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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内核——秘密状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68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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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秘密侦查主要内涵研究
【第2部分】秘密侦查本体论分析导论
【第3部分】法学语境下秘密侦查的概念
【第4部分】社会制度语境下的秘密侦查
【第5部分】侦查中的“秘密”与秘密侦查
【第6部分】 秘密侦查的内核——秘密状态
【第7部分】秘密侦查法制化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秘密侦查的本质剖析和特性研究

  第一节 侦查中的“秘密”与秘密侦查

  一、“秘密”与“侦查”的字义考察

  (一)“秘密”的字义考察

  早在《晋书·刘隗传》中,有云:“ 隗虽在外,万机秘密皆豫闻之。”这里的秘密为名词,是指隐蔽的,不让人知道的事情。在《朱子语类》卷一一五中,也有“今人以为此事如何秘密,不与人说,何用如此?”这里的秘密作形容词讲,是指有所隐蔽的,不让人知道的。从“秘密”二字的字形上说,“秘密”二字的汉字释义:“秘”字从禾从必,“禾”指谷物、粮食,“必”指“存在而不可确知其地点”,两者联合起来表示“隐藏粮食”.“密”字从宓从山,宓意为“隐藏处”,“宓”与“山”联合起来表示“山中的隐藏处”.“秘密”二字传至今天,基本含义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秘密”二字在作为形容词时,是指“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在作为名词时,是指“隐蔽不为人知的事情或事物”.①深究“秘密”二字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秘密”二字的产生源于传统文化下朴素保密意识。无论是“隐藏粮食”,还是“山中的隐藏处”,其目的都在于确保自身的安全与利益。秘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意图的保密:动机、目的、企图、打算不想让他人知道;(2)行为的保密:对事项所采取之行为的进行及过程、步骤、方法等不为他人所察觉、了解或知悉;(3)结果的保密:事情结果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某个人或者某些特定人群中;(4)内容的保密:一事物或者多种事物内含的信息不让旁人了解和发现;(5)身份的保密:人的真实身份(职业身份、家庭身份)通过掩盖而不为人所知。而上述秘密效果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保护与管理:这里的保护与管理又可以叫做消极隐瞒或静态隐瞒,是指对一些秘密事项的登记、保存和管理,比如机密档案的登记、留存、管理等。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往的纸质保存逐渐地被电子化的保存所替代。

  (2)隐瞒:此处的隐瞒是指积极的隐瞒。不仅仅是主观上积极的予以保护和管理,而是更加强调主动的隐蔽。如侦查人员在跟踪监控中,从意图到跟踪监控的过程再到最终获取的结果都对侦查人员之外的人隐瞒,以保证获取线索和收集证据的活动顺利进行。隐瞒通常是在不接触隐瞒对象的前提下进行的。

  (3)欺骗:欺骗一般建立在隐瞒的基础上,是在隐瞒意图、行为等的前提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制造假象迷惑对方,最终还是为了达到隐瞒事实的目的。它的前提和目的都是隐瞒。在行为方式上,与前述的隐瞒不同,常常是采取“面对面”的接触方式,通过语言、行为等制造氛围进而达到隐瞒的目的,是一种动态隐瞒。

  比如,侦查人员卧底到犯罪集团中,通过“参与”犯罪取得犯罪集团的信任,从而隐瞒真实的卧底警探的身份,为获取犯罪线索、情报和收集犯罪证据服务。

  (二)“侦查”的字义考察

  “侦查”二字的字义考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几乎从每一部论及侦查学基本理论的论着中都可以找到“侦查”的字义。“在众多侦查术语中,‘侦查’一词无疑是最基本和最为重要的。‘侦查’这一术语的演变,蕴含了侦查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嬗变。正如许多法律术语‘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侦查‘这一法学语词的演变也反映了其间所隐含的法文化蕴义。”

  “侦”字古已有之,最早见着于《易经》之中。在《易经》开篇的“乾卦”中的卦辞有云:“元,亨,利,贞。”其中,“贞”通“侦”,是指观察的意思。①至《史记·淮南王安传》中,“为中诇长安”索隐:“孟康曰:诇音侦,西方人以反间为侦。”②在《辞海》中,对“侦”字做了这样的描述:“侦,探伺;暗中察看。”③从字义上看,“侦”字都有不为人所知的观察、察看的意思,都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至于“查”字,古代用“察”字来表示,出自于《孟子·梁惠王上》:“明足以察秋毫之末。”《新唐书·百官志三》:“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察,仔细看;调查。”①从字义上看,“察”字表示调查、查看的意思,并没有表现出秘密性的特征。而在中国古汉语中,“侦”与“查”并没有连用,而是出现了“侦察”的用法。这一用法最早用于军事术语,《辞源》中写道:侦察,暗中察看。《后汉书九十·乌桓传》:“为汉侦察匈奴动静。”②所以“侦察”二字具体是指军事中秘密地、暗中地察看、调查。

  而 “侦查”两字的连用,“在中国漫长的帝制时期,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没有孕育出’侦查‘这一术语。从字义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不论是”侦察“还是”侦查“,其本初的内涵中都有暗中地、秘密地进行观察、调查之涵义。

  二、侦查中的”秘密“

  ”秘密“作名词讲时,是指”隐蔽不为人知的事情或事物“.③在侦查中,以”秘密“的名词属性为依托而形成了侦查中的”秘密“.一方面,从宏观的角度讲,基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侦查工作要讲究智谋和策略,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依托秘密建设的侦查阵地及其力量,开展相应的侦查活动。同时还要对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秘密予以保密。这就决定了贯穿整个侦查活动中保守秘密的原则性地位。另一方面,针对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重大的职务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和侵害国家政治机体的犯罪,根据侦查的需要,采取相应的秘密侦查手段。在秘密侦查活动的进行中,为了不被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人员发觉,需要采取相应的秘密性手法予以掩盖,对侦查人员的意图、侦查的行为(过程)、侦查的结果以及相关技术性手段的内容甚至侦查人员的身份等做到保密,以保证情报、线索的获取和证据收集能够在不被犯罪分子发觉的情形下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侦查中的”秘密“是在两个方面予以体现的,一是贯穿整个侦查活动的保守秘密的原则;二是秘密侦查手段中有关的秘密性内容。前者我们称之为侦查秘密;后者我们称之为秘密侦查中的秘密性内容。

  (一)侦查秘密

  侦查秘密与秘密侦查二者完全不同。但在我国部分学者的论述中,出现了混淆使用的状况,比如,有的学者不加以区分,用”侦查秘密性原则“与”秘密侦查原则“指代同一语义。

  然而,”二者文字相似,但内涵不同。侦查秘密是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秘密侦查则属于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并不一定在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都会使用到,也并不一定贯穿于侦查的全过程。“[29]

  因此,侦查秘密和秘密侦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指代,前者是侦查原则的一种;后者是侦查行为的一类。倘若将两者的语义加以混淆使用,不仅会造成指导性的原则与行为性的手段之间在认识上的模糊,也会使得侦查程序失去法治意义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从而使原本带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彻底走向神秘主义的伪科学之路。所以,厘清侦查秘密和秘密侦查就成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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