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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68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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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大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分析
【第2部分】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控制研究绪论
【第3部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基本理论分析
【第4部分】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第5部分】国外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第6部分】 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7部分】企业税收风险问题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5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特别是对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实践过程,我国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也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但是通过对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国外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在很多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为了更好的运用大企业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以及更好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建议如下:

  5.1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降低大企业税收风险

  如前所述,大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除了自身的原因以外,还有来自于税务机关的原因所造成的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由于我国对大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比其它国家晚,因此我国的大企业风险管理体制相较其它国家来说,是比较混乱和不完善的,而目前这种各地区自由发展的大企业风险管理体制,对企业来说会造成很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完善我国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相关管理机制。

  5.1.1建立以纳税服务为前提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税收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对于大企业来说,这些企业本身就是纳税遵从度非常高的企业,大部分大企业其主观意愿上没有偷、漏税的想法。虽然大企业中企业内部人员的一个疏漏所可能造成的税收流失绝对额比一般企业会大很多,但并不能因为其税收流失的绝对额而抹杀其很高的纳税遵从度。因此对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应以服务为前提,税务机关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帮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防止企业出现税收风险。

  (1)加强税法宣传和税收信息公开的力度

  虽然各大企业中负责财务和税务的相关人员业务素质非常高,但是企业中其它部门的人员对税收的关注度不高,在很多情况下税务机关人员发现的企业的一些纳税问题都是由于其它部门人员不了解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的。因此加强对大企业中其它部门人员的税法宣传就是非常必要的。税务部门可以与企业建立联动机制,由企业的财务或税务部门牵头,由税务人员对企业中其它部门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可能遇到的与税收相关的问题进行培训和宣传,对防止此类税收风险的发生。

  我国税务机关也应采取澳大利亚税务部门的做法,把税务部门在税收风险评估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风险点以及每年风险评估的重点向企业公开,让企业自己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向企业介绍一些防范风险的好的方法与经验,从而实现使企业降低税收风险的目标。

  (2)帮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

  在我国,各大企业的内控机制与其它中小企业相比,应该算是比较完善的了,但这些企业的内控机制在制定过程中都是由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自己部门内控程序的编写。比如:财务部或税务部负责编写与税收有关的内控机制。俱在很多情况下,财务部或税务部门的人员不了解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开展情况,而业务部门的人员由于不了解税法在编写本部门内控程序时没有考虑到对税收风险的控制,因此企业的内控机制很有可能存在税收风险点。因此税务部门对大企业的风险管理还应注重对企业内控机制的评估。

  目前在我国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中实行的对定点联系企业的评估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倾向。但是总局下发的对定点联系企业的自査软件项目非常多,很多企业对填写软件的工作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同时数据收集上来后,所要达到的工作目的是查补税款而不是发现企业内控机制中存在的风险,这就可能造成企业补税了事,而税务工作人员还是不了解企业的业务环节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的状况。

  因此,在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该转变工作机制,要以跟企业沟通为主,了解企业内控机制的运转原理,了解企业的业务内容和程序,从而发现企业内控机制中可能存在的与税收有关的风险点,最后帮助企业完善它们的内控机制,从而从源头上防止税收风险的产生。

  (3)完善与企业签订遵从协议的工作

  税务机关与大企业预先签订遵从协议,不但可以使企业的纳税具有确定性,也可使税务机关提前知晓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以防止企业的税收风险。荷兰与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局都采取与纳税人达成税收遵从协议的方式,为大企业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的制度安排。我国自2011年以来也己经开始了此项工作,但由于起步比较晚,全国只有7个省(市)国税局与本辖区部分大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协议。同时我国的税收遵从协议还远没有达到国外这种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后果提供预先的制度安排的效果。因此不断丰富和完善遵从协议的内容,加大税务机关与企业签订遵从协议的力度,才能更好的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达到既提高的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又节省了税务机关税收成本的目的。

  (4)对纳税人采取差别化管理

  借鉴澳大利亚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对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比较多,税收遵从度不高的某个大企业或某个行业的大企业,对这些企业采取以纳税检查为主导的强制管理的模式。对那些税收遵从度高,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税务机关辅助沟通的管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以节省税收成本。

