选民选票价值的做法都是有违选举法的。中央对2011年选举要求农民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的要求,也是对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规定的回应。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标志着城乡实现了"同票同权".选举法修改后,各地在县乡人大选举的实施细则中也做了相应修改。这也意味着,农村选区所产生的代表数量增加,城市选区的代表数量相应减少。农民在人大机关中可以发出与其人数相称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诉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选举法律的制度设计上基本实现了选举权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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