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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0 共78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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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现象治理研究
【第2部分】 集资诈骗犯罪概述
【第3部分】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状况
【第4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原因
【第5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对策
【第6部分】我国集资诈骗罪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非法集资的发案率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形式越来越严峻。统计表明:2008 年至 2012 年,共侦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1.6 万起,追回涉案犯罪金额大约人民币 500 亿元。相应地人民法院受理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也持续高速上升,单 201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一个统计年度法院受理 2223 件对比 201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全年受理的 1274 起,增幅度达 79%。

  1当前,很多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打着“金融创新”“促进地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分红等高回报为诱饵,手段不断翻新,形式不断变化,更具欺骗性,更加隐蔽,侦破难度也不断加大。

  2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集资诈骗犯罪不仅给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危害是最大的。例如:湖南省湘西曾成杰案件中,曾某集资诈骗金额达 34.52 亿元,受害人人数也多达 2.4 万多人,最终实际未追回损失金额为 8.29 亿元。最终曾成杰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3集资诈骗犯罪为新型的法定犯,这一点在考察了国外刑法规定之后尤为明显。在解决新型法定犯的问题上,依靠经验积累的刑法规范文字解释出现了颇多争议。因此从犯罪学的角度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有助于认知、控制并减少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二、国内外集资诈骗犯罪研究的现状

  关于集资诈骗犯罪的论着在诸多《犯罪学》教材中未涉及,相关研究基本围绕刑法基本理论来进行,犯罪的社会原因集中于国家金融政策缺陷,犯罪惩戒方面集中于重刑主义倾向和客观归罪倾向。

  我国理论界学者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关注点上:

  (1)对集资诈骗犯罪采取完全文字理解的解释态度。例如张明楷等。(张明楷教授在其《诈骗与金融诈骗研究》的序言中也表明是持“与其批判刑法不如解释刑法”的理念,对诈骗罪的基本问题与金融诈骗罪的疑难问题仅展开了深入的文字方面的学理解释。

  (1)对现行集资诈骗犯罪规定提出问题并有尖锐抑或深刻的批判。例如高艳东、叶良方等。

  (2)介于二者之间即坚持从基本文义上去解释刑法又有所批判。例如:张绍谦、侯婉颖等。

  经查阅手中掌握的文件资料和网络搜索,英、美、德、日、俄、泰国、瑞士、新加坡、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专门的集资诈骗罪规定,亦很少见到相关集资诈骗犯罪理论总结,借鉴意义较小。

  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有关集资诈骗类犯罪统计表明,2006 年立集资诈骗案件26 起,2007 年立集资诈骗案件 37 起,2008 年江苏省公安经侦部门立集资诈骗案件 91 起,这个罪种的立案数每年平均分别递增 194%,平均每年分别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 84 人,分别为 39 人、78 人、136 人,收到处罚的违法犯罪人数年均递增 187%。

  4面对这样的情况,必然会达成这样一个共识:严峻的犯罪现实,必须加强犯罪研究。5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主要运用调查收集的方法尽可能的收集尽量多的集资诈骗犯罪既判案例,通过对 119 个案件6的统计对比研究、集资诈骗犯罪现象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了解,并对搜集到的判决文书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合并归纳,从而对相关按类别数据编制成表格,并根据数据性质做成不同类别的图标,进一步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得出集资诈骗犯罪的犯罪人特点统计分析,主要包括:

  (1)犯罪人人数统计分析;(2)犯罪人犯罪伴生性统计分析;(3)犯罪地域统计分析;(4)犯罪起始时间、持续时间统计分析;(5)犯罪涉案金额统计分析;(6)犯罪受害金额统计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和个案行为模式的提炼,达到对集资诈骗犯罪的初步感知,并进一步分析提炼得出行为模式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分析集资诈骗犯罪的原因和尝试性提出对策建议。
  