  5.1.2建立统一的大企业管理机构

  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管理,都设有专门独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负责大企业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大企业管理机构中有专门负责征收的部门,同时也设有专业性很强的税收风险评估部门,从而使这些国家的大企业管理工作,特别是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幵展。

  (1)建立全国统一自上而下的大企业管理机构

  建立全国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就是不仅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大企业管理司,在各省特别是直接管理税源的地(市)局要设立专门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如果地(市)局所辖的大企业数量较少,可以由省局派出机构到省内的地(市)负责大企业管理工作。同时这些大企业管理机构必须是全职能型的,从大企业的登记、税款征收到对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要事事具全。只有这种全职能专业型的大企业管理机构,才能更好的掌握企业的信息和资料,才能使负责风险评估的部门与负责征收的部门更好的沟通,从而为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避免出现现在这样各地虽然名义上设立了大企业管理机构,但实际上很多地区只是挂名而已的现象。

  (2)统一大企业管理模式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大企业管理机构以后,必须要统一大企业的管理模式。

  只有全国统一的大企业管理模式,全国各地对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才能达到全国上下一盘棋。从而使一个大企业各地的不同分支机构接受相同的管理。由于管理模式的一致性,就可以使对一个企业集团的风险评估达到一致性,也便于全国各地风险评估人员对所辖同一企业集团的不同分支机构业务情况的沟通。

  避免出现现在这种税务机关人员要了解企业集团外地分支机构的一些税收管理情况,还需要请求企业人员同其外地分支机构人员沟通然后反馈给税务机关的情况。

  以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现有人员的素质,我国适合按荷兰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进行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①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内设大企业风险评佔机构,机构人员必须由会计、税收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可以外聘也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选拔。这些人员专门负责对省内各市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采集的大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识别与分析。对分析出的风险点交由省内各市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与风险处理。

  ②省内各市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对大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外,专门设置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按上级部门设计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指标收集数据,并把数据上报上级部门;同时负责对上级部门分析后的大企业风险点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与风险处理。

  这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中省内各市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中负责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一线税收管理员就像流水线上的工人,只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即可,可弥补一线税收管理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对于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内设大企业风险评估机构中的人员,就像工程师一样,负责较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作。这样各司其职,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可避免现在这种一线的税收管理员什么都干而什么都干不好的现状。

  5.1.3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

  (1)由专职人员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

  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由于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因此需要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目前我国的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税收管理员来进行的,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非常繁杂,不可能有专门的时间专门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因此,正如笔者前面所述,要更好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就要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由专业人员专门对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也可用评估后得到的实例来完善评估模型和指标,使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评估能够更专业的开展。

  (2)加强对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的业务培训

  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极高。比如专门从事风险评估的人员需要掌握财务、税收、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法律、购销、人事等与企业相关的其它知识。而其它从事大企业税款征收、纳税服务的税务人员也要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加强对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税务人员的相关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掌撞与工作有关的财务、审计以及其它业务知识,使税务人员能够更好的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可以聘请专家帮助从事专业性强的工作

  由于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中无论是建立模型、指标设定还是实际对大企业进行评估,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在税务部门人员有限、人员素质有限的情况下,国外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外聘专家的方法,以使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评估能够更客观和准确。因此我国也可以尝试这种外聘专家的模式,帮助税务机关建立评估模型以及对企业进行评估,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这些专家在工作中也可以训练税务人员,使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以满足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

  5.1.4加强部门间沟通,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效率

  大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实现了全国对大企业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但是我国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只有对大企业进行管理的权限而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解释的权限。各项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解释权还是归属于各个业务政策制定部门,如:企业所得税政策由企业所得税司制定;增值税政策由货物和劳务司制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各业务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的政策不影响全国的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就需要大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大企业管理司加强与其它业务政策制定部门(如:企业所得税司等)的沟通,以使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的政策不再局限于单个税种,而是有利于开展对全国各大企业集团进行税收风险管理,从而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效率。

  我国这种纵横交错的税收管理模式(既有横向按企业类型管理又有纵向按税种管理)在政策制定时很容易出现混乱。因此,总局在制定某项政策时,可以由各税种管理司与大企业司共同讨论,如果一项政策可能导致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不力时,可进行及时的修改,以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效率。

