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可借鉴他国和地区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中夫妻财产制立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在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中夫妻财产制主要是由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通过大量的司法判例的形式补充。尤其是英国的婚姻家庭法,对英联邦国家和美国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中国的香港婚姻家庭法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因此,研究英美法系中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以英国的立法情况切入最为合适。
一、 约定财产制
在英国最初,“根据普通法,任何已婚女子,几乎没有权利,因为她的性格已经被吸收了进丈夫的性格19.”直到 19 世纪“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制定给予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相同权利,这使得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实现。签订婚姻协议的习惯在英国盛行,无论婚前婚后,男女双方都能够进入婚姻协议,并在协议的时候,通常有一个律师来协助各方,因此,法律没有过于限制婚姻协议,在约定财产权利时,在遵从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借助非要式形式是允许的。只有满足下述条件,一项婚姻协议才是有效的:要约与承诺,是协约形成必备的两个阶段;双方当事人要达成统一意见;协约必须是合法而符合公序良俗的;订立婚姻协约的资格是双方当事人所必备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想要达成法律关系20.对于约定财产制,英国法律并未过分限制婚姻协议,在约定财产权利时,在遵从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借助非要式形式是允许的。在有着较高法制水平的英国,广泛存在着订立婚前协议的行为。该做法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法制水平。但我国可以适当参考英国约定财产的限制条件相关规定。
二、 法定财产制
财产制立法分散在英国各种制定法和判例法里,并未形成单独立法。到世纪晚期,英国出现了分别财产制,并形成了成文法。1882 年颁布了《己婚妇女财产法》,否定了婚姻对妇女财产权利的剥夺,在法律上,对妇女享有和男子一样的独立财产权利作出了保障。英国于二战后推行了不少法律,深入健全了法定财产制。对妻子的家事劳动所进行的评价,存在于大部分和夫妻财产关系有关的判例或成文法里。分别财产制是英国的法定财产制,妇女能够独立享有管理、收益、占有、处分财产,以及承担债务的权利。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一般地,法官能够对男性一方提出为女性一方提供抚养费的要求,并对妇女的家务贡献予以照顾,在抚养费里加以体现。英国立法这种行为,是家事劳动评价制度的表现,对妇女的家庭奉献作出了肯定。完全不同于中国婚后财产共同制,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关系破裂后,处理财产的方式是协议,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法院基于对女方及子女权益加以照顾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法启示
一、立法体例方面
因为司法判例联同单行法规的方式,是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的,和我国相比,有着较大的立法体例不同,所以,针对立法体例,着重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加以研究。随着引进德国夫妻财产制,就可以看到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德国民法典”全部被归纳到第四编“亲属法”中“婚姻”一章中的“婚姻财产制”一节。对于夫妻财产关系,这一法典未能在原则上加以规定,然而,一般规定在其他部分得以体现。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方面,法国、瑞士等英国以外的大陆法系国家,均在同一章或是同一节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从而形成体系化立法,同时,为了严密立法,进行了一般规定或通则性规定。之前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缺陷的论述,有关于《婚姻法》里散落着夫妻财产制度的介绍,在笔者看来,德国和其他国家将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合并整理,在“婚姻”这一大部分下将“婚姻财产制”以独立章节来加以规定的做法,是我国重要的参考,在编纂民法典时应予以重点考虑。
二、约定财产制方面
在约定财产制方面,通过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的借鉴,不难发现,选择约定的模式是法国、瑞士推行的,自由约定模式是英国推行的。在不少方面,如约定订立的时间、成立要件等,这些国家均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较而言,我国并未形成约定财产制的一般性规定,显得不够系统化。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上,就算不少学者说明了的时间、内容、条件等,但只停留在推论的层面,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款。我国这种具有过分随意性的不完备立法,不仅会使此项制度的实施受到阻碍,还会威胁到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的展开21.怎样能够在对夫妻意思自治加以充分尊重,确保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同时,在约定财产制下,对第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使其不受侵害,在立法模式上,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选择。有着例示式、列举式、概括式等多种类型。在笔者看来,对于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概括式并未给出系统化的约束,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最大程度上的保护,能够针对各种情况,灵活地对约定内容予以订立,然而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来说,这种混乱和复杂的无限制约定内容有其弊端。但是,在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列举式使内容的凌乱和繁复得以规避,使得交易的安全性、法律的统一性得以保障,然而,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维护毫无益处。概括式及列举式的长处,在例示式中得到融合,而二者的缺陷,则得以避免。目前我国采用的约定财产制为列举式,不难根据《婚姻法》第 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进行约定来发现这一点。我国不妨采取例示式,除了这几种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还能在列举外,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其它约定财产制。
三、建立非常财产制
对非常财产制作出规定是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且都是将其定为分别财产制。瑞士在婚姻财产制中,纳入了非常财产制,并进行了一体化的规定,给予其通则性规定的地位并具体规定其分为宣告的和当然的两类。
意大利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则作出了关于分别财产制或撤销共同财产制的规定。这些国家的规定都能让我们认识到调整非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十分关键,同样地,我国也可以借鉴相关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