  第一章 集资诈骗犯罪概述

  一、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7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犯罪除了有犯罪数额要求、目的要求、结果要求外,对社会上层建筑之一的金融秩序构成的危害,决定了其属于法定犯的本质。可见,我国学界对集资诈骗犯罪把握的关键点在于通过其无法返还相关款项的结果考察其非法集资行为。

  在此犯罪中,无法返还是主要的客观标志,一般又将无法返还的根本表现归纳为以下四种:

  1.推定主观已经不想返还: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不能返还:没有将集资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滥用、挥霍,致使款项无法返还的;3.法律拟制的不能返还: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推定的无法返还: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 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非法集资概念的重要要素是“非法”的界定即集资是通过使用非法方法实施的。这个“非法”笔者认为其概念等同于诈骗。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主要利用受害人二个心理,其一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其二是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比如有的集资诈骗犯罪人有的编造谎言谎称其集资得到有关领导的同意或大力支持,有时甚至伪造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有的甚至大张旗鼓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连续登载虚假广告,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有的打着设立集体企业或高科技产品的旗号,编造良好的经营收益和高额的红利或者利息为诱饵;有的编造投资项目计划书,虚构企业或企业计划,等等。

  (二)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

  结合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再考察二个典型犯罪案例,即可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有个简单的归纳。

  案例一:2013 年 11 月,浙江丽水的被告人周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周某在没有自有资金、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参加招投标,买卖农民房谋利需要大额周转资金为由,在 2004 年到 2005 年间,谎称每月支付 15‰到 4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龙泉市向社会公众集资。到案发前的 2012 年 5 月份,共从张某等52人次获得集资人民币1510.27万元,最终仍有786.64万元无法归还。

  受害人损失特别巨大。周某所非法募集的资金除归还前期的本金及利息,还用于买房、买车等家庭开支,还有的放贷给他人,真正用于参加招投标等实际经营的只有一小部分。

  2012 年 5 月份案发之后,周某携巨款逃至四川省成都市,在其逃亡过程中,不断更换电话号码,使用假名和虚假身份,最终 2012 年 9 月在成都市东火车站被抓获,其潜逃及挥霍集资款的行为使其集资诈骗行为表漏无疑。8
  
  综上得出,案例一中周某的犯罪行为特征为:

  1.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2.虚构招投标、买卖农民房需大额周转资金为由,月支付 15‰到 4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3.有方某等 52 户人员或单位被骗;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所集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归还前期的本金及高息。犯罪行为呈现明显的循环性,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没有归还能力的事实”,隐蔽性较强;4.犯罪涉案金额高达 1510.27 万元,犯罪造成的损失金额有人民币 786.64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十分严重。

  案例二:2013 年 9 月,湖南湘西刘某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从 2010 年到 2011 年的一年多时间内,被告人刘某向蒋某等多人非法集资3460.83 万,许诺月息为 3%到 10%。其利用 2007 年与邵阳建安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外借保证金 400 万元作为保证金。其后,刘某又承包了财信商贸中心富座工程,由于资金仍然缺乏,又以购买工地相关建筑材料材料为由,承诺月息 5%左右为回报,继续大量集聚资金资金,几年的时间内共向 88 人融资,其中累计集资款 2501.46 万无法偿还;在刘某取得上述非法集资款后,仅将 422.74 万用于工程项目, 最终受害人的清偿比例为 30.87%,共计 1729.26 万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9
  
  综上得出,案例一中周某的犯罪行为特征为:

  1.没有资金;2.以购买富座工程材料款为由,承诺月息 3 分至 1 角(主要为 5 分)为回报;3.李某、江某、张某等 88 户被骗;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刘某将 422.74万用于工程项目,剩余集资款 3038.09 万用于还本付息、偿还债务、家庭开支等其他开支。犯罪所得集资绝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偿还债务,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没有归还能力的事实”,隐蔽性较强;4.非法吸收资金 3460.83 万,偿还本息 995.37 万。最终受害人的清偿比例为 30.87%,共有集资款 1729.26 万不能偿还。金额巨大,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十分严重。

