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杨某、赵某暴力索取嫖资案司法处理及其定性争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0 共1467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杨某、赵某暴力索取嫖资的司法定性
【第2部分】 杨某、赵某暴力索取嫖资案司法处理及其定性争议
【第3部分】对暴力索取嫖资行为的定性分析
【第4部分】杨某、赵某暴力索取標资案的启示
【第5部分】辨析暴力索取嫖资是否为抢劫罪参考文献与致谢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都随之悄悄的发生着变化。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愈发普遍存在,与之相关的各种犯罪则与日俱增。例如本文评析的“杨某、赵某暴力索取嫖资案”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然而对这一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大,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不同意见。有人主张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本文试以“杨某、赵某暴力索取嫖资一案”为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理论上存在的争议,或者在理论上虽有通说,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认识的有关此类问题的定性进行探讨研究,以期对以后出现类似行为的准确认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使刑法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一、杨某、赵某暴力索取嫖资案司法处理及其定性争议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租住在桃花新村一民房内。

  2013年8月18日,赵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并约定以400元价格到宾馆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赵某不愿去宾馆,张某遂到其住处质问赵为何不去,并向其出示400元表示有钱,二人遂发生卖淫嬉娼关系。事后赵某向其索要400元嫖资,张某不给,正在谈话时,杨某从外面回来,堵住门,向张某要钱,张某称卖淫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的,遂电话报警,并掏出200元钱扔在地上。此时,杨某夺过张某手机,对张某头面部、胸部实施殴打,赵某同时抓住张某的手,紧接着,杨某又拿出水果刀威胁称“我女朋友你也敢玩”,张某遂再掏出200多元钱扔在地上,杨某、赵某见状,遂归还张某手机让其离开。赵某将钱捡起,共计411元。

  (二)司法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1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围绕暴力索取嫖资行为的定性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杨某、赵某暴力索要“嫖资”的行为,应属于抢劫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张某之间因事先约定的卖淫嫖娼行为,而产生了事后支付“嫖资”的债务关系,正因为存在债务关系,所以,被告人杨某、赵某索要的是“事出有因”的财物。其次,两被告人客观上的索取手段也是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且索要的数额没有明显超出“嫖资”的范围,属于仅以其应得“嫖资”为抢劫对象,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但书的规定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两被告人向被害人张某索要“嫖资”遭到拒绝后,以非法占有“嫖资”为目的,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并持刀相威胁,使被害人张某迫于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分两次掏出现金411元。其次,该411元现金是否全是“嫖资”,尚存在争议,即使全是“嫖资”,“嫖资”也是“公私财物”,仍然可以成为抢劫罪之行为对象,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且也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构成抢劫罪气最后,2005年《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但书仅是对“赌债”的特别规定,不应扩大解释到其他非法债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