  5.2完善对大企业内部风险评估机制,降低大企业税收风险

  如前所述,大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还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帮助企业找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大企业的税收风险。

  5.2.1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

  对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因此只有全国统一的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判定标准,才不会使风险评估工作盲目开展,才会达到开展风险评估所想要达到的发现企业风险点的目的。

  (1)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判定标准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即风险认知、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因此现在各地税务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是明确的。国外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荷兰,在明确了评估流程后,都有一套识别风险和评价风险的模型以及指标体系,以便于评估人员能够很快的判定出企业的风险点。因此我国的大企业风险评估工作也应建立起一套自身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标准,从而使税务机关的风险评估人员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中能够有的放矢,不再盲目。

  此评估模型可以包括以下几类指标:

  ①税收相关分析指标。

  这些指标可包括各税种申报中相关配比或限额等指标。如:所得税税前列支各项费用限额、弥补亏损限额等。

  ②基础性分析指标。

  这些指标可包括财务管理中与税收相关的一些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付)账款变动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资产负债率等。

  ③内控机制分析指标。

  这些指标可包括审计中与税收相关的一些指标。主要为对企业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以及进行实质性测试的数据。以"存货"为例指标可包括-首先是对企业内控制度的评价:有无明确的存货职责分工制度、是否建立存货业务程序与手续制度、是否建立严密的存货保管制度、是否建立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对账制度。

  其次是按企业的内控机制做实质性测试的结果:企业存货的购入是否按制度进行的验证结果(如单据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企业存货发出是否按制度进行的验证结果等。

  (2)建立以软件系统为依托的风险判定模式

  澳大利亚和荷兰的风险评估工作,都是有自己的风险评估软件帮助税务人员进行评估工作的。在我国开展定点联系企业自查工作中,虽然向企业下发了自查软件,但没有专门针对税务人员进行评估的软件,因此开发风险评估软件克不容缓。风险评估软件不但可以使风险评估的标准更为统一,也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可以使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成为税务机关常态化、专业化的一项工作。

  此软件系统可以包括下面几项:

  ①税收风险企业调查系统该系统操作可由省内各市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填报。这是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资料,系统中可包括各企业的财务、税务以及经营数据,按指标对企业各项内控制度测试情况等反应企业内控情况的数据。

  ②税收风险指标分析系统。该系统操作可由省内各市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中专门负责风险评估的专业人员完成。这是对一线管理员收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专业性较强,因此需由专业人员完成。系统中也可仿照国外的模式,对一些基础性指标的分析评估可设计由系统完成,对一些评价企业各业务层关系、内控机制完整度的分析,可由人工完成。

  5.2.2建立全国联网的基础信息采集和运用数据库

  企业基础信息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佔是至关重要的资料,如果没有庞大的基础信息支持,风险评估工作就只是形式上的评估而已,甚至可能出现偏差。

  (1)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采集和运用数据库

  ①应该进一步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系统联网至各地(市)税务机关,让各地税务机关都可看到共享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数据。从而使税务机关更方便快捷的掌握企业的各方面信息和情况。

  ②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釆集功能,对各地(市)税务机关设置信息采集权限,这样各地(市)税务机关可以很方便的将自己所辖企业集团分支机构的信息上传至系统。从而可以使全国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看到企业集团的汇总信息也可以查阅其各分支机构的信息,以便加强全国对各大企业集团的统一化管理。

  (2)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①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澳大利亚和荷兰的大企业管理机构,为了使风险评估工作更有效的开展,都同各自国家的其它政府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数据,税务机关都可以掌握。我国税务部门也应建立起与其它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如与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煤气水供应部门、车管部门、土地房产部门、股票交易市场信息建立起信息交换平台,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的经营信息,为风险评估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②建立数据转换系统,将信息交换平台上的数据,转换到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在转换数据过程中,转换系统能够把单个企业的数据汇总,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能够形成单个企业的各种信息以及风险信息提示。这样税务机关不仅可以了解自己辖区企业的全面生产经营数据也可以了解企业其它分支机构的全面生产经营数据,可以形成对所辖企业的比较数据分析,从而进一步完善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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