  结合案例一和案例二,尤其是本文第二章笔者关于 119 例案件的综合统计,得出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特征为:1.犯罪前提特征为:犯罪人自身缺乏资金或者偿还能力;2.犯罪起始行为特征为:以虚假承诺高回报率为手段进行欺骗性宣传;3.犯罪行为进程行为特征为:

  (1)往往通过后借款偿还先借款即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隐蔽性较强;(2)犯罪行为进程还有循环扩大的特征,支付前期受害人高额回报,以使更多受害人上当受骗,骗取更多钱财;4.犯罪结果特征为: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一般特别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是一种比较典型涉众型的严重经济犯罪。

  二、集资诈骗犯罪的演变

  (一)国外集资诈骗犯罪的演变

  1.国外集资诈骗犯罪起源--“庞氏骗局”
  
  1903 年,美国的意大利人查尔斯-庞兹,发现最快速赚钱的行业就是看是复杂的金融产品。从 1919 年开始,庞兹在美国波士顿做出了一个项目投资计划,具体就是:就是投资购买一种叫做欧洲金融票据的东西,然后通过金融运作,投资人能很快获得高额回报。在当时,美国大部分人还不具备相关的金融知识,也没有相应的金融诈骗防范预警机制等等。在其诈骗过程中,也有金融专家指出这种投资计划是不可能赚钱的,但是一般的投资人难以分辨。并且,高明的是庞兹另外给自己设计了一个“证明”,使大家更相信其投资计划是真实可靠的。即购买他投资计划的人员,在 45 天之内人人都可以获得 50%的回报。并且前期投资人员的确是拿到了庞兹所承诺的回报,这一伎俩让更多的人不断的进入诈骗陷阱。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在庞兹诈骗前期一直未能被识破。

  101919 年到 1920 年短短 1 年时间,有 4 万多名波士顿市民被骗,购买了庞兹的项目,其中主要是梦想一夜暴富的人,并且这些人主要是生活贫困的穷人,缺乏相关投资知识和经验,庞兹共骗取集资款 1500 万美元,并且全部都是小额投资,每人受害金额仅为几百美元。

  1500 万美元的现金可以购买几亿张欧洲金融票据,他仅购买 2 张并且还是专门用于欺骗受害人,1 年之后,庞齐破产了。骗局彻底败露,此后,“庞氏骗局”成为集资类诈骗犯罪的专门名词。

  11“庞氏骗局”是有据可查的最早的一次集资诈骗犯罪之一。与此类似的还有洛克斯骗局,上世纪 80 年代, 巴洛·克洛斯以投资购买没有风险的政府债券公司的名义骗得近 2 万人进行投资,而真实情况是这些资金全部进了克洛斯的私人账户,克洛斯用这些资金购买豪华游艇、豪华轿车、豪华住宅、甚至私人飞机。直至最后案发入狱。

  综上可以发现,从集资诈骗犯罪起始到终了表明,这一方面与社会的进步发展有关,利用社会发展的新鲜事物(金融业的不断革新)更容易使集资诈骗犯罪获得成功。也与犯罪人包括受害人人性的贪婪的普遍性,当然犯罪人对受害人的侵犯动机和行为是案件发生的本质因素。

  2.国外集资诈骗新的发展:麦道夫骗局又称“麦氏骗局”和“虚拟银行骗局”麦道夫是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是美国金融界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他与很多现代金融界大鳄一样经营对冲基金。起初麦道夫对美国证卷交易市场有巨大贡献,正是他将自动报价系统引进了证券交易市场,带来了证卷交易的革命,确立了其在证劵交易界的地位。其利用这种地位,销售其公司金融产品,吸引投资,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年平均回报率均超过 10%,但是从 2004 年开始回报率在 8%左右。后来发现其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偿付前期投资者,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与“庞兹骗局”本质完全相同,只不过更加隐蔽,持续时间长达 20 年,诈骗金额高达 500 美元。他不仅象庞兹一样骗了很多穷苦的人,还骗了一大批在专业上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家。

  122008 年的“虚拟银行骗局”依托在线游戏“第二人生”,和以上骗局一样声称可以给投资者高额回报,但是不到一年时间,“虚拟银行”倒闭,许多投资人无法挽回经济损失。

  13这二例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表明,计算机、互联网等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而相应高科技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管理不完善已经成为集资诈骗犯罪的孳生地,而网络包括网络游戏等新的新鲜事物不仅给社会带来进步,也夹裹着花样不断翻新的犯罪并不断侵袭着这个社会。

  (二)国内集资诈骗犯罪的演变

  1.始于 1986 年韩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

  笔者查到国内较早一起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发生于 1986 年,犯罪人韩某最终在 1995 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案例三:黑龙江韩某案件1986 年,韩某以扩建公司为名,从吴某处以月利息 3%的高息借来资金,并且发展吴某等人在 5 年中,给与介绍人高达月 3%-15%的高额介绍费,承诺半年归还本息的方法,募集资金。在此过程中,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来开始公开向社会集资,并由金某代表公司全权负责集资资金问题。

  韩某的行为在被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后,有关部门也才采取了相关措施,但韩某等人置之不理,继续从事相关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其后韩某不断发展介绍人,期间还以高薪和高提成公开招聘代办员并四处宣传,前后犯罪时间持续长达 5年之久。期间韩某以及其集资代办人员以虚报企业产值、虚假企业会计报表、多缴纳企业税费、采取小额捐款等方式方法骗取荣誉等博得受害人的信赖。受害人在其正规资金雄厚大公司虚假外壳、高额利息的诱惑和虚假宣传下,集资3.63646139 亿元。韩某等人却不断挥霍集资款,最终造成 1.7 亿元投资款无法偿还。期间伴随发生的犯罪行为有为掩盖犯罪事实伙同金某等人分两次全部销毁集资账目,在出逃期间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张某行贿 4 万元,向原图门市委负责人行贿人民币 0.5 万元。

  14可见,韩某集资诈骗案件与“旁氏骗局”、“麦氏骗局”“虚拟银行骗局”等本质完全相同。均采取了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不断循环诈骗受害人的集资款,最终众多受害人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2.2010 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

  2010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斯茶仙、杜某、蔡某、赵某等人的四起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为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

  15(1)案例四:被告人斯茶仙集资诈骗案2003 年至 2007 年间,斯茶仙采取小额赞助骗取多项荣誉,谎称三家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编造虚假的项目计划,还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向社会人员散发小册子等树立自己的诚信、有实力等形象掩盖其无资金实力的事实。以年回报率 18%-108%为诱饵,集资金额高达 1.67 亿人民币,多大 300 人受害。案件侦破时仍有 1.42 亿元不能偿还受害人,并且在此案件中斯茶仙还伴生抽逃出注册资金等犯罪。2009 年 8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斯茶仙被执行死刑。

  16(2)案例五: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2007 年 2 月至 3 月间,被告人赵、冯二人称公司正在筹建二个项目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以购买返利、承诺周周返本金、周周支付利息为幌子,向沈阳当地公众集资 288 万多元,至案件移交起诉仍有 221 万余元无法归还。

  17还有 2011 年孙海瑜(被判处死刑)的“南京润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 40 多亿、受害人多达 13 万人,受害者遍布江苏等十几个省份。以及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和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
  
  3.曾成杰集资诈骗犯罪案件

  案例六:2013 年 7 月 12 日,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件是吴英案件之后我国最受关注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其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采取与受害人签订认购承诺、合同、正式投资合同,等一系列的措施直接向集资后销售相关投资产品,并借助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的形式,向公众直接吸纳资金。曾成杰还通过邀请当红明星参加公司相关庆典等方式提高公司影响力,吹嘘公司实力,并通过直接买卖等方式为三馆公司个人换取多种社会荣誉,进一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使更多社会公众缴纳集资款。

  曾成杰际投入工程支出只有 5.56 亿余元,集资总额 34.52 亿余元,其余资金或者被挪用、或者被用于个人挥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仅占占集资总数 16.12%。

  非法集资总金额 34.52 亿余元,受害人多达 24238 人,按照发卡量计算多达 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 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无法偿还。

  18笔者认为,以上犯罪的特点是“庞氏骗局”的各种现代版本,手法相同,其不仅扰乱了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也使许多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也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来源。在现实中,这些经济犯罪类型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值得警惕和深思。集资诈骗犯罪的“蚂蝗繁殖效应”十分明显,19几乎已经成为一个规律。

  4.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集中在以下四种“项目”模式。据统计,2013 第一季度,各级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共立案 445 起,涉及金额 38.5 亿元,破案 245 起,挽回损失 17.84 亿元。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手法。20
  
  (1)投资房地产

  在全球金融震荡形式下,一些国内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有人提倡“抄底”的房地产项目,参与投资,特别是一些政府项目,民政办公室的土地开发项目、医院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事业单位建设工程承包、政府接待中心建筑装饰工程,搬迁拆迁项目的建设投资,大学或其他政府资金扶持的项目等等,打着以上项目名称的外衣欺骗投资者。

  (2)境外理财服务

  一些声称来自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和东南亚投资的海外投资,冒充虚假交易代理人,以其名成立集资诈骗咨询公司。具体做法是:外国机构委托代中国“机构”代理,开放金融投资咨询。他们帮助投资者在境外期货,外汇,股票和其他金融投资活动,通过招聘代理开发客户的介绍人下线等方式发展吸引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公司要求客户把钱汇到指定境外帐户,以外的尽快获得收益。同时,他们立即将相关投资款项挪作他用,并在国内建设虚假网站,给投资人演示各种各样扣人心悬线上的交易场景。经过代理机构一段时间的操作,最后发现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自己的投资款已经全部赔光,但是,“有的”投资人好像赚钱了,最后总结出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运气不好。实际是钱财全部被诈骗,已经血本无归。

  (3)投资墓地、代理转让墓穴

  这类犯罪的对象多为老年人。罪犯的考虑到因为城市扩张,土地减少,墓地价格更多的投机更高。几个月后,被害人承诺拿到投资墓地的本金和赚取利息,吸引人们把钱投入购买塔、墓地。犯罪人又利用有些买家急于出售自己的坟墓,获得高心理、出售或转让的名字,承诺高卖,用代理转让的承诺,进一步欺骗受害人,还进一步收取代理费,通过前期部分投资人的涨价卖出及回馈前期投资人。通过前期投资人的口口相传,后期投资者无意中为犯罪人保持了骗局。更多的投资者继续把利润加上本金再投资购买墓地,并最终和后期投资人一起失去了几乎全部投资款。

  (4)利用民间“标会”

  “标会”、是指民间自发的,以满足一系列的个人融资需求的一种共同基金。

  采取的方式、模型主要由一个人打电话,很多自愿加入协会,每次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成为标会成员。成员标会规定的时间(如每月 1 次、2 次)获得标会会款的使用权,这样每个成员都能使用更大资金量的款项有助于大家剩余资金的效用最大化,互帮互助。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富裕,在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私人标会出现恶性扩张,逐渐发现其是很容易地获得高利率是一种赚钱的方式。以过去的小范围内的亲戚和朋友的共同互惠基金逐渐演变成一个纯粹的金钱游戏。资本的规模从过去主要是投资管理,紧急需要转移到投资高度风险投资行业,甚至赌场等犯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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